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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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及意义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资金周转过程中常常采取的一种手段。

但是,若对外担保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暴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输送以及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受损。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合理控制风险,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1. 合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 价值合理原则: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偿债能力。

3.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对外担保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便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决策。

4. 决策程序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过合规的决策程序,包括内部审批、董事会决议等,担保行为应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5. 风险控制原则:上市公司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合理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范围,降低担保风险。

三、担保范围和限制1.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涉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等。

2. 担保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比例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或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债务人,应采取谨慎态度并加强风险管理。

3. 担保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enhancement 等多种担保方式。

选择担保方式时,需充分考虑担保物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以及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筒称国资公司)对外担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对外进行担保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凡确需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委进行备案。

二、市属国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为同一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的40%;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20%。

三、市属国资公司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和期货等。

四、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企业进行担保。

如必须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五、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如经市政府同意进行的担保,须报我委备案。

六、市属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提供担保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相关信息。

七、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市属国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公司已有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统计清理,并在九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委。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市属国资公司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苏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1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1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11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属投融资平台改革方案》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4〕4号)精神,现就规范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不断提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融资发展能力和自我防控风险能力,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提高融资担保清晰度,防止过度担保可能引发的债务和金融风险。

二、规范担保行为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审慎开展对外担保,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担保,如特殊情况确需为非国有企业担保的,需属地地方政府向市政府报批。

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时,需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如遇以下四种情况,需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替政府承担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所需的担保。

三、执行担保程序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时,需执行以下程序:1.被担保单位向担保企业提交书面申请;2.书面申请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3.审议通过后,经相关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4.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8年03月17号来源:字号:大小中(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模板

一、为规范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1.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本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

3.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本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1. 审慎评估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风险,确保担保对象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2. 严格控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确保本公司资产安全。

4. 对外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条款,确保本公司合法权益。

五、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1. 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责任追究1. 未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对外担保导致本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证监发[2003]56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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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通知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应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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