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管理规定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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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方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废渣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方法。

二、管理标准2.1 废渣分类1.依照废渣的性质、构成和产生途径等特征,将废渣分为不同类别。

2.不同类别的废渣应分别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

2.2 废渣收集1.废渣收集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并设置合适的收集容器。

2.废渣收集区域应保持地面平整、清洁,并定期进行清理。

3.废渣收集容器应定期更换,并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废渣繁殖细菌或产生异味。

2.3 废渣储存1.废渣储存区域应设立单独的封闭场合,并设置特地的标识。

2.废渣储存区域应保持阔别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防止废渣对员工和环境的污染。

3.废渣储存容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以防止废渣泄漏。

4.废渣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定期检查容器是否存在漏洞或损坏,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4 废渣处理1.废渣处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守环保要求。

2.废渣应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废渣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保管相关的处理证明。

3.废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依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和处理。

三、考核标准3.1 人员要求1.废渣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废渣管理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要求执行。

3.2 废渣管理制度1.废渣管理制度应明确,包含废渣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的实在流程和责任。

2.废渣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动。

3.3 管理措施执行情况1.废渣管理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废渣管理,不得擅自修改或疏忽规定。

2.废渣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废渣收集区域、储存区域和处理结果,确保符合规定。

3.4 废渣处理合规情况1.废渣管理人员应与合法的废渣处理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定期评估其处理合规情况。

2.废渣管理人员应保存废渣处理证明,并存档备查。

四、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等。

废渣对环境产生影响,影响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因此需要订立相应的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从源头掌控和削减废渣的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质量。

下面是一份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以供参考。

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废渣的整治管理,加强对废渣的监管和掌控,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削减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二、废渣整治的原则1. 废渣整治应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负责废渣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2. 废渣整治应实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3. 废渣整治应实行“先防备、再整治”的原则,即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防备废渣的产生和排放,削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废渣整治应实行“费用内部化、责任倒逼”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承当废渣处理费用,促使其加强废渣整治和减排措施。

三、废渣整治的目标1. 削减废渣的排放总量,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为经济进展制造更多的价值。

3. 推动废渣处理技术的革新和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整治水平。

4. 加强废渣监管和管理,提高废渣处理和处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废渣整治的措施1. 废渣的分类和分拣废渣应依照不同种类分类和分拣,分类收集和分别废渣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质,如可回收废料、有机废料等,实现资源化利用。

分开处理不能被再利用的无害化废渣和有害废渣,实现无害化处置。

2. 废渣处理的技术废渣处理的技术应充足以下要求:(1)废渣处理技术应当采纳环保、低能耗、高效、经济、稳定牢靠的新型技术,采纳尽可能少的化学药剂和物理能量。

(2)应提倡和激励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依据不同废渣的性质和种类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和技术。

(3)应尽量削减废渣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危害,避开废渣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渣是指工业、建筑、农业、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尘土、矿渣、煤矸石等。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渣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废渣的产生、减少废渣的排放、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废渣管理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废渣的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料等。

第九条废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量化、分拣、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废渣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一条废渣的排放应在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并严禁直接排放或乱倒。

第十二条废渣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废渣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和处理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渣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应与废渣的产生过程相结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再生利用、能源回收、有机肥料等。

第十八条废渣综合利用应遵循环保和安全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技术。

第十九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废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渣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长远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渣的排放、利用、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

第三条废渣管理应坚持“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处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废渣管理机制,改善废渣排放和利用的现状,提高废渣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废渣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监管严格、技术支撑、协调配合、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废渣管理应充分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创新技术研发,提高废渣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条废渣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整体规划、分类施策、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七条废渣管理应加强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利用、处置全程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废渣管理应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二章废渣排放管理第九条废渣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废渣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

第十条废渣排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装备并使用废渣处理设施,确保废渣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废渣排放单位应加强监测,建立废渣排放监测体系,记录废渣排放量、成分等相关数据,做好数据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废渣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废渣排放检测,对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公开排放情况。

第十三条废渣排放单位应加强废渣外运管理,制定废渣外运计划,确保废渣在外运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

第十四条废渣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废渣排放带来的危害。

第三章废渣利用管理第十五条废渣利用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循环利用的方式。

第十六条废渣利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废渣利用标准进行利用,确保利用过程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废渣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利用设施,落实废渣利用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措施,确保达到规定的废渣利用效果。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治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废渣治理管理范围涵盖废渣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环节,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废渣治理活动。

第三条废渣治理应坚持防治先行、综合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渣治理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定期报告相关治理情况。

第五条废渣治理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废渣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治理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废渣治理过程安全、有效。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废渣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废渣收集和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渣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分类、分装废渣,配备相应容器,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更换。

第九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收集和运输。

废渣收集车辆应装备运输安全设施,确保废渣不发生泄漏或溢出。

第十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根据废渣种类和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渣泄漏或事故。

第十一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如发生泄漏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废渣处理和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处理和利用。

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废渣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环保和资源化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尽量减少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废渣来源、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废渣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废渣处置应根据废渣的危险程度和处置方式,选择合理的处置场所和措施,确保废渣得到安全地处置。

钢厂废渣管理规定办法(3篇)

钢厂废渣管理规定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厂废渣的管理,规范废渣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厂所有产生废渣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炉渣、矿渣、除尘灰、污泥等。

第四条钢厂废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谁产生、谁负责;(四)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第五条钢厂应建立健全废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废渣得到有效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废渣产生与分类第六条钢厂应建立废渣产生台账,详细记录废渣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八条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第九条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处置,不得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

第十条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废渣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废渣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储存,不得混合堆放。

第十二条废渣储存场所应设置围栏、防渗设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废渣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废渣运输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或车辆,防止沿途遗撒、泄漏。

第十五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确保安全。

第四章废渣处理与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废渣处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处理效果。

第十七条废渣综合利用应优先考虑,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八条钢厂应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废渣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九条废渣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废物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一条钢厂应设立专门的废渣管理部门,负责废渣的日常管理工作。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废渣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物的管理。

第三条废渣应依据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四条废渣管理应遵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管理,提高废渣回收利用率。

第二章废渣分类管理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废渣的性质、来源、不安全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的废渣分类,并订立相应管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废渣分类收集区域,明确标识不同类别的废渣收集容器,并订立相应的废渣分类收集计划。

第七条废渣分类应依据具体情况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有机废渣:如废纸、废木材等。

2. 非有机废渣:如废塑料、金属废渣等。

3. 不安全废渣:如废酸、废油漆等。

4. 特殊废渣:如废电池、废灯管等。

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废渣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别废渣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方式。

第三章废渣收集与储存第九条废渣收集措施应确保废渣无法外泄,且不造成对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废渣暂存区域,并定期清理、整理,保持干净、乾净,防止废渣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废渣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漏、防腐蚀、防火、防爆等性能,且容器的标识清楚易读,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订立废渣存放期限,对不同类别的废渣设定不同的存放期限,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储存。

第十三条不安全废渣应储存在封闭、防漏、防爆的储存区域,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地处理。

第四章废渣运输与处理第十四条企业应与合法的废渣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废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五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防止外界物体进入的措施,并定期检查废渣运输设备的完好性。

企业应选择经过合法审批的废渣处理单位进行废渣处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有机废渣应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非有机废渣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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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渣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尾渣堆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尾渣堆场安全运行,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渣场所有作业人员,每年须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一、尾渣堆场直接归精炼车间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负责每天的尾渣转运堆积,指挥工程队按公司规定转运、堆积尾渣,按时完成当班工作。

杜绝渣场积水和将回水
混入尾渣倒入渣场,保证工作现场干燥、干净、卫生、整洁。

(二)、健立健全尾渣堆场运行记录,详细观察记录下列情况:
1、当天的气象情况。

2、渣场的稳定性定期对渣体的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在变形量加剧的期间应增加观测次数。

尤其在暴雨季节前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从而保证渣场边坡的安全稳定性。

3、将渣场纳入公司重点危险源管理,安排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守护和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对堆场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注意堆场边坡、平面裂缝、绿化带植被、堆场高度等部位变化情况,及时发现
问题,将隐患及时处理。

4、进入渣场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排除渣场山体两侧坡体表面存在的浮石,避免由于作业人员躲闪不及时,胶结体打击人体。

5、渣场在内竖立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掏取渣体中的有用物体;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渣场。

(三)科学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在渣场逗留,
(四)、弃、存渣堆场严格按比例堆筑,对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有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五)、做好防汛工作,汛期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制度,确
保渣场排水系统畅通。

二、生产技术处派专人负责尾渣堆场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严把施工安全,质量关,严格按设计规范对工程检查验收。

同时督促、检查渣场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解决劳动力及材料的调配。

三、安环处要将渣场的安全运行列入部门日常工作中去抓,每周对渣场进行两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事故隐患及时反应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

做好渣场绿化工作。

对堆积的渣场要有计划地搞好平整、覆土、种草、植树,绿化好渣场环境。

以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责任性,对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
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渣场安全正常运行。

二、弃、存渣场维护管理
为使渣场弃、存渣满足规划要求,使渣场各部位渣料分区明确,需对各个渣场进行有序组织、有效管理。

(1)渣场照明分别在各施工期间的渣场适当高地布置大型探照灯,同时在各弃渣分区安置可移动的3.5kw防爆照明镝灯进行照明,确保夜间弃渣安全。

(2)渣场标志牌沿各条进渣场公路路段设立渣场引路牌;在进入渣场部位设立渣场标志牌及管理制度牌,在渣场区域内设立弃、存渣引路牌,保证渣场按照设计规划要求正确受渣,使土石有序弃于相
应区域。

(3)车辆管理各工作面运渣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挂牌标识,并实行一车一牌,未进行挂牌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弃、存渣区域弃、存渣料。

同时,运渣车辆标识牌为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开挖部位代码、渣料来源、渣料类型(表土、粉细砂土、砂卵石料等)。

(4)渣场值班制度在各个渣场内设立现场值班室,进行双班指挥弃、存渣作业。

每班安排至少2人值班进行渣料统计工作,3人进行现场指挥,使各弃、存渣车辆按分区要求有序弃渣。

同时进行现场调度与调节,保证弃渣道路畅通,使弃渣现场忙而不乱,协调有序。

(5)弃、存渣料统计
① 搞好各渣场弃、存量统计,并建立相应的渣场弃、存统计台账;
②每月25日定期进行渣场现状地形测量,对弃、存渣量和各弃、存区域容积进行测算。

(6)安全防护在渣场各层弃渣平台边坡段、道路侧渣体坡段等边缘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张拉彩旗绳),同时在渣场每班派1名专职安全员对渣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有用料回采管理制度
使用有用料应按合同、渣料规划向监理单位报批有用料使用计划,在回采有用
料时,应按渣场监理单位的指示,在指定地点进行有用料的回采。

(1)使用有用料的部位应对有用料装运车辆实行挂牌管理,并确保一车一牌,未挂牌车辆不得进入渣场装运有用料;
(2)有用料车辆标识牌实行双面标识,正反面标识应相同,应标明用料部位代码、有用料用途;
(3)进入渣场的有用料装运车辆,必须服从渣场维护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4)进入渣场的有用料装运车辆必须是未经报废的、安全状况良好的车辆,发现车况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工作组或渣场维护人员有权不准进入渣场。

四、渣场质量控制
渣场使用和维护施工时,为保证施工质量,除建立了专门的质量体系外,还制定了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防护和维护施工;
(2)在渣场范围内立明确标识牌(包括土方、石方弃渣区域、弃渣边界线、弃渣平台高程等),以便正确引导弃渣;
(3)汽车弃渣时须有专人指挥,并根据渣料情况指定弃放位置,坚决杜绝乱弃乱倒现象;利用反铲扒渣、装载机装运时均有专人指挥;
(4)严格遵守弃、存渣料区界线,弃渣时不得超出相应高程和边界,有用料一
次堆渣高度不应大于10m;实行现场值班制,随时监控弃渣情况;
(5)在开挖作业面和各个存弃渣场分别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和装载机,以及专门的料物装运和卸车指挥人员;
(6)在各个存弃渣场弃渣区、填筑料存料场和砼骨料存料场分别设置醒目的标识牌、车辆路线指示牌以及进出口岗亭,对来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区分和管理指挥;
(7)成立专门的开挖有用料领导管理小组,抽调不怕吃苦、具有很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组成开挖有用料现场管理指挥班组,分两班全天24小时现场组织指挥,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和当班施工运渣记录签字制度;
(8)对每个运渣车辆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在汽车挡风玻璃上分别张贴标牌进行醒目的区分;
(9)组派专人进行有用料的定期检查,确保料物不要二次污染;
(10)对堆存在料场的有用料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料物的风化。

五、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
(1)不断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做好岗前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了该项目施工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
(2)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按国家劳动保护法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条款;
(3)在渣场维护工程施工范围内设醒目标志牌及安全指挥人员,保证车辆行使安全,确保了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4)弃渣坡体上、下方安排专职安全警戒人员进行安全警戒巡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5)在渣场周边设置安全彩旗绳,同时在渣场各层弃渣平台边坡段、道路侧渣体坡段设置安全防护花杆。

六、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为做好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施工人员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指派专门人员不定时对渣场道路进行维护清理;
(4)现场值班房、各种标识牌等建设设施做到布局整齐、整洁、合理,采用建筑材料统一;
(5)各单位运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进入渣场车辆行驶速度
不大于25km/h,以减少施工扬尘;同时定期保养施工设备,减少噪音,检查汽车、装载机等用油设备的废汽排放量,不合格者予以及时处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燃烧树木及废物,以免污染空气;
(6)弃渣场及时进行洒水,避免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
(7)防止开挖弃料侵占到渣场范围外或下塌流入河道引起环境污染;禁止施工人员在渣场周围地区超越征地范围毁坏植被与林木花草。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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