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的范围

合集下载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是指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使用的合同范本,通常包括
各种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些合同范本是在实践中
积累的经验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适用性。

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包括清晰的条款和条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的内容,以及可操作性强、易于执行的特点。

在商业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通常涉及买卖合同、合作协议、
服务合同等。

这些合同范本需要考虑到商业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和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
涉及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保密协议等,需要充分考虑劳动法律的
规定和保护员工的权益。

而在租赁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包括房屋
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需要考虑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
及租赁物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
提供高质量、合法合规的实践性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
操作性。

我会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定制适合他们的合
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他们对合同的
理解和满意。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都能提
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客户解决合同起草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类型,其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实际履行一定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定义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一方或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成立依赖于行为的完成,而非仅仅是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特点1. 实践性要求:与普通的诺成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如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合同才视为成立。

2. 风险分担:由于实践性合同的成立基于实际履行,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由履行方承担。

3. 证据明确:实践性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就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证明合同内容和意图的难度。

4. 解除条件:如果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应用实例寄存合同寄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接受物品的行为即构成了合同的成立。

这种合同的成立依赖于物品的实际交付和保管行为的开始。

赠与合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实践性合同,尤其是当赠与行为涉及到不动产或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时。

赠与人的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注意事项在涉及实践性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合同的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保留好履行行为的相关证据,如交付记录、服务确认书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避免因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一旦发现对方未按约定履行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践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在民事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

了解其特点和应用,对于当事人正确处理合同事务、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法领域,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生效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则要求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其他实践性行为才能成立。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实践性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征及其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实践性合同的定义实践性合同,又称为实物合同或交付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需要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或者完成一定的实践性行为。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单纯的承诺不足以使合同成立,必须伴有实际行动。

实践性合同的特征1. 实践性要求:实践性合同的核心在于“实践性”这一要求,即必须有实际的交付或行为发生。

2. 即时性:实践性合同往往具有即时性,一旦实践性行为完成,合同即告成立。

3. 形式自由:与诺成性合同相比,实践性合同在形式上更为自由,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

4. 证明难度:由于依赖于实际行动,实践性合同在证明上可能比诺成性合同更为困难。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等。

例如,赠与合同通常要求赠与人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借贷合同则需要出借人将款项或物品实际交给借款人。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1. 成立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仅需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除此之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或行为的完成。

2. 法律效力产生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自合意达成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性合同则在实际交付或行为完成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3. 解除条件不同:诺成性合同的解除通常涉及违约等问题,而实践性合同的解除可能更多涉及到标的物的实际状态或交付情况。

结语了解实践性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正确处理合同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不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同时,也要注意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证据收集和证明问题,合理规划合同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实践性合同也是常见的合同种类,实践性合同与⽣活中更为常见的诺成性合同的区别也⽐较明显。

尽管实践性合同的数量往往较少,但实践性合同的地位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分类以合同的成⽴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各⽅的意思表⽰⼀致即成⽴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称要物合同,是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化经济⽣活的发展,尤其是银⾏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当事⼈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因⽽银⾏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者成⽴的要件与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

所谓合同成⽴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要件。

所谓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意思表⽰⼀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合同关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意思表⽰⼀致为充分成⽴条件的合同,即⼀旦缔约当事⼈的意思表⽰达成⼀致即告成⽴的合同。

实践中,⼤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根据合同的成⽴标志不同,是可以将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

诺-成合同只要双⽅当事⼈意思表⽰⼀致,并且订⽴协议的,就会成⽴合同。

但是实践合同不仅要订⽴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那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性合同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赠与和⼝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但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

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

但我们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

唯⼀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或⽣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和生效条件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等多种形式。

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依赖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又称为实际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至少一方当事人开始实际履行其义务,才能使合同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诺成性合同相比,实践性合同更注重于行为的实际发生,而非仅仅停留在口头或书面协议上。

实践性合同的种类1.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通常被视为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赠与人实际交付了赠与物,受赠人接受后,赠与合同才视为成立。

2. 借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借用合同也可能被视作实践性合同。

如果借出方未将物品交给借用方,合同则不成立。

3.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需通过保管行为的实际发生来确认其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诺成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行为,即便双方有明确的意向,合同也不视为成立。

2. 违约责任的判断:在实践性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成立基于实际履行,因此对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判断违约责任时会考虑实际履行的程度和情况。

3. 合同解除的条件:实践性合同的解除往往也需要考虑到实际履行的情况。

例如,如果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但未能完成,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后果。

结论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成立和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和法律后果,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到实践性合同的特殊性,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其与承诺性合同相对应,主要指那些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还要求实际履行一定行为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它的成立和生效依赖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本文旨在对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进行简要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和意义。

实践性合同的定义实践性合同是指那些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当事人完成一定的物质交付或其他形式的履行行为,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类型。

例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通常被视为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特点1. 成立条件的特殊性:与承诺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不仅仅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必须伴有实际的履行行为。

2. 效力的产生依赖履行:只有当规定的履行行为完成后,实践性合同才开始生效,产生法律后果。

3. 证据的要求:由于实践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依赖于实际行动,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更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履行行为的发生。

4. 可撤销性: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履行行为未发生或者不符合约定,实践性合同可能被撤销。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1. 赠与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2. 借用合同:出借人将物品无偿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合同。

3. 存款合同:存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入银行,银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

4. 保管合同: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负责物品安全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处理实践性合同相关纠纷时,法院会重点考察合同是否满足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即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有相应的履行行为。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的解除、变更和无效等问题,也会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结语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其独特的成立和生效机制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了解实践性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其在法律上的应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地把握合同法律关系,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法的广阔领域中,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与非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

合同根据其性质和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类型。

本文旨在探讨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民法中的应用。

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是指那些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与诺成性合同相对,后者仅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核心在于“交付”这一行为的实际完成,它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等。

例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伴随着赠与物的交付,受赠人接受后才视为合同成立。

同样,在借贷合同中,贷款的发放与接受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法律效果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上。

由于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时间通常晚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

此外,如果交付未能完成,那么即便双方有明确的合意,合同也视为未成立,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实践性合同的存在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首先,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了仅凭口头承诺而产生的纠纷。

其次,它强调了实际履行的重要性,促使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的实际执行。

最后,实践性合同还体现了法律对于财产转移行为的审慎态度,确保每一项财产的流转都有明确的行为表现作为支撑。

结论综上所述,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要求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严格要求,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及其法律效果,对于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运用实践性合同,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践性合同的范围。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

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D项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

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民事代理的认定。

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

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

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

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

D 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

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

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

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
商品上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