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2016-06-01 15:44:00文章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务指 导职能作用 。黄业 斌强调 ,要切 实
做 好学习宣传 条例 的T作 、贯彻 实施 条
例的_ 丁作 、监督推动的工作。 邓海光指 m ,全省各地政府 和有 关 部 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实施T作 . 领 导班子要做好带 头作朋 ,进一 步增 强
经 营 者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的积 分 管 理 ;科 学
实 食品安全. [ 作 “ 四个最严 ”的要求 提 供法治保障 。
陈 小 川 强 调 , 要切 实 做 好 条例 的 贯
实施 ,i k i q : 会各 界更 好地理解和把握 条 例 的立 法精神 和制 度设 汁 ,7 月I 2日, 省人大常委会 召开条例宣讲会 ,省人大 常委会副 主任 陈小J I I 作宣讲报告 ,省政 府 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 陈小 川指 … 。要准确把握条例 的重 点I 大 】 容 ,条例的修订致 力于构 建 “ 食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 ” 格 局 ,叫 确 食 品 生 产 经
彻 实施一 1 2 作 ,加大宣 传普及力度 ,采取 多种行之有效 、喜 闻乐见的方式 ,广泛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1 . 作 ;着 力构 建食 品
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
积 极 发 挥 消 费 者 协 会 、行 业 协 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会
本 刊讯 6 月2 1 日下午 ,省人大常委 进程加快 ,原有条例存 在对新形势下农
村 资产管理 和 l 监 督 的 不 适 应 性 新 条 例
执法 的意识和能 力 ,认真组织 开展 条例 的学 习宣传工作 ,完善农村产权 流转管 理 服务平 台的建设 .全面推 动农村集体 经济的发展 ,增 加农民收 入,提 高农 民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规范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活动宗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扶持和指导服务。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穗埔府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其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 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其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产生、组织并依法管理其财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财务管理(一)财务权责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负责,最终向公众账簿交付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权责及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据集体决议负责,应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二)资产管理1.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清查一次以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政收入1.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应当充分得到利用,主要来源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政补助,以及各类收入。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否则依法追缴并罚款。
(四)财政支出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须经集体决议,实行严格的下行式管理,并依法实施财政支出规范。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及审核,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
三、监督管理1.政府应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当报送财务审计报告给政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方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制执行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责任。
2.政府应当对违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管、服务,促使其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
第三十一条以农村集体资产(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投资协议、企业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并委派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确保其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八)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置;
(九)其他涉及本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一)投资责任制度;
(二)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
(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
(四)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制度;
(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
(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产总额、资产构成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立这个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们推动这个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集体资产交易监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2012年我市开展“三打两建”中打击商业贿赂的情况看,在涉及农村集体干部的商业贿赂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域已成为村(社)干部贪腐案件发生的“重灾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群体性上访事件近几年来时有发生。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势在必行。
二是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反腐败斗争。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们以行政立法方式进一步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规范化。
三是总结提炼现有工作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的需要。
近三年来,全市1288个经济联合社、10961个经济社完成了“三资”清理与台账建立工作,共清理集体资产约1046.5亿元,清理合同111442份;投入资金2556.8万元,建成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机构)166个,配备工作人员420余人。
同时,我市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3000多宗,成交金额约40亿元,为后续工作的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
据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目前全市进入“三资”交易管理平台的集体资产均溢价交易,有效提高了资产经营效益,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集体资产交易阳光运行,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化解了农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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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六条 [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税收优惠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八条 [产权争议处理] 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对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资产经营第九条 [自主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还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者实行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等。
第十条 [经营方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经营者义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评估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四)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及结果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机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理事机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负责执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机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向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公布监督情况,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及建议;(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议定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一)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三)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事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五)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七)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八)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十)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事项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具体比例和人数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九条 [合并分立解散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及审议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承包流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固定资产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产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包括三资平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依法落实各项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三)财务计划及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四)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申请。
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离任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资产报告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照规定填写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侵占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违法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提出扣减薪酬、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离任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