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付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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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

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

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一、个人购汇金额限制个人购汇是指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用于个人需要,如旅游、教育、移民等。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在一年内累计购汇额度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超过额度的购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企业购汇金额限制企业购汇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向银行购买外汇用于经营活动,如进口支付、对外投资等。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企业的购汇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额或定额度批准。

三、外汇汇出金额限制外汇汇出是指个人或企业将境内外汇资金转移到国外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每年的外汇汇出额度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的外汇汇出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审批。

四、外汇存款户转账金额限制外汇存款户转账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境内外汇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存款户之间的转账金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反洗钱和资本流动控制规定。

企业间外汇存款户之间的转账金额原则上不设上限,但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五、外汇购付汇申请审核程序办理购付汇手续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核程序。

个人和企业购汇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购汇申请书、身份证明、业务合同等。

银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批。

六、违规处理措施外汇管理规定对违反购汇、外汇汇出等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购汇权利、取消外汇业务资格等。

违规行为包括超过额度购汇、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外汇汇出等。

总体来说,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的金额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购汇限额、外汇汇出限额以及外汇存款户转账金额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企业向银行申报外汇支付的核销手续。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付汇核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企业来说,掌握正确的核销流程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

首先,进口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的付汇申请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

银行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付款金额、货物数量、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货物的真实进口情况,并核对合同金额和实际货款金额是否一致。

接下来,外汇管理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向银行下达核销指令。

银行在收到核销指令后,会及时通知进口企业进行核销操作。

进口企业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核销申请表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进口企业需要填写核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单据。

银行工作人员会对这些单据进行核对,确保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最后,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核销操作,将核销信息录入系统,并出具核销凭证。

进口企业在收到核销凭证后,可以向外商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的清关手续,完成进口货物的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付汇核销流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确保核销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另外,在核销过程中,企业也要密切关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延误付款和货物交割。

总的来说,进口付汇核销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进口货物的顺利交割。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核销流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进口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谢谢大家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09:49:1109:49:1109:497/9/2023 9:49:11 AM
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23.7.909:49:1109:49Jul-239-Jul-23
查。 ⑷ 接受外汇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并积极整改。
十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处理与处罚
1、银行的违规行为 (1)不按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的; (2)为没有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等应凭备案表才能办理
的进口付汇; (3)不报、漏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期限向外汇局报送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
1.银行的责任有六个方面:
(1) 进口付汇审核方面。 (2) 核销单及有关付汇核销单证应妥善保存五年。 (3) 进口付汇数据的报送。 (4) 认真做好进口报关单的网上核查、核注、结案工作。 (5) 接受外汇局的审核、检查。 (6) 无条件接受外汇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2.进口单位的责任有四个方面: ⑴ 按规定步骤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⑵ 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及有关情况说明。 ⑶ 接受外汇局对付汇核销情况的现场及非现场抽查或全面检
的; (2)未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而在银行办理了需凭进口付汇备案
表才能办理的进口付汇; (3)不向外汇局报送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核销表及有关单证的; (4)向外汇局报送的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存在伪造、涂改、假冒、重复报审
行为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有关原始凭证的; (6)不配合或抵触外汇局核销检查的。
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

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进口付汇是指客户以外汇形式将货款支付给海外供货方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在银行进行进口付汇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以下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的客户端的详细描述:1.客户申请:首先,客户需填写进口付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进口合同、发票等。

申请表中应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和汇款银行等基本信息。

2.审核发起:银行接收到客户的进口付汇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汇款银行是否合规等。

3.付款授权: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送付款授权书,要求客户签署确认。

付款授权书中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账户信息和汇款银行账户等。

4.汇率确定:在客户签署付款授权书后,银行将确定汇率。

汇率的确定通常会以当时市场上的实际外汇牌价为准。

5.涉外资金申请:在汇率确定后,银行将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涉外资金。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客户的付款授权书和相关进口合同等。

6.资金冻结和调查:外汇管理部门受理银行的涉外资金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资金冻结和调查。

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防止非法资金流出,并确保资金安全。

7.流程审批:经过资金冻结和调查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流程审批。

若审批通过,银行将收到相应的外汇许可证。

8.汇款操作:在获得外汇许可证后,银行将通过外汇市场进行汇款操作,将客户支付的货款以外汇形式付至海外供货方的账户。

9.办理手续:银行在完成汇款操作后,将会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汇款凭证和经办单据,以备客户备查。

10.结束流程:通过以上流程,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完成,并将向客户通知支付结果。

总结:以上所述的是一个银行进口付汇流程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银行将会审核申请、确定汇率、进行资金申请、资金冻结和调查、流程审批、汇款操作以及办理手续等环节。

客户只需要填写进口付汇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并根据银行的指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银行将完成后续的流程,并最终通知客户支付结果,确保资金安全和顺利完成进口付汇交易。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管局对于在中国境内购汇资金用于进口贸易的核销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是指在中国进口商品、服务、技术等物品时向国外付款所需支付的汇款。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完成进口付汇的结算手续,并通过外管局完成付汇的核销。

下面将针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实施范围进口付汇核销涉及的范围是狭义的,主要包括企业外汇账户资金用于进口货物、技术、服务、工程款等,以及企业中的外汇账户转移至海外账户的资金。

而在广义上,也包括了其他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购汇的实体和个人,如外国个人在中国购置房地产、股票等等。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流程步骤1. 购汇申请企业需要对已成交的进口订单进行购汇前申请。

购汇申请需要填写进口合同信息、货款、汇率等相关信息,需提供合同、收款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加入不同的政策因素,如关税、VAT等。

2. 现汇购汇现汇购汇是指企业以外币购买人民币,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等。

完成购汇手续后,企业需要将购买的外汇汇入其外汇资金账户。

3. 进口付汇进口付汇是指企业在购汇的基础上支付进口款项。

企业需要向境外供应商提供支付方式、外币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双方协议进行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凭证保留,如支付凭证、发票、汇款回执等。

4.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企业将已付汇的资金核销至外管局。

企业需出具进口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件,由银行利用国家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管局报送资料。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进口付汇申请进行审查,会对申请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2. 在购汇和核销过程中,银行和企业需保护外管局管理的秘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3. 对于存在问题的进口付汇企业,外管局将启动审计或调查,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吊销掉企业的外汇经营执照。

四、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优缺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旨在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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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

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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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
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

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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