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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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京文领办文〔2017〕3号),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相结合,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基于“投贷奖”平台,为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面向本市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由在“投贷奖”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与市财政资金按1:3比例共同出资组成。

第四条管理与使用原则。

按照“政府助力、机构尽责、风险共担、公开高效、普惠小微”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突出使用绩效和加强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风险补偿金设立,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风险补偿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市文资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具体包括:(一)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投贷奖”平台开展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投贷奖”平台注册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京财企[2013]1987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3〕1987号)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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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
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
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
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
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
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补偿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机构;
(四)审议批准
补偿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补偿基金收益或损失处置方案;
(七)决定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合作机构;
(二)受理合作机构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对
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定期报送补偿基金进展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补偿基金重大
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补偿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补偿基金按照总额控制、限率补偿、比例负担的原则进行补
偿。

具体方式包括:
(一)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
50%。

(二)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
12%的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自行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

补偿基金分别承担保险机构和
银行对于该笔贷款本金损失负担比例的50%。

(三)补偿基金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与社
会投融资机构共同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和
合作协议约定开展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产生不良贷款的,按协议约定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险保证贷款不良率达到2%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经联席
会议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超过3%的,超出
部分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
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四章合作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等投融资机构。

第十四条鼓励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要求如下:
(一)银行与保险机构应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
订合作协议,加强贷款企业资信调查、风险管控、追索欠款等方
面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放款效率。

合作协议应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银行和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不收取除保险费和利息以外任何额外形式的其他费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12% ;
(三)银行
和保险机构自行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

分担比例应在合作协议、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报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鼓励合作银行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天使期、早中期中小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完善的控制度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七条合作机构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

确定补偿基金工作方案,基金管理机构面
向社会公开征集补偿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

拟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

联席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合作机构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补偿基金不予合作。

第十八条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
符合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具备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近两
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
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第五章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合作银行需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进行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补偿申请:合作机构每半年度可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

合作机构申请补偿基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
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基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无误报联席会议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追偿: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督促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段追回不良贷款。

合作机构依
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应当按照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补偿基金
专户。

第六章基金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围定向使用。

第二十四条补偿基金依托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备案项目纳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并进行长期信用跟踪和
评价。

第二十五条补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在保证补偿支付能力和资金安全前提下,补偿基金可与债权基金调剂使用。

补偿基金运营收益纳入补
偿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年度向联席会议报送补偿基金运营情况,联席会议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及合作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合作机构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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