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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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背景与意义消防设施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在日常使用中,消防设施需要经过定期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掌握,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报告内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的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频次、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 消防设施检查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计划、时间、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消防设施维修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维修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 消防设施更新改造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更新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更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报告制度的执行1. 报告的周期与时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周期与时限,一般周期为月报或季报。

2.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报告编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由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

3. 报告的提交和保存报告应在规定时期内提交审核,并在消防设施存档中保存备查。

实施效果通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的实施,能够全面了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善,提高消防设施的稳定运行能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水平。

结束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手段,对于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认真制定和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共同为打造安全、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广西消防制度

广西消防制度

广西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各级政府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2. 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 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 特殊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查频次。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2.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火灾应急预案1. 制定并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

2.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进行,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九、奖惩制度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消防排烟系统等。

三、维护保养责任与义务1.本企业设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有效运行。

2.每个部门或岗位负有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的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状态。

3.每个员工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更改或关闭任何消防设施。

四、维护保养计划与记录1.每年初制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和责任人,报经企业领导审核后执行。

2.对于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每次维护保养完成后,责任人应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人员和消防设施的状态等信息。

记录应及时上报至企业领导,并保存备查。

五、维护保养内容与方法1.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清洁、检查、试验和维修等。

2.清洁:定期清洁消防设施,保持其清洁整洁,防止灰尘或杂物对其造成影响。

3.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试验: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消防设施的试验,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5.维修:发现消防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6.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采用不当的方法或厂商未授权的操作。

六、应急处理1.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2.每月进行应急演练,检验消防设施的应急性能和个人应急反应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第一篇: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一、消防设施,由安检科统一建档管理。

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动用消防设施。

五、消防设施使用后,要立即进行维护和保养。

六、非正当使用损坏的消防设施,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属维护不当导致损坏的,连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四)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政和分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1、政和分公司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配置建设消防设施。

2、政和分公司对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指定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人,明确场所和生活区域责任职责。

3、每月底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4、每月对消防检查情况及对登记、更换清除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可当场解决的应立即解决。

对灭火器干粉气压不足的,应与消防专卖店及时更换。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规定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规定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灭火器。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消防协会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授予第五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等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复核。

经复核同意后,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的资质评审条件筹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

第六条申请人认为筹建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达到本规定的资质评审条件,即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申请评审。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评审申请后,委托广西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经评审确认达到资质条件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审批,授予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评审条件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企业在注册地的办公场地150平方米以上,配备有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配备标准》配备维护保养设备。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 设立维护和保养责任部门:组织或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

2. 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制定年度维护和保养计划,包括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和更新等内容。

3. 管理消防设备清单:建立详细的消防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维护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跟踪设备状态和维护情况。

4. 定期检查和测试: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通道、疏散楼梯、消防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检验。

5. 维护记录和报告:维护和保养人员应编制详细的维护记录和报告,记录维护的具体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以便查阅和追溯。

6. 故障和维修处理:对于出现故障的消防设施,应及时通知维护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7. 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维护和保养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 监督和检查: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对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和标准。

10. 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建立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包括对维护和保养人员的培训、操作流程、应急演练等内容,以应对突发情况和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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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记录。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重点单位要将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见附件)实时录入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户籍化”管理档案。

第九条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等标准要求,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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