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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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规定

目录1. 总则2.职责与权限3.附件1.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2.1总经理安全职责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示例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管理责任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卫生评价1.针对新增岗位或工艺环节,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职业卫生管理1.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符合标准。

3.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记录相关数据和控制情况,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的可追溯性。

五、健康体检1.所有员工入职时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定期进行职业体检,记录体检结果。

2.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监护,保证其身体健康。

六、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1.发生职业卫生事故时,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2.及时报告职业卫生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受伤员工进行妥善的医疗救治,并及时申报工伤。

七、职工培训1.新员工入职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紧急救护等内容。

2.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3.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保证其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八、职业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1.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如通风设备、除尘设备、眼防护装置等,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标准。

2.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鞋、口罩等,提供操作指导。

九、记录和报告1.记录职业卫生评价、监测和体检结果等相关数据,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

2.定期向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报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卫生评价、监测结果、培训情况等。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5篇)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5篇)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焦化生产作业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较多,应定期对生产岗位的毒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制定减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通风、降温设施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定期检修和清扫、维护。

遇有损坏应立即修复,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经常检查是否遭破坏,保证员工劳动生产与行走的安全。

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应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与通行。

7.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减少毒害污染。

8.必须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卫生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员工的正确使用。

9.高温季节必须组织清凉饮料供应,并保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员工中暑或中毒。

10.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组织他们参加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规定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经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并应在企业内广泛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为此,企业将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包括资金、设备、培训等。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內政部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勞字第六四○五九一號令發布內政部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台內勞字第六七三○九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三四六六八號令第二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二六九二二號令第三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勞安一字第○九一○○六四三七五號令第四次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第二條事業單位應依下列各該款所定規模、性質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下列事業:(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煤礦業。

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3.金屬礦業。

4.土礦及石礦業。

5.化學與肥料礦業。

6.其他礦業。

7.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1.紡織業。

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化學品製造業。

6.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7.橡膠製品製造業。

8.塑膠製品製造業。

9.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業。

10.金屬基本工業。

11.金屬製品製造業。

12.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13.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力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14.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三)營造業:1.土木工程業。

2.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3.油漆、粉刷、裱蓆業。

4.其他營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1.電力供應業。

2.氣體燃料供應業。

3.暖氣及熱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中之下列事業:1.運輸業中之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

2.倉儲業。

(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下列事業:(一)農、林、漁、牧業:1.農藝及園藝業。

2.農事服務業。

3.畜牧業。

4.林業及伐木業。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总工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5月24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內政部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勞字第六四○五九一號令發布內政部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台內勞字第六七三○九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三四六六八號令第二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二六九二二號令第三次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勞安一字第○九一○○六四三七五號令第四次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第二條事業單位應依下列各該款所定規模、性質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下列事業:(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煤礦業。

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3.金屬礦業。

4.土礦及石礦業。

5.化學與肥料礦業。

6.其他礦業。

7.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1.紡織業。

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化學品製造業。

6.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7.橡膠製品製造業。

8.塑膠製品製造業。

9.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業。

10.金屬基本工業。

11.金屬製品製造業。

12.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13.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力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14.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三)營造業:1.土木工程業。

2.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3.油漆、粉刷、裱蓆業。

4.其他營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1.電力供應業。

2.氣體燃料供應業。

3.暖氣及熱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中之下列事業:1.運輸業中之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

2.倉儲業。

(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下列事業:(一)農、林、漁、牧業:1.農藝及園藝業。

2.農事服務業。

3.畜牧業。

4.林業及伐木業。

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第一章总则一、联国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进及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并促进本公司资产设备之安全和利益,特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订定本守则。

二、前项所称资产设备则包括本公司厂房、办公处所、工作现场、仓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物料、水源等。

三、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概依本守则行之。

四、本守则全体员工应严加遵守。

不得故违。

五、本守则列属公物、员工人手一册,不得遗失或转让,倘离职时应交还本公司人事单位。

第二章厂房设施安全一、厂房屋顶及墙壁破损时该工作单位应即报请换修以防漏雨。

二、厂房门窗玻璃,该工作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养,且於作业中员工必须注意门窗玻璃切勿乱撞损坏。

三、厂房太平门与厂区各通路切勿堆放物件,以利紧急时通行。

四、厂房内外通路切勿乱倒垃圾或其他阻碍物。

第三章一般安全守则一、进入厂区工作人员必须戴用安全帽。

二、工作中绝对禁止赤足或穿拖鞋及放松鞋带。

三、穿长袖衣服工作时应将衣袖钮扣扣好,宽松之衣服并应切实紮紧。

四、工作中严禁开玩笑、嬉戏、恶作剧及以不安全的工作方法从事工作。

五、在高处工作时须注意所站立之位置是否稳固,并切实使用安全带。

六、不宜在积水或潮湿地点,从事电焊工作。

七、工作时应先注意现场四周有无妨害或不安全地方。

八、现场所及情况之需要,应行配戴防尘眼镜、口罩、防噪音耳塞、防滑手套等。

九、搬运长型物体(梯、角铁、钢管、钢筋)时,应特别留意两端於转弯时,能否碰伤他人或电线或其他物件。

十、於工作场所严禁打扰他人或分散他人工作的注意力。

十一、同事间应相互劝勉,遵守各项之安全守则。

十二、从业人员应留意防火工作,随时随地注意熄灭火种,厂内并全面严禁吸烟。

十三、关闭铁卷门及电动门时应注意是否有人员或动物经过,等待完全关闭确定後再离开。

十四、装卸货柜,堆高机周边禁止人员靠近,移动货柜时所有人员应退离至安全区域。

十五、车辆出入厂区时指挥人员应确认车辆已完全进入防止妨碍交通安全、再令驾驶停车并下车登记。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二篇)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为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两种方式。

1·行为监察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

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

据调查,因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技术监察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

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

技术监察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察的重要内容。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1·监察准备指对监察对象和任务进行的初步调查了解,是监察过程的开始。

监察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2·听取汇报深入被监察企业听取企业领导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3·现场调查实地了解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采访工人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尤其在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4·提出意见或建议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期限。

5·发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或《劳动安全卫生处罚决定书》根据监察情况,把监察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

卫生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5篇)

卫生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组织构成:组长:组员: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新上岗的厨师、服务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后才能上岗。

2、厨师、服务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二)个人卫生管理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2、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1、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2、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3、清洗的饮具、盆桶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4、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5、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6、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7、餐厅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单位负责人督导,厨师、服务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8、各种饮具、用具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9、厨师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厨师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

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10、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四、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1、自查由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组织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对本饭店从业人员开展卫生考核工作。

2、检查内容主要是服务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应责任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____元并通报批评:1)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过期,进行卫生操作时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的;2)客用饮具表面不光洁、有油渍、水渍和异味;3)供顾客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超过有效期、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4)卫生间有积水、积粪、有异味;5)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的;6)地面有果皮、痰迹和垃圾的;7)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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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劳工安全卫生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事业单位应依下列各该款所定规模、性质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一雇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之下列事业:(一) 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1 煤矿业。

2 石油、天然气及地热矿业。

3 金属矿业。

4 土矿及石矿业。

5 化学与肥料矿业。

6 其他矿业。

7 土石采取业。

(二) 制造业中之下列事业:1 纺织业。

2 木竹制品及非金属家具制造业。

3 造纸、纸制品制造业。

4 化学材料制造业。

5 化学品制造业。

6 石油及煤制品制造业。

7 橡胶制品制造业。

8 塑胶制品制造业。

9 水泥及水泥制品制造业。

10 金属基本工业。

11 金属制品制造业。

12 机械设备制造修配业。

13 电力及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中之电力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

14 运输工具制造修配业。

(三) 营造业:1 土木工程业。

2 电路及管道工程业。

3 油漆、粉刷、裱席业。

4 其他营造业。

(四) 水电燃气业中之下列事业:1 电力供应业。

2 气体燃料供应业。

3 暖气及热水供应业。

(五) 运输仓储及通信业中之下列事业:1 运输业中之水上运输业及航空运输业。

2 仓储业。

(六) 机械设备租赁业中之生产性机械设备租赁业。

(七) 环境卫生服务业。

(八) 洗染业。

二雇用劳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之下列事业:(一) 农、林、渔、牧业:1 农艺及园艺业。

2 农事服务业。

3 畜牧业。

4 林业及伐木业。

5 渔业。

(二) 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中之盐业。

(三) 制造业中之下列事业:1 电力及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中之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业及电池制造业。

2 食品制造业。

3 饮料及菸草制造业。

4 成衣及服饰品制造业。

5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制造业。

6 印刷、出版及有关事业。

7 普通及特殊陶瓷制造业。

8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

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

10 精密器械制造业。

11 杂项工业制品制造业。

(四) 水电燃气业中之自来水供应业。

(五) 运输、仓储及通信业中之下列事业:1 运输业中之陆上运输业及运输服务业。

2 电信业。

3 邮政业。

(六) 餐旅业:1 饮食业。

2 旅馆业。

(七) 机械设备租赁业中之下列事业:1 事务性机器设备租赁业。

2 其他机械设备租赁业。

(八) 医疗保健服务业:1 医院。

2 诊所。

3 卫生所及保健站。

4 医事技术业。

5 助产业。

6 兽医业。

7 其他医疗保健服务业。

(九) 修理服务业:1 鞋、伞、皮革品修理业。

2 电器修理业。

3 汽车及机踏车修理业。

4 钟表及首饰修理业。

5 家具修理业。

6 其他器物修理业。

三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之大众传播业中之下列事业:(一) 新闻业。

(二) 广播及电视业。

(三) 广播及电视节目供应业。

(四) 有声出版业。

四国防事业中相当于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业者,依各该款之规定。

五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达一定规模之事业。

前项管理单位应为事业单位内之一级单位。

第 3 条前条所定事业之雇主应依下表之规模,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事业│规模│应置之管理人员│├─────┼────────┼───────────────┤│壹前条第│一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一项第│在一百人以上│卫生管理员各一人。

││一款规│未满三百人者│││定之事├────────┼───────────────┤│业│二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下列之一│││在三百人以上│之管理人员:│││者│ (1)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卫生││││管理师各一人以上。

││││ (2)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 (3)劳工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贰前条第│一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一项第│在三百人以上│卫生管理员各一人。

││二款规│未满五百人者│││定之事├────────┼───────────────┤│业及前│二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下列之一││条第五│在五百人以上│之管理人员:││款规定│者│ (1)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卫生││之广告││管理师各一人以上。

││业││ (2)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 (3)劳工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参前条第│一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一项第│在五百人以上│卫生管理员各一人。

││三款规│未满一千人者│││定之事├────────┼───────────────┤│业│二雇用劳工人数│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下列之一│││在一千人以上│管理人员:│││者│ (1)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卫生││││管理师各一人以上。

││││ (2)劳工安全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 (3)劳工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

│├─────┼────────┼───────────────┤│肆前条第│准用相当事业之规│准用相当事业之规模应置管理人员││一项第│模│之规定。

││四款规││││定之事││││业│││├─────┼────────┼───────────────┤│伍前条第│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一项第│之│││五款规││││定之事││││业│││└─────┴────────┴───────────────┘依前项规定所置管理人员应至少一人为专任。

除第一项规定者外,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之前条第一项第一款 (二) 5、规定之化学品制造业中从事爆竹烟火或火药之事业及同款 (三) 规定之营造业,应置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

前项之管理人员,若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资格者,得由其兼任之。

第 4 条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未达前条第一项或第三项所定最低雇用劳工人数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但其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得由事业经营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担任。

除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事业外,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但业务主管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资格时,得由其兼任之。

第 5 条雇主应使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办理下列事项:一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紧急应变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规划、督导各部门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稽核及管理。

三规划、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

四规划、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危害通识及作业环境测定。

五规划、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六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

七督导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死亡等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八实施安全卫生绩效管理评估,并提供劳工安全卫生谘询服务。

九提供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

一○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前项劳工安全卫生之执行应留存纪录备查。

第 6 条事业单位分散于不同地区者,应于各该地区事业依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设管理单位及置管理人员。

其雇用劳工人数之计算,以各该地区事业所雇劳工人数为准。

事业单位设有综理全事业之总机构者,除总机构所设地区性事业之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外,雇主认为必要时,得另于总机构设管理单位及置管理人员。

未设前项管理单位或置管理人员时,应由设于总机构之地区性事业所设管理单位与所置管理人员兼筹全事业之劳工安全卫生事务。

第 7 条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由雇主自该事业之相关主管或专任劳工安全卫生事务者 (除第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者外) 选任之。

但依第二条规定设有管理单位者,以该单位主管为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外之下列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应由雇主分别自受雇于该事业中之具备下列资格者中选任之:一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高等考试工业安全类科录取或具有工业安全技师资格者。

(二) 领有劳工安全管理甲级技术士证照者。

(三) 曾任劳动检查员,具有劳工安全检查工作经验满三年以上者。

(四) 具有国内外大学院校工业安全硕士学位,或工业安全相关类科硕士以上学位,并曾修毕工业安全相关科目十八学分以上者。

二劳工卫生管理师:(一) 高等考试工业卫生类科录取或具有工矿卫生技师资格者。

(二) 领有劳工卫生管理甲级技术士证照者。

(三) 曾任劳动检查员,具有劳工卫生检查工作经验满三年以上者。

(四) 具有国内外大学院校工业卫生硕士学位,或工业卫生相关类科硕士以上学位,并曾修毕工业卫生相关科目十八学分以上者。

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 具有劳工安全管理师或劳工卫生管理师资格者。

(二) 国内外大专院校工业安全卫生专门类科毕业,或工业安全卫生相关科系毕业,并曾修毕工业安全卫生相关科目十八学分以上者。

(三) 领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乙级技术士证照者。

(四) 曾任劳动检查员,具有劳动检查工作经验满二年以上者。

前项工业安全硕士、工业安全相关类科硕士、工业卫生硕士、工业卫生相关类科硕士、大专院校工业安全卫生专门类科及工业安全卫生相关科系暨工业安全、工业卫生及工业安全卫生相关科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因故未能执行职务时,雇主应即指定适当代理人。

其代理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工安全卫生人员离职时,应即报当地检查机构备查。

第 9 条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雇主应订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章,要求各级主管及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执行与其有关之下列劳工安全卫生事项:一职业灾害防止计划事项。

二安全卫生管理执行事项。

三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检点及其他有关检查督导事项。

四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视。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拟定安全作业标准。

七教导及督导所属依安全作业标准方法实施。

八其他雇主交办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第 10 条适用第二条规定之事业单位,应设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

第 11 条委员会置委员七人以上,除第六款规定者外,由雇主视该事业单位之实际需要指定下列人员组成:一事业经营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二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三事业内各部门之主管、监督、指挥人员。

四与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之工程技术人员。

五医护人员。

六工会或劳工选举之代表。

委员任期为二年,并以雇主为主任委员,综理会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指定一人为秘书,辅助其综理会务。

第一项第六款之工会或劳工选举之代表应占委员人数之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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