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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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交易记录等。

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 完整性: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3. 可用性: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可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2. 信息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

3. 信息完整性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性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采用数字签名、数据备份、传输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篡改。

4. 系统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漏洞修复、威胁检测和入侵防护等。

5. 员工培训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职责和权限分配、内部审核等。

6. 事件应对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和恢复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和数据。

三、合规与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依法合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机房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和数据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机房内的各类信息系统、网络设备、数据库及相关设备的运维、管理人员以及进出机房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保密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保密责任等,并结合银行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条本制度由银行机房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房保密管理责任第五条银行机房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是机房保密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机房技术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息资产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银行机房管理员为机房保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对机房内的数据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并保证机房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银行机房员工需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接受保密意识教育,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银行客户信息及银行机密。

第八条银行机房员工或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需经严格的身份验证和登记程序,不得擅自带入无关设备或物品。

第九条银行机房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机房内部和外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第三章机房数据保护第十条银行机房内的数据必须进行定期备份,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系统,确保数据不丢失或泄露。

第十一条银行机房数据的存储设备必须设置密码保护并定期更改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机房数据传输必须经过加密处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银行机房内的敏感数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权限访问。

第四章机房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银行机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等,确保机房内部信息不受外部攻击。

第十五条银行机房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银行机房内的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携带工作证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

第十七条对于机房内的非工作人员,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员的授权才能进入机房,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商业银行数据脱敏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数据脱敏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数据脱敏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2)第三章脱敏原则和要求 (3)第四章敏感数据脱敏工作流程 (5)第五章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敏感数据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保障信息系统中敏感数据信息(以下简称敏感数据)在业务、开发、测试、演练、培训、审计等用途中的保密性和可用性,规范总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一级分行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人员包括数据的使用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数据相关系统的开发测试人员、运维人员、数据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行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密码、令牌等)、客户信息、密钥、交易信息、重要业务参数等。

其中,敏感数据的定义可参见信息系统敏感信息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术语定义:数据脱敏是指将一组数据中的特定敏感数据通过恰当的数据屏蔽算法(如随机化、模糊化、置空、变换、替换、保持数据间关联关系的屏蔽、标记化或其他特殊规则)予以转换,使其在满足开发、测试或其他业务需求的同时,对其中的敏感数据予以消除。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总行信息科技部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数据脱敏管理办法。

(二)统筹制定数据脱敏原则和要求,明确数据脱敏的工作流程。

(三)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数据脱敏技术手段,统筹负责数据脱敏工具的引进。

(四)统筹和组织全行数据脱敏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总行数据中心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生产数据的密码、密钥脱敏策略。

(二)配合总行软件研发中心、业务部门确认数据脱敏技术规则。

(三)提取生产数据后,执行生产数据的密码、密钥脱敏操作。

第八条总行软件研发中心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业务部门反馈结果制定敏感数据的脱敏技术规则。

(二)负责脱敏环境的搭建和维护。

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目录
一、有关总体考虑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三、贯彻落实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保 密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主要修订之处
2.明确保密组织体系建设要求 单独列出一章(第二章),明确一级分行保
密管理专职岗位设置要求,对总行和一级分行 部门、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保密组织体系建设 提出要求(分别为第五条第四、第五、第六款)。
主要修订之处
3. 进一步规范定密管理 二级分行增加确定商密二级权限(第十三条
第一款);明确定密责任人范围(第十三条第 二款);明确解密条件和后续管理要求(第十 三条第五、第七款);参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相关要求,同时为便于开展解密工作,明确我 行一级、二级、三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一般不 超过20年、10年、5年(第十四条第二款)。
保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责任 落实
违反保密管理办法,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 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隐患或发 生失泄密事故的,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依照保 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追究其违约责任。
发生失泄密事件、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对应 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该机 构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主要修订之处
7.对涉密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涉密设备 (第二十八条)、内网计算机(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计算机(第三十条)、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三十 二条)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归类和细化。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为了保障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安全管理。

其中,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及信息流程;信息安全包括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开展内部安全演练和测试,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责任分工一、商业银行领导层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流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提供安全加固方案和技术支持。

三、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信息安全工作,并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员工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信息安全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一、外部安全防范(一)物理安全:建立信息系统进出管理制度,采取门禁、巡逻、监控等措施;安装防盗报警设备;保护电力、通讯路线等。

(二)网络安全: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对外网址进行封堵;禁止员工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

(三)应用安全:对系统和应用程序进行定期升级和修补;使用安全加固软件;规定开辟和测试规范,并对其进行审计。

二、内部安全防范(一)设备安全:规定使用设备安全制度;规定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物理安全规范;监控设备内部操作。

(二)数据安全:加密存储重要数据资料;完善备份计划;规定数据访问权限;监控数据修改和删除。

(三)应用安全:进行代码审计,避免漏洞;建立应用安全测试流程,确保代码的质量;建立应用安全问题处置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四)员工安全:规定员工离职、变更部门等手续;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规定员工对信息安全责任的承担。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本行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制定保密标准和操作规范,查处失泄密事件,以及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测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及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总行保密委员会主管全行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支行、分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各支行、分理处应高度重视保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建立并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保密信息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本行国家秘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银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本行商业秘密,是由本行产生、依法所有或者占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泄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行商业利益,经本行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本行商业秘密分为“本行绝密”、“本行机密”和“本行秘密”三级。

本行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保密信息由产生该信息或分管该业务的部门(机构)定密责任人提出确定。

定密责任人由本部门(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并报所在机构保密工作部门(总行为办公室,下同)备案。

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准确性负责。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总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保密管理工作,保护客户隐私和银行机密,维护金融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二、保密范围商业银行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客户个人信息:客户姓名、、等个人隐私信息;2. 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号码、交易记录、账户余额等;3. 银行内部资料:机构架构、内部流程、人员编制等机密信息;4. 技术资料:软件系统、网络架构、数据加密等技术资料;5. 其他商业机密:涉及商业合作、市场策略等机密信息。

三、保密责任1. 商业银行所有员工均须履行保密责任,严禁泄露保密信息;2. 对于知悉的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传播或外泄;3.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4. 违反保密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包括警告、停职、开除等处罚。

四、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1. 完善保密管理制度,确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2. 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3. 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4.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采取密码认证、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5. 设立安全监控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检查,防茹内部泄密行为。

五、保密审核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保密管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保密规章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2. 保密培训的执行效果和覆盖范围;3. 信息系统安全措施的完善情况和运行状况;4. 内部保密检查和监控情况。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密管理办法的行为,商业银行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1. 轻微泄密行为将被警告或记过处分;2. 严重泄密行为将被停职或开除;3.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调整和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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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本行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制定保密标准和操作规范,查处失泄密事件,以及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测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及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总行保密委员会主管全行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支行、分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各支行、分理处应高度重视保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建立并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保密信息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本行国家秘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银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本行商业秘密,是由本行产生、依法所有或者占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泄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行商业利益,经本行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本行商业秘密分为“本行绝密”、“本行机密”和“本行秘密”三级。

本行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保密信息由产生该信息或分管该业务的部门(机构)定密责任人提出确定。

定密责任人由本部门(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并报所在机构保密工作部门(总行为办公室,下同)备案。

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准确性负责。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总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确定为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专有标识,书面形式的密件应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本行商业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本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根据该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的最长时间确定,必要时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三条保密信息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机构)提出。

密级确定以后,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部门(机构)纠正。

第十四条总行保密工作部门应定期制定并在行内发布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目录。

第三章文秘工作保密管理第十五条涉密文件(资料)(绝密、机密、秘密、本行绝密、本行机密、本行秘密)的制作(一)涉密文件(资料)的拟稿人应拟定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经该部门(机构)定密责任人核批后正式生效;(二)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限定发放范围;(三)坚持密来密往、明来明复原则;(四)转发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原件密级定密,不得随意改变;(五)不准复制或阅后需退回制发部门(机构)的,应当明确标注。

第十六条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和复制(一)涉密文件(资料)应在行内文印室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二)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复制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严禁复制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制的其他密级文件。

第十七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汇编(一)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二)经批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涉密文件(资料)汇编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和管理。

第十八条摘录、引用保密信息的内容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十九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与传递(一)收发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装,并通过机要交通(通信)或指派专人负责,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递。

第二十条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和保管(一)各部门(机构)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机构)知悉该保密信息人员的范围。

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资料)应在安全可靠的办公室保密柜中保存。

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文件(资料)及时存入保密柜。

各部门(机构)对当年所存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对于应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由总行统一组织,在当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严禁个人私自销毁。

第四章业务保密管理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业务分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业务和一般业务。

一般业务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业务国家主管部门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营销或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保密信息的,应呈报总行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并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对外开展业务合作时,相关合作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明确合作方保密义务。

需要向合作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应呈报总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对外提供。

第二十六条部门(机构)将某些业务外包给外部公司时,外部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保密管理能力,落实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签订的外包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以确保外包服务的保密性。

开展外包活动应报本行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对外包业务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失泄密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聘请投资银行、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行内经办部门(机构)应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接触本行保密信息的范围,并制定严格的内部保密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查阅范围以外的信息。

严禁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中介机构需审阅涉及本行重要商业秘密信息且确属必要的,应由牵头或主办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在审阅完毕后及时收回有关材料,不允许记录或复印。

第二十八条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本行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或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供。

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本行协助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提供。

第五章涉密会议保密管理第三十条举办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主办机构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或对参加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严禁使用无线扩音设备;(四)严格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涉密文件资料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会议结束时应收回,统一销毁,严禁复印或传真。

第六章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第三十一条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设施传输保密信息的,必须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进行加密,禁止通过无加密设施的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保密信息。

配备加密电话、传真、计算机通信的机构要加强对密码设备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行各类业务和办公信息系统,作为本行商业秘密的载体,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确保本行商业秘密信息存储、处理、传输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

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五)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信息;(六)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信息;(七)严禁违规接入互联网;(八)员工私人计算机禁止接入本行内网。

第三十四条涉密计算机的装备、使用和管理(一)涉密计算机专指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包括存储处理本行商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需装备涉密计算机的部门应向本级行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装备。

(四)涉密计算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选择在安全保密的场所、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及本行内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六)涉密计算机维修,应当在行内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保密信息。

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保密信息存储部件。

(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离办公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接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一)互联网计算机仅用于访问互联网,应与办公计算机严格分离;(二)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三)严格限制互联网计算机访问本行内网;(四)各部门(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机构)互联网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一)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从紧控制、确属必需、定期收回的原则,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配发,实行编号管理,逐一登记。

(二)员工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他未经登记备案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接入本行内网;(三)应每月对移动存储介质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四)同一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五)存储本行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十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装备、使用和管理:(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专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包括商业秘密信息),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二)需装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部门应向本行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装备;(三)应每月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四)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离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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