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DOC)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德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
第三条坚持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全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及救助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认定审核及救助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四条具有禹城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就学的;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核定。
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不具备本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家庭收入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财社[2012]25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2]2501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了规范我市财政补助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支持各区县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市财政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县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确定补助区县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补助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做好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财政局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区县对救助对象在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支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陕政发〔2003〕52号)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上级下拨资金抵扣或减少本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街道、镇:鉴于原《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静民发〔2016〕16号)文件试行期两年已经到期,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办〔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民政局修订完善了《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2018年7月18日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2018〕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街镇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部门)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人社局、房管局为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评价工作,同时具体实施对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条(原则)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和指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中所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9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3415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2011-12-0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等级划分 (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4.1 工作机制 (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4.3 机构设备 (2)4.4 安全保障 (2)4.5 机构管理 (2)4.6 机构服务 (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5.1 工作机制 (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5.3 机构设备 (5)5.4 安全保障 (5)5.5 机构管理 (6)5.6 机构服务 (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6.1 工作机制 (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6.3 机构设备 (8)6.4 安全保障 (9)6.5 机构管理 (9)6.6 机构服务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中府办〔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中府办〔2023〕5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第五章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6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1.渝中区户籍或持渝中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机构设置与设施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m2。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机构设备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安全保障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机构管理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机构服务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5.1工作机制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机构设置与设施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00m2。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机构设备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5.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5.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5.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5.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5.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5.4安全保障5.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