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银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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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人行及省联社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1。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交易记录等。

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 完整性: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3. 可用性: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可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2. 信息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

3. 信息完整性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性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采用数字签名、数据备份、传输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篡改。

4. 系统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漏洞修复、威胁检测和入侵防护等。

5. 员工培训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职责和权限分配、内部审核等。

6. 事件应对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和恢复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和数据。

三、合规与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依法合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和数据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机房内的各类信息系统、网络设备、数据库及相关设备的运维、管理人员以及进出机房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保密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保密责任等,并结合银行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条本制度由银行机房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房保密管理责任第五条银行机房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是机房保密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机房技术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息资产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银行机房管理员为机房保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对机房内的数据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并保证机房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银行机房员工需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接受保密意识教育,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银行客户信息及银行机密。

第八条银行机房员工或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需经严格的身份验证和登记程序,不得擅自带入无关设备或物品。

第九条银行机房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机房内部和外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第三章机房数据保护第十条银行机房内的数据必须进行定期备份,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系统,确保数据不丢失或泄露。

第十一条银行机房数据的存储设备必须设置密码保护并定期更改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机房数据传输必须经过加密处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银行机房内的敏感数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权限访问。

第四章机房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银行机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等,确保机房内部信息不受外部攻击。

第十五条银行机房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银行机房内的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携带工作证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

第十七条对于机房内的非工作人员,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员的授权才能进入机房,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确定标准与范围第四章密级划分及确定第五章秘密的使用第六章秘密的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密管理工作,维护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银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等。

1第五条银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银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银行设立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辖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领导组的职责:(一)贯彻履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制定和调整总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领导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保密工作领导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兼任。

保密办公室的职责为:(一)贯彻履行保密制度;(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2(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网点、部室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且另在各社、部设立一名保密员,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一)贯彻履行保密制度;(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四)共同保密工作委员会查询拜访失密、泄密事件;(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客户信息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第三条客户信息保护涉及各部门、各领域的客户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使用、保存、查询、报送、公开、删除和供第三方使用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行客户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根据客户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各级员工处理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客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主管部门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无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客户信息保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研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各部门对本条线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各级行对辖内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一)运营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全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负责运营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个人金融部牵头,远程银行中心、个人信贷部、私人银行部、农户金融部、网络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等部门配合制定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本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客户关系、财务数据等信息都是极为敏感的,因此必须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密的范围、保密人员的职责、保密措施、保密审核等内容,以确保信息安全。

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保密的范围商业银行涉及的保密内容很宽泛,包括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账户信息、财务数据、业务资料、管理信息等。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保密范围,将保密内容分门别类,详细规定有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明确保密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保密人员的职责商业银行保密人员是保护保密信息最基本的力量。

为此,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制定保密管理人员制度,规定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的具体职责。

在这个制度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保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事项履行保密责任;(2)保密人员应当了解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和考核;(3)保密人员应当理解和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保密措施商业银行领域非常敏感且有限制的信息极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保护信息不受泄露或不当使用。

保密措施包括以下方案:(1)保密等级制度;(2)规定保密文件的种类和要求;(3)加强办公室安全管理;(4)加强通讯设施的保密管理;(5)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和管理;(6)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

四、保密审核商业银行保密工作常常受到外部势力,因此,保密审核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之一。

保密审核应当制定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尤其是对涉及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料的业务和操作,必须进行审核。

同时,审核工作也应当耗费一定时间来确保信息准确和详尽。

以上为商业银行保密管理的主要内容,实施起来需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们的共同努力,以保证信息的保密不被外界泄露。

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目录
一、有关总体考虑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三、贯彻落实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保 密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主要修订之处
2.明确保密组织体系建设要求 单独列出一章(第二章),明确一级分行保
密管理专职岗位设置要求,对总行和一级分行 部门、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保密组织体系建设 提出要求(分别为第五条第四、第五、第六款)。
主要修订之处
3. 进一步规范定密管理 二级分行增加确定商密二级权限(第十三条
第一款);明确定密责任人范围(第十三条第 二款);明确解密条件和后续管理要求(第十 三条第五、第七款);参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相关要求,同时为便于开展解密工作,明确我 行一级、二级、三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一般不 超过20年、10年、5年(第十四条第二款)。
保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责任 落实
违反保密管理办法,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 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隐患或发 生失泄密事故的,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依照保 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追究其违约责任。
发生失泄密事件、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对应 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该机 构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主要修订之处
7.对涉密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涉密设备 (第二十八条)、内网计算机(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计算机(第三十条)、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三十 二条)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归类和细化。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在申请、提取、使用以及借阅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信息泄露风险,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人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省行对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正常途径导出数据,而是通过省行下发数据中取得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业务部门、基层网点、系统开发项目组、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客户、客户相关关系人等对数据申请查询、提取、使用、借阅、保管、新增、变更以及销毁等均须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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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本行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制定保密标准和操作规范,查处失泄密事件,以及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测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及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总行保密委员会主管全行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支行、分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各支行、分理处应高度重视保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建立并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保密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本行国家秘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银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本行商业秘密,是由本行产生、依法所有或者占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泄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行商业利益,经本行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本行商业秘密分为“本行绝密”、“本行机密”和“本行秘密”三级。

本行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保密信息由产生该信息或分管该业务的部门(机构)定密责任人提出确定。

定密责任人由本部门(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并报所在机构保密工作部门(总行为办公室,下同)备案。

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准确性负责。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总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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