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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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13•【文号】建建字第482号•【施行日期】1994.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㈠工程名称㈡建设地点㈢投资规模㈣资金来源㈤当年投资额㈥工程规模㈦开工、竣工日期㈧发包方式㈨工程筹建情况第六条报建程序: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报建程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报建,诚实守信;(二)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三)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范围:(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发包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告手续,方可进入建筑市场;(二)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资料;(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资料;(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五)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或不予受理;(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许可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十)其他需要报建的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伪造。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建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工程报批报建管理制度

工程报批报建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报批报建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和报建管理,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等阶段。

第三条建立报批报建管理机制1.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报建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统一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报建管理手册,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

3. 定期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报建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报批程序1. 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应逐级报批,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2. 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3. 工程建设项目报批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1.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移交等环节。

2.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证书和批文后,方可开工建设。

3.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1.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做到有序推进。

3.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1.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情况、质量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1.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进行验收移交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责任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1. 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管理制度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保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报建职责·························第二章前期准备管理·························第三章前期报建管理·························第四章前期调研管理·························第五章项目公司设立·························第六章项目立项申请·························第七章规划设计报建·························第八章土地征拆报建·························第九章工程建设报建·························第十章销售经营报建·························第十章报建税费汇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开发保健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和前期报建工作的特殊性质,减少因前期报建工作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制定本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
版】
一、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部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

二、报建程序
1. 项目报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

2. 报建机构应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文件。

3. 建设部依据报建申请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报建机构发放审查意见。

4. 报建机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建申请及相关材料。

5. 建设部根据整改完善的报建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6. 报建机构获得建设部的审批决定后,可继续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三、报建材料
1. 报建材料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

2. 报建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规模,提供完整、准确的报
建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报建费用
1. 报建机构在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时,应支付相应的报建费用。

2. 报建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监督与处罚
1. 建设部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过程的监督,确保报建程
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 对于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建设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的内容要点,详细规定请参阅正式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6-1-1 0: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6)338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各省辖市建委、省各有关部门、单位,部属和外省市驻苏单位: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凡一九九六年度新开工项目未办理报建手续的,需补办报建手续。

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掌握本省工程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及技改项目。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是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有关政策与规定;2、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进行登记;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4、查处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5、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作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省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规定由企业自主审批且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在本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经市、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向所在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项目建设内容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6、当年投资额7、计划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10、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第七条报建程序: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向有权部门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3、向有权部门报送《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4、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报建申请,应当在自报送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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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和报建施工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

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到规划办(牵头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到发改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备案类项目1.提交有资质咨询公司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3.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文件。

(二)核准类项目办理该类项目需以下程序及支持性文件:程序A: 1、编制乙级资质以上可研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由该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B :(第二步)据前期工作函办理如下文件:1、土地预审2、环评批复3、选地意见4、水土保持方案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 :(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ABC三项工作完成后,再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

(如是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机构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等)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到规划办办理用地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三)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一)到规划办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2三、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四阶段:报建、施工阶段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三)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

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4.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凭《监督卡》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一)到规划局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计方案招标(一)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设计方案招标审批:1.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招标核准意见。

2.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4.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1.提交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4.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气象局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凭《监督卡》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监理、施工招标的审批:(一)提交办理监理、施工招标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向财政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的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已经联办部门窗口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四)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领取《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五)凭《监督卡》到审图中心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凭《监督卡》到财政局窗口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七)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八)将《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九)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阶段:报建、施工阶段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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