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6页)

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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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执行异议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住所地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针对异议人XXX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答辩如下:一、案涉房产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异议人XXX未办理权属登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案涉房产为被执行人XXX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异议人无权干涉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
本案案涉房产经XXX法院查明所有权人系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XXX号法律文书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本案查封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即使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转移所有权,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XXXX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执行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涉。
二、本案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系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异议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异议人在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并未就案涉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异议人仅是与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订购单》,未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
其次,本案案涉房屋系商铺,并非用于居住,且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异议人XXX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异议人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尽快执行。
答辩状(针对执行异议)

答辩状答辩人(申请执行人):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甲3号2-B#商业楼三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1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于X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21963092425XX,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1号楼1单元302号,电话:1360640XXXX。
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继续推进(2016)鲁02执X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三部分:1、对执行立案行为的异议;2、对原判决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3、对法院查封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
第1、3个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2个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理由如下:1、原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合法合规,经山东省高院严格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距今已超四年半的时间,现异议人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执行立案的程序与要求,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范等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原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时,山东省高院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执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全部材料及代理人身份审核无误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
本案件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后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
异议人在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拍卖公告》时才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对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距离本案执行立案已四年半的时间,其目的在于阻碍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恶意干扰执行进程。
此外,原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遗漏了保证人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力受让人在发现后已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目前正在审查中,与异议人作为主债务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无关。
要求履行行政职责的复议答辩状

要求履行行政职责的复议答辩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裁判长,尊敬的评委们:我是(申请人姓名),在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提出复议,并接受审查,特此提交复议答辩状。
首先,我要就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提出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程序规定,合法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然而,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明显违反了程序规定,未充分调查事实,未征求当事人意见,仓促做出了不利于我方的裁决。
我诚恳地希望评委们能够审慎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在本案中我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未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相反,我在工作中一直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自己的职责。
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感到非常不满,认为其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公正性。
因此,我请求评委们重新审查该裁决,做出合理的判决。
最后,我要说明的是,我对本案的结果并不满意,但我绝对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
我愿意接受评委们的审查和裁决,并且会继续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
在此,我再次申请评委们仔细审查本案,并充分考虑我的复议请求。
我相信,只要评委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就一定能够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最后,谨代表(申请人姓名)向评委们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诚恳的请求。
希望评委们能够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审查本案,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感谢评委们的聆听和支持!谢谢!第二篇示例:尊敬的复议委员会:我是某某单位的某某人,首先感谢复议委员会给我这个机会,让我有机会在这里履行我的行政职责。
我深知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我有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和大众提供服务,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
今天,我站在这里,要求履行我的行政职责,同时也谨遵复议委员会的裁决。
首先,我要重申我的初衷。
作为一名行政人员,我始终认真履行我的职责,秉持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努力为单位及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努力执法,认真处理每一项工作,绝不违法违规。
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答辩书范文

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答辩书范文英文版In response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xecution objection, we hereby submit our defense statement as follows:First and foremost, we would like to clarify that the execution application in question is based on false premises and incorrect information. The facts presented in the application do not accurately represent the situation at hand, and therefore, the execution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proceed.Furthermore, we believe that the execution application is premature and lacks proper legal justification. The necessary legal procedures have not been followed, and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i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As such, we request that the execution application be rejected.In conclusion, we respectfully request that the court carefully review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sider our objections before making a decision on the execution application. We are confident that a fair and just outcome will be reached once all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is taken into account.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to this matter.完整中文翻译针对执行异议申请,我们特此提交以下答辩声明:首先,我们要澄清的是,所涉执行申请基于虚假前提和不正确的信息。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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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执行人,特此向贵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答辩状,并对原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背景阐述我与原执行申请人存在一起纠纷案件,经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应该承担特定的义务。
然而,原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我对其主张的金额、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事由1.异议金额: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根据我的计算,原执行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且与原审判决不符。
我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重新核算金额,并对执行申请作出合理裁决。
2.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他未向我告知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执行证据。
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原执行申请人擅自进行了强制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该次执行。
3.异议方式: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方式,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他以恶意的方式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三、证据提交为了能够充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相关款项的收据、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我对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2.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我将提交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以证明原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方式不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四、请求裁决基于上述的异议事由及相关证据,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 1. 对原执行申请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执行申请。
2.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执行的结果。
3.对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答辩状
答辩状是指在司法程序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的书面文件,其目的是为了阐明被告的立场,明确被告的辩护理由,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答辩状则需要针对此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阐明。
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答辩状中需要明确阐明以下几点:1. 股东的责任:被执行人需指出在公司平时经营过程中,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对债务的拖欠或违约行为。
如果有相关证据支持,应一并提供。
2. 股东的财产情况:在答辩状中,被执行人需要说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该股东的财产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可以偿还债务的资产。
如果股东的财产情况不足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需说明相关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股东的财产情况。
3. 公司经营情况:被执行人需要在答辩状中说明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情况等。
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
4. 合法性与合理性:被执行人需要在答辩状中强调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需要指出任何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案例法的支持,力图证明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5. 举证期限:被执行人需在答辩状中提出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补充举证期限请求,提出合理的时限,以便能够充分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6. 申请变更: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合法变更请求,对于法院的裁定进行调整。
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答辩状中需要充分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以客观、正式的语言表达,并注意答辩状的结构和逻辑,做到言之有据、逻辑清晰、表达流畅。
在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答辩状中,被执行人还需要强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即便是拥有股东资格,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责任直接关联。
被执行人需要在答辩状中指出股东与公司间的补充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这些文件可能规定了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限制等内容。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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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执行行为异议1答辩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 镇xx街xx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xx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x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x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
xx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xx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由苏xx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xx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xx共计50万元。
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于xx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xx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
(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xx提出的异议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xxxx年1月29日作出(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xx的异议。
xxxx年2月27日,赖xx因不服(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①苏xx为了协调关系,xxxx年7月4日与赖xx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苏xx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xx负责办理手续,赖xx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
当日赖xx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
《协议书》并未转让苏xx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
②xxxx年4月18日苏xx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xx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
③xxxx年10月24日赖xx代表xx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150.01万元中标了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苏xx的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
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xx为了逃债而虚构xxx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
⑤xxx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xxx年11月7日才成立、xxxx 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xxx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x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
等等。
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xx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xx的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xx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xx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xxx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全套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发票,法院从xxx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
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
《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2月17日送达(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时间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一是xxxx年9月4日xx县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xxx市国土资源局给xx县法院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xxx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xxx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xx县地产公司与苏xx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663.4平方米、剩余面积却是2936.6平方米,面积663.4平方米、2936.6平方米到xxxx 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是湖大司鉴中心(xxxx)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苏xx’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xxx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xxxx年3月左右”。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x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年6月5日函、xxx市原xx 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苏xx在xxx市公安局“xxxx年我只与赖xx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
一是xxx市拍卖原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xxx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苏xx,苏xx 对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xxxx年10月28日赖xx代表玖盛公司与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x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xxx市原xx 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苏xx享有60%份额,即xxx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xxx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xx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苏xx与上诉人在xxx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xxxx年10月24日后苏xx与赖xx 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 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xxx市公安局的报案和提供的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苏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xxx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xxxx年4月19日终止和苏xx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xxx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一审法院到xxx市公安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