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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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肇庆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肇庆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解读一、就业创业补贴分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两种类型属个人申报类型的补贴有:到基层就业补贴(也可以由单位代为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

属单位申报类型的补贴有: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到个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见习留用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创业孵化补贴、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职业介绍补贴、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服务补助、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特别培训补助、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岗位补贴。

二、补贴事项设定依据肇财社〔2013〕83号、粤财社〔2014〕188号、粤人社发〔2014〕213号、肇人社发〔2015〕35号、粤财社〔2015〕109号、粤财社〔2018〕158号、粤财社〔2018〕159号、粤人社规〔2019〕14号三、常规性补贴项目(一)到基层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6.聘用企业出具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7.高校毕业生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自助打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融资券和 中小企 业 集合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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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展 区 域性 中
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 作 。
中小学生视 力状况
将被 纳 入 综 合 素 质标准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 El 前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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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使 中国对外贸易 的发展直接延 后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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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局 和 直属 学 校保 证 学 生 的体 育锻 炼 时间 减轻 学 生 的课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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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生视 力

宣 传月 。 中小学要 坚 持每天 上 下 午组 织学生做 眼保健 操 老 ,
们 李克强 : 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立足扩大 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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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精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市政府决定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灵活统筹安排我市可使用的财政资金,总规模4亿元。

根据转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建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转贷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对转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审议转贷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拟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逐步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并会同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加强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分行的沟通协调;指导贷款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发放转贷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要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办事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转贷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2023年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2023年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2023年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是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融资难题
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1. 贷款支持政策: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担保和信用保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2. 利息补贴政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3. 风险补偿政策: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鼓励金融机构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4. 股权融资支持政策:政府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

5. 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帮助其实现创新和发展。

6.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政府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供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等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和创新发展。

7. 减税和减费政策: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和减费政策,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可支配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了解和申请适用于自己的相关融资政策,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效果。

【政策汇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主要文件

【政策汇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主要文件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目录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1)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知管字〔2018〕6号) (7)三、财政部等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1)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 (13)五、关于加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6〕56号) (19)六、关于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财金〔2016〕47号) (23)七、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42号) (27)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 (32)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 (38)十、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36号) (44)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

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为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金融环境。

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有哪些?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有哪些?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小微企业作为新的增长引擎,发挥着扩大城镇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但融资难、融资贵却成为制约其稳健发展的“瓶颈”,因此,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进行创新探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那么,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有哪些呢?中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健全、缺乏抵押担保能力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创新路径(一)开展政、银、企等合作。

加强政府部门、银行、企业、保险、担保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多层面的战略合作,致力形成多方位、多元化的战略合作格局。

制定金融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丰富银企合作形式,以银企联席会议、债权管理联席会议、金融工作汇报会等多种制度化措施,组织项目对接,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测督促。

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实行及时调整的动态开放式管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项目及时从合作项目中调整、剔除,对新出现的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银企合作体系推动。

建立网上电子台账,实时监控企业申贷情况和申贷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能落实的及时查明原因,督促有关方面查明原因及时落实。

(二)根据中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做融资模式。

为企业办理出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跨境参融通、信用证、买方押汇、应收账款融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海域使用权质押、渔船质押贷款业务。

(1)对工业纳税前20强,进出口额较同期都有较大增长企业,为该类型企业在出口前办理订单融资、跨境参融通业务,从境外引进资金,为企业办理进口押汇项下海外代付业务;(2)对应收账款较大企业,根据其经营需求,为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业务品种为国内保理、国内发票融资);(3)为企业开办银行履约保函业务,贷款行作为保证人为企业提供履约保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4)开办土地、设备、厂房抵押、仓单质押贷款;(5)建立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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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放大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作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市政府《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肇府〔2015〕7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为确保风险补偿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出资、银保合作、独立评审、风险共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与借款企业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

合作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合作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合作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配合协助。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联合成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

组长由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条从2015年起连续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

县(市、区)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风险补偿资金池注入资金,用于在市级风险补偿金达到最大贷款合作额度后,继续对当地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扩大受惠面。

风险补偿金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统一管理。

合作银行承诺提供资金池规模10倍以上(含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五条由工作小组与合作银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责任。

第六条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肇庆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优先支持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高成长性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尤其是列入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和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3、借款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税务、工商、海关、环保等部门纪录良好。

4、借款企业成立时间≥1年且核心管理层本行业从业年限≥2年或企业成立年限≥2年。

5、借款企业须有合法的抵质押物,或企业信用优质。

6、借款企业须纳入全国中小企业监测平台,每月按照平台要求报送数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及综合汇总。

第四章运行方式
第八条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

能提供抵质押物的,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

未能提供抵质押物的,符合信用要求的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当出现补偿风险时,在合作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内,由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按承担80%和20%的比例分摊;当合作保险公司达到最高赔付限额时,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各承担50%的比例分摊;当风险补偿金达到最高赔偿限额时(以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为上限),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合同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条合作银行具体执行的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度和市场利率变化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合作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险业务,保费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向借款企业收取。

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项目按照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

流程如下:
1、借款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选派专业人员以及邀请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对拟贷款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查。

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推荐计划给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会同保险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别出具贷款和承保初审意见,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批结果通知书;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审批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出具风险补偿确认函;合作保险公司收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确认函和保单后,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

2、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3、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代偿机制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合作保险公司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共同开展贷款追收工作。

超过60天(指自然日)未偿还贷款本金,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先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公司在收齐银行索赔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总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后,由合作银行向工作小组办公
室提出代偿申请。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并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

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合作银行在完成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扣划单据。

第十三条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追索,追索所得按各方最终承担风险代偿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

当风险补偿金项目贷款的不良率达到5%或合作保险公司达到最高赔付限额时,合作三方通过协调机制,可暂停该业务,由三方共同进行贷款追偿,待上述指标下降,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

三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借款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企业,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
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八章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补偿金工作;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设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出具贷款推荐项目计划;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3、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4、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联系合作银行,督促合作银行加大风险补偿金业务推广力度。

第十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合作协议;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库;对贷款企业进行前期评估和审查;每季度向成员单位通报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数据库;对借款企业录入全国中小企业监测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核及综合汇总;做好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工作经费另文申请。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工作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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