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一、分类:养护维修作业根据不同设施分为四类:(一)、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维修类(A类):指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二)、大型桥梁和高架道路养护维修(B类):指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C类):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四)、越江隧道养护维修(D类):指穿越黄浦江的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条件(一)、A类1、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提以上从事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6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5、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二)、B类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6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7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其中有养护综合车、清扫车、起重设备和桥梁检测设备等。
5、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6、从事运营管理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⑴、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或高架道路运营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桥梁高架道路收费、运营监控设备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⑵、企业有计算机、通信或自动控制等相关专业的维修工程师2-3名;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是为了规范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从业行为,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从业资格要求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规定了工人从业资格的要求。
工人应具备相关的文化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持有相关的从业证书,并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上岗资格。
同时,标准还要求工人具备良好的体魄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
二、工时和休息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时和休息时间。
工人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工人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同时,对于连续工作的工人,要提供合理的轮休安排,确保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三、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标准对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在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安全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此外,标准还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标准规范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工人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保护工程财产和环境,严禁偷盗、浪费和污染行为。
标准还要求工人遵守工地秩序,文明施工,不得有迟到早退、懒散怠工等不良行为。
工人还应保守施工现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培训和考核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工人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的考核制度,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能力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人进行相应处理,促进工人的持续学习和提高。
六、奖惩制度标准建立了奖惩制度,对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处。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是为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包括其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
背景:随着汽车的快速发展,汽车维修行业也迅速壮大,但是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统一,一些不良维修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
内容: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业资格:标准规定汽车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可的汽车维修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要求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确保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维修设备与工具要求: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汽车维修。
维修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性能可靠。
3.维修环境和安全要求:标准规定汽车维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要求,如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
要求维修场所要保持整洁,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保障维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维修服务流程和标准: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如接待客户、车辆检测、维修方案报价、维修过程跟踪等。
要求维修企业在服务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车主沟通,向车主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价格明细,并取得车主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要求维修企业必须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意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的制定对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
第四条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二)有必要的资金;(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五条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科[2013]271号【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1 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总体要求、安全规范、作业流程、投诉处理、社会责任等内容。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3 沪交货〔2012〕021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4 沪交货〔2012〕291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2.5 沪价费〔2007〕011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2.6 沪价费〔201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2.7 沪交科〔2013〕068号《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3 术语定义3.1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3.2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指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为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
3.3 用户:接受牵引业户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4 清障车: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装置,用于清除道路障碍车辆的专用车辆。
3.4.1 臂架起重式清障车:在汽车底盘上驾驶室之后纵向安装一台专用液压托臂架,通过臂架举升抬起车辆前桥或后桥,拖离现场实现清障目的的专用车辆。
3.4.2 背托式清障车:具备工作台翻转能力的自行平板车,通过工作平台前部液压传动钢丝绳卷扬机实现装卸车辆为目的的专用汽车。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很强的城市之一,城市规模庞大、人口众多。
在这座城市中,排水管道是城市运转的关键部分之一,对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至关重要。
上海水利工程协会提出了在上海进行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时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1. 保障人员安全在进行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作业时,一定要保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求工人具备行业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设备。
在进行施工操作前应当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试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施工区域应当明确,管线的位置、裂缝及其它缺陷位置等应当标明,施工区域的周围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人员的防范意识。
2. 保障作业环境作业环境的保障是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作业场所应当整洁,无明火等明显危险,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及湿度等条件,避免对人员的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应当对工人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作业环境及作业规定,提高工人对作业的重视和维护作业环境的意识。
3. 更好地使用建设设备设备的运用是成功的养护维修作业的必要处理。
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以保障其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是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按照规定的维护手册进行操作。
针对管线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要求和特点,应当选用适用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管线进行有效的养护维修。
4. 操作过程的监控及保存资料维护对管线养护维修作业的监控和资料保存,是区分成功和失败经验之间的一项重要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所有的过程、操作及容器中涉及到的保温、检修等内容进行记录。
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施工产生的废弃材料及垃圾进行清理及记录,确保作业区域整洁,以保证作业质量和故障排除后的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在对上海的排水管道进行养护维修的过程中,要有条不紊、严谨规范,严格按照上述的基本条件来进行作业,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环保和高效。
只有保障了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上海的市民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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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道路养护水平,根据市交通委沪交设〔〕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路政局沪路政养〔〕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公路协会)负责养护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公平、公正地做好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上海市路政局、市市政公路协会组建“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道路养护从业企业分为综合养护类、专业养护类、劳务承包类等三大类。
其中,综合养护类分为一、二、三级;专业养护类分为道路养护(一级、二级)、桥梁结构、机电保养、标志标线、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
从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类别,从事相应的道路养护内容。
第六条登记程序:企业在市路政局“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注册→按系统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工作组核实资料→工作委员会给出申请企业登记结果→报市路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协会发证。
登记流程
第七条申请企业在“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须提交的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