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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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木立案标准

砍伐树木立案标准

砍伐树木立案标准砍伐树木立案标准是指对于砍伐树木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对于树木资源的砍伐。

而对于砍伐树木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就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各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砍伐树木立案标准。

在中国,砍伐树木立案标准是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砍伐树木的程序、要求和标准,以确保砍伐树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砍伐树木行为必须经过立案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砍伐树木前,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立案审批。

在申请立案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砍伐树木计划书等。

而在审批过程中,林业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质、砍伐计划的合理性、砍伐树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评估,以确保砍伐树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砍伐树木行为必须遵守砍伐标准。

在砍伐树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砍伐,包括砍伐的树种、砍伐的数量、砍伐的高度和直径等。

同时,在砍伐树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以确保砍伐树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再次,砍伐树木行为必须保护生态环境。

在砍伐树木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包括保护土壤、水源、野生动植物等。

同时,在砍伐树木后,必须进行合理的林地治理和恢复,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最后,砍伐树木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在中国,砍伐树木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砍伐树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砍伐树木立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遵守砍伐树木立案标准,以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毁坏树木立案标准

毁坏树木立案标准

毁坏树木立案标准毁坏树木是指对树木进行砍伐、破坏、烧毁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对于毁坏树木的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处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毁坏树木立案的标准。

首先,毁坏树木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毁坏树木的行为进行认定,二是对毁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定性。

对于毁坏树木的行为认定,主要是指对砍伐、破坏、烧毁等行为进行确认。

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毁坏树木的行为确实存在,比如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相关工具等。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毁坏树木的行为。

对于毁坏树木的行为定性,主要是指对毁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分类。

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毁坏树木的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砍伐、非法毁坏、纵火烧毁等。

不同的行为定性将对后续的处理程序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必须对毁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在进行毁坏树木立案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毁坏树木行为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在立案时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此外,对于毁坏树木的行为者,也需要进行身份确认和相关责任的追究。

在确定毁坏树木的立案标准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毁坏树木的行为属于环境资源的破坏行为,在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毁坏树木的立案标准,需要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立案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毁坏树木立案的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破坏林地处罚标准

破坏林地处罚标准

破坏林地处罚标准林地是实现全球气候平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资源。

为了维护森林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强破坏林地的监管,特别是对于那些滥用林地、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该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定性标准1、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破坏林地的行为,例如,未经批准的采伐、不允许的开发利用方式、未经授权的设置或更改林地林分类(例如,从自然林分类中换抵林地)、未经授权的采矿活动、破坏、滥烧森林等。

2、严禁持续性林地破坏行为,如非法改变林地土地属性、非法减少林地冠层、非法改变林地开发利用方式、非法改变林地资源结构、非法摘折林木等。

3、严禁未取得许可的林区活动,例如:未经批准的矿物开采、油矿开采、有毒有害的生产活动、未经授权的砍伐森林等。

二、处罚标准1、严格处罚非法破坏林地行为,例如:没收肇事者林地资产,没收动植物收入,严厉处罚肇事者,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拘留或其他报复性处罚措施;2、限制或禁止非法破坏林地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处罚和有效的行政复议机制等手段,迫使肇事者赔偿损失;3、实施惩处措施,例如:拒绝提供私有林地的批文通行证或发放的林地的开垦或利用许可证;4、对林地法律采取最严格的行动,例如:(1)对采伐林木及无关活动照管、出关及林木运输无效行为者;(2)对林地非法拆毁、毁坏者;(3)对林地火灾起源及随之而发生的破坏者;(4)对故意破坏森林、林地及植物栖息地者;(5)对非法动用他人或者社会团体林地及公共林地使用范围超过授权者;(6)对将公共林地变更为其他功能者;(7)对确有破坏林地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立即恢复原状及予以有效补偿。

通过完善这些处罚标准,我们有望维护林地的生态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实现绿色发展战略,为人民健康生活共创良好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森林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世界提供重要的环境和经济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活动,森林也受到很大的破坏。

砍伐树木不仅破坏了森林环境,而且也会给森林生态带来严度危害。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森林的安全,其中包括禁止砍伐树木,并设立一系列的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以警告那些违背法律的人。

在中国,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一般来说,根据林业部的规定,砍伐树木非法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刑罚:首先,林业行政部门将对违法砍伐树木的人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伤害森林环境的程度而定;其次,违反林业法律,违法砍伐树木的人还可能接受到拘留以及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对于极其严重的砍伐树木行为,国家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如暂扣或者永久吊销被害人持有的森林工作许可证或者森林经营许可证。

另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即政府撤销了林业的旗帜,严重的还可能将林业控告到法庭,由法庭审理,对其判处重刑。

此外,中国政府还是在全国不定期举办的森林保护运动中,给予了违反森林法律的行为人员严厉的惩罚。

比如,一些砍伐树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律的规定,将以处罚款、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等方式来惩罚违法者。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实行严格的惩罚制度,以此确保森林的安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

唯有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才能阻止森林的破坏,保护森林资源,让森林变得更美好。

杭州滨江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杭州滨江区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2022年杭州市滨江区辅助警务人员招聘考试试题(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1.王某亲眼目睹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经过。

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某取证。

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王某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B.王某有义务作证C.王某有权获得因作证所支出费用的相应补助D.王某要求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正确答案:A2.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处理物品正确的方式是()。

A.命令现场无关人员撤离B.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C.由当事人将物品取出接受安全检查D.由该民警将物品取出进行安全检查正确答案:B3.作出处罚决定前,石碁镇政府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该出租商铺和物业出租方某工业园不服,决定申请听证,下列有关程序正确的有()。

A.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B.听证不公开举行C.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1/10D.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正确答案:C4.辅警若连续工龄已满20年,停工治疗8个月期间的病假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发给。

A.0.6B.0.65C.0.75D.0.7正确答案:D5.以下哪一位符合应聘文职辅警的条件?()A.具有大学学历的三十六周岁的柯可B.中专毕业的管盛C.中专毕业的退役军人王贤D.警察类学院大专毕业的刘克正确答案:A6.以下哪一位符合应聘文职辅警的条件?()A.中专毕业的管盛B.警察类学院大专毕业的刘克C.中专毕业的退役军人王贤D.具有大学学历的三十六周岁的柯可正确答案:D7.下列行政案件中,不以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的是()。

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依据及收费标准

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依据及收费标准

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依据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 2008-9-22 16:09:08 出处:作者:山纠办编辑录入:姚志敏一、主要适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处理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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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
作者:梁亚赵存耀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2期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

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

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

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村村民李某联系铲车司机温某,找来铲车将王某种植苗圃中的树苗铲除。

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苗圃损失价值为90145元。

针对李某、温某的行为定性产生分歧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温某、李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争议土地的承包权属于李某等农户,而且李某等农户还一直领取着国家对承包土地农民的粮食补贴、化肥补贴、农药补贴等。

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将原属于李某等的土地转租给王某,依照此文件精神,李某等农户的拔树种田行为并不违法,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温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温某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不构成滥发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财物。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本单位所有或者行为人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擅自采伐其他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则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李某所砍伐毁坏的林木,既不是李某所在单位所有的林木,也不是李某本人所有的林木,而是王某个人所有的财物(林木),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且毁坏的林木的价值数额巨大,主观上具有明知不是其村集体所有的和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而擅自铲毁的故意。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而是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

(二)本案中有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明确的,属于王某
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承包本案中争议土地的农户收到村委会交付的还耕土地后闲置、荒芜耕地多年,村委会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权,并转包给王某,这已经得到政府部门许
可并颁发了土地承包证。

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王某。

至于李某等农户这些年来还一直领取着国家对该承包土地农民的系列补贴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村委会为了平息村民上访,相互协调、平衡利益,也是王某自愿放弃该项利益的结果,与土地承包权的归属并无关系,李某等农户领取国家对该块承包土地系列补贴这一事实,并不能影响王某拥有该块土地的承包权。

因此,该块土地承包权属于王某。

(三)王某拥有争议土地上林木的所有权
王某对本案中争议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其在该块土地上种植苗圃林木也自然属于正常的承包经营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该块土地承包权流转存在瑕疵,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但是王某取得这块土地承包权是经政府部门许可并取得土地承包证的,王某在该块土地上种植林木无可非议,林木所有权应当属于王某。

李某等农户如果有异议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自行铲除王某种植的林木。

综上,本案李某明知林木属于他人所有,仍然用铲车加以毁坏,造成损失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温某在明知林木不是李某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驾驶铲车将苗圃予以部分铲除,属于共犯。

(作者单位:河北省科技大学教授[050018];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河北省检察业务专家[05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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