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一:契约纠纷案例: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同意将自己在某公司的20%股份转让给李某。
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并规定转让款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
然而,在支付期限届满后,李某拒绝支付转让款项,并声称张某在合同中提供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属实,导致他对股权的价值产生了误解。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格和支付期限。
如果李某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提供虚假财务状况的行为,他就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转让款项。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建议:作为张某的律师,我建议张某采取以下行动: 1.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转让款项; 2. 收集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期限; 3. 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并未提供虚假财务状况; 4.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李某支付转让款项。
案例二:侵权行为案例:小明因产品质量问题起诉某电子公司事实经过:小明购买了某电子公司生产的一款手机。
然而,手机使用不久后出现了严重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
小明认为问题是由于手机的制造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因此决定起诉某电子公司,要求退还购机款项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应当符合安全性、功能、质量等标准要求。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购机款项、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小明可以提供手机故障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他也需要提供购买合同、购机凭证等相关证据。
如果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某电子公司存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小明有较大可能获得退款和损失赔偿。
建议:作为小明的律师,我建议他采取以下行动: 1. 收集并保留手机故障的相关证据,如故障照片、维修报告等; 2. 获取购买合同、购机凭证等相关证据; 3.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公司退还购机款项并赔偿损失; 4.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一:公司合作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后,A、B、C三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其中A持股50%,B和C 各持股25%。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A认为B和C没有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决定转让其股权。
A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公司提出了变更股东名册的申请。
B和C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在此案中,A与B、C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未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因此,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需要根据公司法来确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未经公司的股东会议同意,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A未经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单方面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其股权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针对此案,建议A应与B和C协商解决合作纠纷,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需要明确公司合作协议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以确保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关联交易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A的协助下通过进行关联交易获取了一笔额外资金。
然而,后来发现该关联交易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B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股东权益,要求A 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
在本案中,A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参与的关联交易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股东承诺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并不代表其一切利益。
在股东之间依法转让股份,不得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B作为股东可以要求A承担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某科技公司A在2018年与投资者B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10%的股份。
协议中规定,B应在协议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然而,B在支付了500万元后,剩余的500万元迟迟未付。
A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最终决定将B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1. B是否应继续支付剩余的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B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转让款,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的行为构成违约。
A 公司有权要求B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的义务,同时,A公司也可以选择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案例启示:
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发出催告函、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催告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常见现象。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和意义,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案例展开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由一位创业者创办。
然而,由于创始人个人原因,A公司的发展进展缓慢。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后者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和技术的引进。
同时,A公司的创始人也可以通过B公司的帮助,实现个人资金回报和其他更好的机会。
2. 案例二:C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庞大的客户基础。
而D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虽然在技术上非常有潜力,但由于缺乏资金和市场渗透能力,发展迟缓。
为了获得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份额,C公司决定收购D公司的股权。
通过收购,C公司可以快速获得D公司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线,并将其与自身的资金和资源相结合,形成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3. 案例三:E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在这个案例中,E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E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将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股权转让对E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激励措施,又是一种资源整合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股权合作,E公司加强了内部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和创新。
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回报给创业者、投资者和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便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在一家A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股东李某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B公司。
A公司在未与其他股东协商的情况下,认可了该转让。
然而,其他股东得知后不满意这笔交易,并认为李某应将其持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他们。
于是,其他股东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应该遵循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
如果转让交易未经股东会议的同意或章程规定,会被视为无效。
在该案例中,由于李某未经股东会议同意,仅凭个人意愿与B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因此该转让应被视为无效。
建议对于股东而言,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转让价格和优先转让权的情况。
同时,转让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张某与其同事王某在公司发展初期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并各自持有50%的股权。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张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
王某得知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冻结该股权的转让事项。
律师解读股权冻结是中国法律中常见的一种保全措施,用于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在该案例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张某转让的股权。
法院会权衡双方的利益并做出决定,如果认定转让存在损害王某权益的风险,股权冻结可能会被批准。
建议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度,在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应该与其他股东协商并取得共识。
如果面临类似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李某因资金需求,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获取了一定的贷款额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试图以质押的股权进行清偿。
但其他股东认为他们应该优先于质权人进行偿还。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时享有优先清偿权。
质权人可以依法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或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偿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一:A与B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A与B是同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A拥有公司50%的股权,B拥有公司30%的股权。
A与B之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
转让完成后,B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但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且拒不接受B的要求。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法律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A与B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并约定了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B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构成了违约。
建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作为受让人,可以要求A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在对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B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A的违约责任,要求A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同时,B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强制将相应股权转移给B。
事实经过C与D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C拥有公司60%的股权,D拥有公司40%的股权。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了C向D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但C却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书面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一旦合法签订并支付了对应款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C与D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C向D转让公司20%的股权,并支付了转让款。
C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
建议D作为受让人,可以向C提出若干次正式书面催告,要求C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如果C仍然拒绝履行,D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C的违约责任,要求C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经过E与F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E认为自己的股权已经贬值,决定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以低价出售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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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曹晓琴与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案例:王德与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裁判要旨: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
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
夫妻中的一人登记为股东,但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在股东资格方面与显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视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共同关联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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