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高法〔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法〔2020〕1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排查整治工作,省法院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审监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为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政法委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现就重点排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实体问题排查1.审查疾病诊断证明、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有伪造;是否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
2.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疾病范围。
审查标准:2014年12月前适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印发)所列“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014年12月以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3.是否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或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监外执行。
4.是否对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保外就医。
5.是否长期保外就医。
6.是否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执行。
二、程序问题排查1.是否判决未生效即作出监外执行决书。
2.是否有单独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决定书是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不当的,是否有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对2014年之后的案件,还应核查:(1)决定前是否公示。
(2)决定前是否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否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诊断工作。
(4)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案件,作出决定后是否报请备案审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7•【字号】穗府[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的《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七日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人员进行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减刑假释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广东省对于减刑假释是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以罪犯主观认罪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刑罚执行机关应依法、客观、及时对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服刑罪犯悔改表现的考核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高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陈春华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1
十六监区
贺松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2
十六监区
刘应贵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3
十六监区
郭培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4
医院监区
李志航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十五监区
施朋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7
十五监区
彭启富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
128
十六监区
张永钊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
129
十六监区
刘必忠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0
107
十四监区
邓全胜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
108
十四监区
毛政艾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
109
十四监区
李智钧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10
十四监区
李华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11
十四监区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罪犯以减轻或免除一部分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和实施细则。
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要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适用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刑假释审查机制,对其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
其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规范。
减刑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减刑假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犯罪记录,并经过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社区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确保假释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第三,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要强化。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假释期间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假释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假释期间的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及时了解其行踪和动态,确保社会安全。
第四,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要加强。
为了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制度。
在减刑假释执行期满后,将对减刑假释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宽大书记、再次犯罪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继续减刑假释、减轻或撤销措施等。
最后,减刑假释的信息公开要加强。
为增加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减刑假释的相关信息。
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结果、监督措施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05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客观、公正、有效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章减刑第一节减刑的条件第七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二)具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二)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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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假释第四十四条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对罪犯提请假释时,应全面评估并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四十五条对自报身份情况无法核实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假释。
如果有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假释条件限制。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对未成年罪犯,过失罪犯(不含交通肇事后逃逸),中止罪犯,胁从罪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罪犯,家有直系亲属、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赡养、抚养、照顾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能认罪悔罪,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假释外,可放宽适用假释的掌握标准。
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
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四十九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犯罪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依法减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011年4月30日以前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以假释,但应从严掌握。
第五十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
认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应从严掌握。
对职务犯罪罪犯,应从严适用假释。
第五十一条对未经减刑的罪犯直接提请假释的,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对其悔改表现考核时间,应不少于余刑的二分之一。
罪犯减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对一次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满,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执行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执行后,一般不再予以假释。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程序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看守所服刑的,由省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八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减刑,由县(市、区)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层报地(市)级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九条被假释罪犯以及宣告缓刑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条罪犯是港、澳、台籍居民,其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确有必要减去的,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拟同意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十一条罪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机关证实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许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法院为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时,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在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罪犯的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减免建议,人民法院应一并处理,但必须分别裁定。
罪犯服刑期间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是执行法院的,可移送执行法院处理或建议执行法院委托受理法院处理。
执行法院接到建议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委托。
受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应将生效裁定书送达执行法院。
第六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讨论减刑、假释案件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在讨论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本次讨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册包括相关考核奖罚情况等抄送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并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发表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议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单列,专项抄送原列席人民检察院。
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批表副本等材料一并抄送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讨论情况或提请建议副本后,应逐案进行审查,发现提请不当或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在十日内向刑罚执行机关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在十日内书面回复,并将检察意见和回复意见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查的,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刑罚执行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调阅复制案卷材料等,并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但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三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应向人民法院移送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核材料;(二)据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三)历次减刑、假释裁定书;(四)罪犯基本情况材料,包括罪犯入监所登记材料、健康体检材料、心理测试材料以及照片等;(五)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考核评审鉴定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等;(六)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书面证明材料;(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帐。
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对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附有该罪犯病历材料、照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监所病情鉴定小组出具的病、残罪犯审批材料(如《罪犯病残鉴定审批表》),必要时还应附有法医专业鉴定意见。
医疗诊断证明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六个月内作出。
监所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所病、残罪犯认定小组,对病、残罪犯认定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意见亦应附卷移送。
对社区矫正罪犯提请减刑的,应附有相关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考察意见、罪犯日常行为奖惩记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走访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记录等材料。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罪犯提请假释的,应附有关国家机关的意见材料。
第六十四条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将罪犯的基本情况以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在罪犯所在服刑区域予以公示。
公示结果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一并附卷移送。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刑罚执行机关在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给刑罚执行机关。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
公示期限为五日;提请时余刑已不满三个月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限可适当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