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赔礼道歉”的可行性探讨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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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浅议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 ) 止 侵 害 ; 二 ) 除 妨 碍 ; 三 ) 除 危 险 ; 四 ) 还 财 一 停 ( 排 ( 消 ( 返 产 ;五 ) 复原 状 ;六 ) 理 、 作 、 换 ;七 ) 偿损失 ; ( 恢 ( 修 重 更 ( 赔 ( ) 付 违 约 金 ; 几 ) 除 影 响 、 复 名 誉 ; 十 ) 礼 道 八 支 ( 消 恢 ( 赔 歉 。 以 上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方 式 , 以单 独 适 用 , 可 以合 并 可 也

浅 议 赔 S 道 歉 责 任 的 适 用 L
唐 小 娟
( 广东 培 正学 院 法 学 系 , 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0
摘 要 : 礼 道 歉 兼 具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双 重属 性 , 正 本 赔 但 清 源 . 仍 是 一 项 具 有 法 律 外 壳 的 道 德 , 一 种 必 须 依 靠 加 其 是 害 人 自身行 为 完 成 的 身份 行 为 , 可 由他 人 替 代 , 不 能 强 不 也 制 执 行 若 完全 不尊 重 加 害 者 的 意 思 自由 , 迫 一 方 向 另 一 强 方 作 出赔礼 道 歉 的 意 思表 示 则 与社 会 所 尊 崇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相悖 . 会 也 因此 可 能会 陷入 法 律 信仰 的危 机 。因此 , 文 社 本 认 为 . 礼 道 歉 必 须 是 加 害人 自愿 的 , 赔 司法 实 践 中 需格 外 慎
赔 礼道 歉 ; 侵 权致 人 精 神 损 害 , 成严 重后 果 的 , 民法 院 因 造 人 除判 令 侵 权 人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 复 名 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恢 消 赔

安 的心 理感 受 。行 为 人 因其 过 错 行 为 经 自我反 省 而产 生 内疚 感 和悔 恨 .由 内疚 感 和 悔 恨 召 唤而 至 的 良心 在 行 为 上表 现 为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一、问题的引入在此著作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赔礼道歉责任看得如此的重要?其效果是怎样的?很显然,赔礼道歉责任在此案件中的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

而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原因如下:(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混为一谈。

从强制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上说,赔礼道歉无法强制执行,大多的纠纷案件都是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替代性的间接执行,但是这种执行方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复。

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行为,真诚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态度。

①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则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或方式之一。

通过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

②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则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执行困难。

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有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有加害人才有资格做出,因此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如果背离这些属性,赔礼道歉则失去它应有的本质和意义。

二、赔礼道歉制度存在之必要性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可能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相违背。

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来说的。

法律的力量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改变人的内心想法。

因此法院要求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

侵权责任法把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

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

对于此种观点,我存在着相反的看法。

赔礼道歉责任不仅不能废除它而且还要更加的去完善,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的内容、方式等等要不断的去完善。

通常依照民法理论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中。

性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

性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

性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性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普遍的社会现象。

对于其中的侵权行为,强制赔偿责任以及向受害人道歉都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同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和社会属性,我们也需要按照不同程度进行解析和探讨。

近几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和道歉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分析中,涉及到了诸如道路交通部门、司法机关与民间调解机构之间的关系和匹配以及赔偿和道歉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等问题。

在上述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赔礼道歉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解决中存在可行性。

赔礼道歉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作用首先,赔礼道歉是一种公共场合下常见的交往方式。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和道歉并不一定是相互独立的,即赔偿责任不一定能具备赔礼道歉所具备的细微优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社交关系、媒体宣传、价值观等问题,赔礼道歉往往能够更好地缓解与解决具体纠纷问题。

在对具体事故的分析中,赔礼道歉也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基于受害人人权保障的要求和社会关系和谐的建立。

其次,赔礼道歉可以特别针对性地解决侵权行为。

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解决时,依靠赔礼道歉可以更好地保持和维持双方的关系和力度,保障侵权行为不再再次发生。

通过赔礼道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在得到赔偿后收到更多的解气和精神上的抚慰。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彻底解决时,双方不只是赔偿问题,更是基于相互理解和交流传达的实质性问题。

最后,赔礼道歉在将侵权行为重归社交关系上也有其优势。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礼道歉旨在重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关系,以便未来的交流和合作。

在法律角度上,赔礼道歉也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和法治救济途径。

众所周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和道歉都是必需的要求。

在解决纠纷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可行的模式被广泛使用,可以更好地构建双方的交流渠道和和谐社会关系,并更好地解决复杂的社会关系问题,是一种更具有深意的纠纷解决方式。

赔礼道歉的总结(精选3篇)

赔礼道歉的总结(精选3篇)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1篇1、赔礼道歉。

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诚恳认错并表示歉意。

有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单独对受害人进行,也可以当众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众进行。

2、法律分析:书面形式的道歉是常用的方式,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_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3、(二)一种就是在原发文点或者大众媒体平台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4、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

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QS 处理。

5、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赔偿损失。

治安拘留或罚款。

判刑。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2篇法律主观:如何写侵犯名誉权诉状原告: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被告: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该部分要具体写:侵犯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等。

(1)标题。

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QS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3篇法律主观: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这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赔礼道歉之外,还需要承担包括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也是相关法律独有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由侵权人当庭以口头的方式或者在报刊上以书面的方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主观: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本文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合理性,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本文简介:摘要:赔礼道歉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

其作为儒家“礼”文化的一部分为中华社会所传承。

道德范畴的赔礼道歉发展成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现实需要的支持和司法实践的推动。

关键词:赔礼道歉;礼;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司法实践引言有学者在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本文内容:摘要:赔礼道歉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

其作为儒家“礼”文化的一部分为中华社会所传承。

道德范畴的赔礼道歉发展成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现实需要的支持和司法实践的推动。

关键词:赔礼道歉;礼;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司法实践引言有学者在其论着中谈到民事责任问题时提到,赔礼道歉这样一种侵权责任,很难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很值得怀疑[1]14。

按照该学者的逻辑理解其话语即:民事法律责任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赔礼道歉很难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质疑赔礼道歉成为一种责任的承担方式。

此种说法是否正确,文章将详细分析。

一、初识赔礼道歉(一)赔礼道歉释义1.赔礼道歉的通常含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20xx年增补本中,赔礼是指向人施礼认错,赔礼道歉与道歉同义,是指表示歉意,特指认错,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生愧疚,主动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其核心价值在于认错。

2.民法语境下的赔礼道歉《法律大辞书》中,赔礼道歉有二层含义,其中之一认为赔礼道歉是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

赔礼道歉在民事语境下的含义,我国民法学教科书和着作的解释各不相同。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

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真诚道歉在错误和冲突发生时用真诚的态度向同事和家人道歉

真诚道歉在错误和冲突发生时用真诚的态度向同事和家人道歉

真诚道歉在错误和冲突发生时用真诚的态度向同事和家人道歉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犯错误或与他人发生冲突。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真诚地向相关人士道歉是维护人际关系和恢复信任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讨论为何真诚道歉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用真诚的态度向同事和家人道歉。

一、真诚道歉的重要性无论在工作还是家庭中,错误和冲突都可能对人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真诚道歉是重建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步。

首先,真诚道歉显示了我们对自己的过错有所认识,这种认错的行为能够消除他人的怨气和不满。

其次,真诚的道歉也表明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采取行动改正错误,这种行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恢复被伤害方的信任。

最后,真诚的道歉有助于遏制冲突的升级,以免影响工作进程或家庭和谐。

二、向同事真诚道歉的方式1. 反思并认识错误在向同事道歉之前,首先要反思自己的错误。

认识到错误的根源和造成的影响非常重要。

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拿出真诚的态度与同事沟通并道歉。

2. 面对面沟通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与同事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面对面的道歉能够更好地传达我们的真诚和诚意。

在沟通过程中,要坦诚地表达自己的错误,并向对方道歉。

重要的是要让同事感受到我们的诚挚和愿意弥补错误的决心。

3. 承担责任并提出改进方案除了向同事道歉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改进方案。

通过积极的行动,向同事展示我们的决心,以实际行动弥补错误带来的不便和伤害。

这样的行动将更有说服力,向同事证明我们的诚意。

三、向家人真诚道歉的方式1. 诚实面对错误面对家庭中的错误和冲突,我们应该诚实面对自己的过错。

不要逃避或推卸责任,而是承认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真诚的态度向家人道歉,并希望得到家人的理解和原谅。

2. 积极寻求家人沟通与家人进行积极的沟通非常重要。

要坦诚地向家人表达自己的过错,并承认自己的错误。

同时,要倾听家人的意见和感受,尊重对方的反应。

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最终为家庭和谐做出贡献。

《2024年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范文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篇一一、引言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影《秋菊打官司》以其真实生动的情节,展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的应用与实践。

本文将以该电影为例,探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用场景及实施效果。

二、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其含义是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时,侵权方应当向受害方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赔礼道歉案例电影《秋菊打官司》以真实事件为背景,讲述了秋菊因邻里纠纷而寻求法律帮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礼道歉的故事。

该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在电影中,秋菊因邻居建房占用其土地而发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秋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并获得了邻居的赔礼道歉。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四、赔礼道歉的应用场景及意义赔礼道歉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场景广泛,既可适用于人格权纠纷,也可适用于财产权纠纷。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目的。

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赔礼道歉的判决不仅使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还使邻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赔礼道歉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及改进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总体上是积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试论判决“赔礼道歉”的可行性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35卷)2019年第5期Journal of Yuxi Normal University Vol.35No. 5Sep.2019试论判决“赔礼道歉”的可行性袁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关键词]赔礼道歉;人格权;强制执行;限制主义[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出台,“赔礼道歉”开始从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转变。

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式被广泛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促使侵权人真诚悔过和弥补受害者内心创伤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赔礼道歉适用于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判决赔礼道歉需要满足受害者主动申请、排除“纯财产性”侵权、道歉者自愿的条件,国内外仍有部分学者不同意判决“赔礼道歉",我们认为判决赔礼道歉要注重协商、调解阶段的适用,强调执行阶段的赔礼道歉和限制主义立场。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的目的,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袁泉,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506(2019)05-0082-06赔礼道歉责任是民法中关于侵权的一种独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或者精神受到损失的情形。

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加害者提出该主张,或者也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

赔礼道歉起源于道德责任,具有道德性、亲为性、主动性的特点。

当它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时候则具有了惩罚性、可执行性等特点①。

其实质是加害人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伤害性而产生内心的悔恨,是“内发性行为在实践中被害人往往以道德规范为根据,决定是否申请法院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

他们甚至不知道申请“赔礼道歉”需要满足的条件。

法院在实践中也只是简单地决定是否适用这一责任,并未对为什么这样判决做出解释。

同时在现实审判中法院往往会采用宽松的方式适用赔礼道歉的判决,这虽然一定程度能够起到弥补受害者的心理损失的作用,但是可能会出现赔礼道歉请求权的滥用、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等问题。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的文化历史渊源。

三、赔礼道歉的合理性分析道德范畴的赔礼道歉发展成为今天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理由:(一)现实的需要人是社会的人,单一的市场生活不可能满足人们生活的全部内容,对道德的种种需求也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例如在某些人格侵权案件中,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除了肉体和经济上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人心理的伤害。

此时,金钱的赔偿固然必要,但是不够充分。

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运用,既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又能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消除侵权人的负罪感,一举两得。

笔者认为,分析赔礼道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必须从赔礼道歉对受害人、侵权人和社会的作用进行权衡。

从受害人和社会角度来看,如果强制赔礼道歉能对受害人和社会起到良好的作用,那幺即使侵权人不愿履行赔礼道歉责任,也应当强制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因在法律语境中,正义是主旋律,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强制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
罚。

(二)司法的推动新中国成立前,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通常就是引导侵害人作出真诚的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化解矛盾,因此赔礼道歉被作为主要的手段大量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老区,就是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作用,强调司法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在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探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实践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一、赔礼道歉的法律意义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这一规定彰显了赔礼道歉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

赔礼道歉能够体现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尊重和认错态度,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权人的伤痛、恢复其尊严。

二、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赔礼道歉《秋菊打官司》是由导演姜文执导的一部经典中国电影。

电影以民国时期的某个乡村为背景,讲述了一个农村妇女秋菊因为丈夫被欺负而向官司进行抗争的故事。

在影片中,赔礼道歉成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首先,影片中的赔礼道歉体现了法律尊严。

在电影中,被欺负者秋菊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欺负她丈夫的人赔礼道歉。

这一行为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平等权利方面的作用,使得被侵权人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和尊严。

其次,赔礼道歉在电影中起到了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作用。

电影中,欺负秋菊丈夫的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秋菊赔礼道歉。

这一过程充分展示了赔礼道歉的和解功能,通过道歉达成双方的谅解和和解,使得冲突得以平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第三,赔礼道歉与法律程序相结合使得公正合理的解决得以实现。

电影中,秋菊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最终使得对方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程序性要求不仅保证了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合理补偿和精神安慰。

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赔礼道歉,使得这一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三、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尽管我国民法中对赔礼道歉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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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性探讨费国平、高润恒引言日前笔者碰到一起由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该事故中原告只是受到了轻微的损伤,如果单单就此分析这无疑应是一起稀疏平常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在公民维权意识日益时髦的今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在诉讼中不仅提出了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要求,还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这就是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所罕见的了,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探讨:“赔礼道歉”在我国到底有多大的适用空间;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采取何种立场;对轻微的人身伤害是否有必要和有可能将“赔礼道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一)“赔礼道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认错、表示歉意。

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赔礼道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见之于以下相关的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诸如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情形。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救济在民法上,道路交通肇事应归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之一。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何种法律救济,我国相关法律也已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的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

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救济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只是一般的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按照侵权行为法上“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就已经足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不幸。

基于此可以说,在我国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即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就赔偿多少。

(三)“赔礼道歉”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对“赔礼道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处理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否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承担责任方式,但这丝毫不妨碍我们从基本法理上对这一问题展开必要的分析和探讨。

对于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否可以适用“赔礼道歉”,主要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持赞成观点者认为:既然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这一特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中也应该可以适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已经指明了对于所有的致精神损害的侵权都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承担责任方式。

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应当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的救济。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在2000年7月的一起人身伤害纠纷判决中即认为:“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公民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不包括人身伤害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登门道歉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见2001年4月28日《河南法制报》)。

对于《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持该观点者认为:①《民法通则》第134条是对其前面有关各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方式诸法律条文的总结性和概括性规定,是作为补充条款而存在的。

实际上不可能只要一发生侵权行为就都一并适用第134条所列的所有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条仅仅只是原则性和总括性的规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别适用。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到底究竟有那些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9条已经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是关于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34条则是对所有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根据一般法理中特殊规定和普通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第119条应该优先于第134条加以适用。

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虽然从字面上来看其所指的侵权应该是包括侵害监护权、亲属权、死者的人格权、特定纪念物品、《民法通则》第120条所指的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19条所指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等诸如此类的各种权利,但实际上联系到该款所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它的真正适用范围并不会如此的宽泛。

比如,作为民事基本立法的《民法通则》对于人身侵害就只规定了经济损害赔偿这一种救济方式,而没有给予受害人以其他的选择方式;再比如,对于侵害监护权、亲属权、死者的人格权这几种侵权行为就根本不必也根本无法适用恢复名誉这一救济方式。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并不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这一特定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失之偏颇。

对于上述问题似宜有以下的认识: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如《民法通则》第120条所列举的那样,“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的情形;实践上也很少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专门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

其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地不能适用。

不论是从“法官造法”还是从“填补法律漏洞”的角度来说,《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发挥空间。

再次,由于赔礼道歉主要是用来给予被侵权人所受精神创伤以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是否适用“赔礼道歉”应主要取决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

而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的考察应主要参考以下标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除了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外,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赔礼道歉”时还应该看被侵权人是否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侵权人是否已经向被侵权人表达过道歉的意思,从而避免当事人滥兴诉讼情形的发生。

此外,被侵权人所要求赔礼道歉的范围也应当与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相一致,比如在一起普通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就不宜支持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究竟可否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斟酌案情而定,而不宜妄下结论。

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有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已经足以填补受害人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它所应当救济的对象。

而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

此时除了应当给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补偿以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以相应的救济。

而对于精神损害救济的方式则不外乎两种方式:即以财产形式体现出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诸如“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救济。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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