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第五讲 继承法
法制宣传教育---继承法讲义

法制宣传教育---继承法讲义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第5讲 继承法合同法

第5讲继承法、合同法1、继承继承在法律范畴中专指财产继承,即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生者对死者的财产权利)2.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4)继承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3、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平等的原则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5、代位继承的含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不受辈份限制)有权代替其已经死亡的父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的特征(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2)代位继承人的人数不论多少,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那一份遗产的份额(3)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他们都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6、转继承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种继承方式叫转继承。
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
7、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所有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A.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C.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对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尚未出生的胎儿,遗嘱不得剥夺或减少他们应继承的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不同形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遗嘱的法律效力:A、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才有效。
(最新整理)继承法详细课件

或受让人才可以继承。
• <8>住房公积金 • 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 <9>合伙企业中资格和财产 • 普通合伙企业。继承人可以按约定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承人没有相关资格或不愿成为合伙人可 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 格。
二、继承的开始
•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
人不可能实现继承权。
• 死亡可以分为 • 1、生理死亡 • 2、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 A、呼吸心跳均停止 • B、死亡时间推定★ • ①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 死亡。 • ②如果长辈和完备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 后顺序无法确定,推定是长辈先死 • ③如在如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 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 承关系。
• ②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提出申请要按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 •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 ③由人民法院进行死亡宣告 • ④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死亡程序宣告死亡
•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①死亡日期的确定。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 a:开始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 b: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 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 期间。
•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表明法律渊源,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部分应当无效。
在法治国家,宪法修改可以引起普通法律全面修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之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规定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才属于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收入属于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既包括城镇的商品房,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房。
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归属城镇居民所有的特殊方式。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本法不能穷尽遗产,所以作为“口袋”留给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说明可以继承的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说明法律、法规可以补充说明哪些属于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说明承包权只要法律允许,这也可以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说明,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尊重死者遗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委托他人代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法律第五讲 继承法

继承人后于被继 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的子女 死亡
被转继承人的继 承人 两次继承
发生的条件
继承的主体 继承的性质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 关的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
遗
嘱
人
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
(立遗人)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 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
案例 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 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遗有存款90
万元,未来得及留下遗嘱。乙有一子戊。
请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丙、丁、戊各得30万元。
6、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制
度。
继承人1 继承人2 继承人3
继承人3-1 继承人3-2
被继承人
……
继承人3-3
……
继承开始
转继承
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案例 A、B是夫妻,有一子C,一女D,C、E是夫妻, 有一子F,E有一兄长G。某日,A、B、C、D、 E、F一同出行旅游,不幸遇车祸全部死亡。 请问:本案中如何推定死者的死亡的先后顺序? 1、F无继承人,先死亡。 2、A、B辈分相同又是长辈,同时死亡。 3、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法课件

继承法原理
继承的概念 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其
它合法权益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 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 为遗产。
如果B先于A死亡,当其死亡时,其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至A死亡时,A的遗产由D继承,最后的结果是:C继承2000元遗产,而D则继 承10000元。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转继承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 3.权利主体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 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
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 定继承人)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
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 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目录 CONTENT
• 继承法概述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 继承纠纷的处理
01
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的定义和性质
总结词
继承法是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 他人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关系。
古代继承法通常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处于附属地位。在中世纪继承法阶段,封建制度下的继承关系复杂, 出现了长子继承制、幼子继承制等多种继承方式。近现代继承法则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 男女平等、遗嘱优先等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遗嘱优先、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 让等。
适用范围
通常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随时放弃继 承权,但放弃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权丧失和放弃的效力
01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一旦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将永久地失去继承资格,无法再参与遗产分
配。
02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将不再享有任何遗产分配的权利,其应继份额将按
照法定继承处理。
03
法律后果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 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遗产分配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包 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 权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等近亲属。
互谅互让原则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遵循 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 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发 生纠纷。
《继承法》课件
遗
赠
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 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 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和扶养人 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 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 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案例分析
何才与杜景夫妇有一子一女, 何才与杜景夫妇有一子一女,有 六间房屋, 万存款 万存款。 六间房屋 , 20万存款 。 儿子何气于 98年去世 , 留有一女何小花 ; 女儿 年去世, 年去世 留有一女何小花; 何必婚后有一子何苦, 何必婚后有一子何苦 , 何才于今年 五月去世, 五月去世 , 在给老人办理后事的过 程中, 女儿何必伤心过度, 程中 , 女儿何必伤心过度 , 也去世 了 。 问 , 何才与杜景的这些房产和 存款怎么分配? 存款怎么分配?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3)、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4)、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5)、口头遗嘱
遗嘱的有效性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公证遗嘱的, 2、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 准。 3、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自己的部 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分有效,处分配偶财产的部分无效。 分有效,处分配偶财产的部分无效。 4、遗嘱应当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须的遗产份额。 的继承人保留必须的遗产份额。 5、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应当保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民法5—继承法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分为主观上的继承权和客观上的继承权。
主观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成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特征:1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2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是继承人包括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4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实际行使的权利利被取消。
法定事由: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而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除外。
A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
B有能力和条件尽抚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抚养义务。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法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朔及到计程开始时。
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特征:A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B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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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宋兆辉可以参加继承。
3、高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问题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 继承权?
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
承权。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 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 被继承人的继承 人死亡
先看有无公证,后看时间先后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直系姻亲、债权人和 债务人、合伙人等。)
(三)遗赠
1、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 效力的法律行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的。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的概念 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三个要件: 死亡时 个人的 合法的
2、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法定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优先权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先后次序之分
问题
一、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是 生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二、继子女是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继 兄弟姐妹之间能相互继承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
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
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分析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 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 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 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 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 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 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 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 遗产发生纠纷。
被继承人的直系 晚辈亲属 一次继承
继承人后于被继 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的子女 死亡
被转继承人的继 承人 两次继承
发生的条件
继承的主体 继承的性质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 关的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
遗
嘱
人
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
(立遗人)
问题
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 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参加继承,所以黄朝菊有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参加继承。
不可以,100万元赌债不是甲的个人的合法财
产。
三、继承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的婚姻存续期的对方当事人) (2)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 血亲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比较
比较的项目
继承人的范围
承担的义务
遗赠
遗嘱继承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承人之外的人 的人 不承担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 务
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 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接受遗产的方式 内,作出明确接受的意 的,视为接受继承。 思表示 。没有表示, 放弃需要明示。 视为放弃。 取得遗产的方式 从继承人手中接受 直接管理遗产
1、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所采用。 2、口头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在被继承人的危急情况解除后,丧失 法律效力。
多份遗嘱发生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 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 遗嘱为准。”
出生
胎 儿
死胎
死,继承的保留份额 再由其母继承 保留份额由原有继承 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 债务的范围
(1) 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 履行的给付财产义务 (3)被继承人生前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4)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不当得利 (5)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无因管理之债
(四)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 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 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抚养人 • 抚养受抚养人 • 安葬受抚样人 • 获得遗产 受抚养人 • 遗赠财产给抚 养人 • 占有、使用财 产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 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
案例 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 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遗有存款90
(现为脑死亡的)时间;
(2)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3)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第二、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的,死亡日为判决本身生效之日 第三、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彼此推定:
(1)无继承人的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 (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 无继承发生。
概念的含义:
(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 生的法律现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
法律制度。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相对均等份额的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案例分析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 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 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 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 部责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 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 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 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 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 姚一平已经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 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 胜明等发生争执。
遗嘱继承人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 条件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 承权
3、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
1.遗嘱人的日记、信函 2.他人代写 4.死者的遗书 ——否 ——否 ——是
3.或用各种印刷、电子邮件等形式 ——否
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的条件
1、 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代书遗嘱须有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
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形式)
(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 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2、继承权的概念
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3、继承开始
(1)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 第一、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司法实践,确 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 (1)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
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
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
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1、夫妻共有财产中一半应归配偶所有 另一半才能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割
2、遗腹子的遗产继承问题
3、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