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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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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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发改法〔2016〕35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15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1件。

现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公布如下:温州市发改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价〔2005〕449号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温发改重〔2008〕283号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温州市发改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投〔2008〕20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结束——。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温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2.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优先清理项目清单3.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着力清理项目清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温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一、总体要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排查与清欠同步进行,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对照优先清理、着力清理两种项目类别,认真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排查和清偿工作,具体清理目标及范围如下:第一步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有条件清偿的“两款一金”、国有企业欠款、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2008修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2008修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2008修改)【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1【实施日期】1998.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1998年10月16日温州市政府令第26号通过,2008年8月21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中心。

行政执法投诉中心隶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有关行政执法投诉的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四)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投诉案件;(五)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六)协调各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争议;(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事宜。

第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的内容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投诉中心投诉:(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市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决定将243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9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4.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温政办〔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对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监管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立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链条式闭合管理体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高水平建设美丽温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按照“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的目标,加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县(市)域内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建立健全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全过程、信息化的固体废物闭环管理体系。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率达100%,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90%,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

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分别达90%、80%以上,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为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温政办[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二)梳理依据(2010年4月底前完成)。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汇编目录,报同级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2
•【字号】温政办〔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政办〔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 2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政
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不予审议。

附件: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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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7]106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240件省政府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议。

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
性文件),均属本次清理的范围。

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

(二)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令、温政发、通告、温政办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实施部门应当在2007年11月底前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提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清理主体自行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对照本方案的清理原则组织清理。

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四)党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清理的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发现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五)清理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次清理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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