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技监特函201011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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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正文:----------------------------------------------------------------------------------------------------------------------------------------------------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章购买第五条企业的采购业务应当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管理漏洞。
企业应当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企业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11@T1073-2014

编 号 :DB11/T 1073-2014 备 案 号 :J12660-2014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Check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Beijing
2014-2-26 发布
2014-6-1 实施
主 编 单 位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 准 部 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 施 日 期 :201 4 年 6 月 1 日
2014 北京
关 于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道路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
京 建 发 〔2014〕 108号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各有关单位 根 据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0年 北 京 市 地 方
作。
为 提 高 标 准 质 量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程 过 程 中 ,结合工程
实 践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邮 政 编 码 :100048,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
路 6 号 ,E —mail: JZB@) 。
本标 准 主要起草人员: 王健中 景 飒 孔 恒 刘彦林 卜志强 刘惠心 马少军 张 伟 郝卫东 谢 晖 徐福顺 齐鸿燕 岳仁峰 任有旺 李伯凯 范端文 王成彦 田行宇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白崇智 萧 岩 丁建平 罗 玲 徐贺文 陈英盈 张 汎
6
DB11/T 1073-2014
目次
总 则 ...................................................................................................1 基 本 规 定 .......................................................................................... 2 5&S ........................................................................................... .3 3. 1 土 方 路 基 ...........................................................................3 3.2 石 方 路 基 .................................................................... . .5 3. 3 路 床 ...................................................................................6 3.4 软 土 地 基 处 理 ...................................................................7
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1、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2008年1月15日封关运作。
园区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 区,面积1.4平方公里。
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2007年8月28日,综合保税区首期4.2平方公里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九部委的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
2、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2008年4月9日获得国务院批复,10月31日封关运行。
主要是为了配合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建设的。
规划面积1.9563平方公里。
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2008年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成为全国首家依托空港口岸设立的综合保税区。
2009年7月28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一期)3.177平方公里通过海关总署等十部委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5.944平方公里。
4、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内并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2011年3月16日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1.93平方公里。
5、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2009年11月11日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工建设;2010年12月25日一期工程完工;2011年5月20日通过自治区预验收;2011年6月14日中共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工作委员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成立;2011年6月17日至18日将接受国务院正式验收,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8.5平方公里。
6、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2010年8月31日正式封关运行。
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为保税加工区,其余为保税物流区。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前言为了适应2009 年1 月14 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9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 年8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05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之后又多次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0 年 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0 年11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及节能的要求。
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水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金栋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赵洪彪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邓宏康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21
•【字号】京水务法[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京水务法[2013]61号)
为全面推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北京市水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11月21日附件1: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附件2: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附件1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91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2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13件)。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经营企业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内向海关报核。
A. 15日B. 30日C. 90日D. 180日正确答案:B,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海关的设关原则()。
A. 对外开放口岸B.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C. 人口多的地方D. 边境正确答案:A,B,3.(填空题)(每题 1.00 分)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失后可以分为3个阶段:前期阶段、()阶段、后续阶段。
正确答案:进出境,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原产地证明属于随附单证中的()。
A. 进出口商业单证B. 进出境贸易管理单证C. 海关单证D. 其他单证正确答案:B,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是由于某一产品在短时间内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以致对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釆取提高关税、限制数量等限制该产品进口数理的措施。
A. 反倾销税B. 反补贴税C. 保障措施特别关税D. 报复关税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表明“主运费未付”的一组术语是:()。
A. E组B. F组C. C组D. D组正确答案:B,7.(判断题)(每题 1.00 分) 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
()正确答案:B,8.(判断题)(每题 1.00 分)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最低的保险额。
()正确答案:B,9.(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九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
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 〕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总结输气管道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米;或路堑
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一米。上述1米为公路留地宽度,是 指一般而言的。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根据规 范条文说明:我国规范采用控制管道滋生的安全性,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同时, 根据不同人口密度划分不同的地区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设计系数,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 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 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1、 设计规范
1.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0号(2002); 主席令第90号(1997); 主席令第22号(1989); 主席令第49号(19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 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6)《石油库设计规范》 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 9)《油气输送用钢制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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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技监特函…2010‟11号
关于开展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地、州、市及米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特检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3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6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质技监特函…2010‟8号)要求,落实2010年特种设备工作计划,为消除气瓶事故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区局决定自2010年6月起至10月底,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气瓶充装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充装行为,有效落实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深入开展气瓶充装环节隐患治理,提高气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的气瓶安全管理机制,督促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有效遏制和减少气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全疆各类气瓶充装单位(含车用气瓶加气站),重点内容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安全资质审查和许可,做到持证合法经营,禁止无证充装、无照经营。
(二)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中关于安全设施的要求,全面消除充装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保证充装站生产经营安全。
(三)充装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充装行为。
要切实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这一重要环节,严禁气瓶错装、混装、超装。
不得充装非法改装的气瓶,不得充装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等,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所充装的气瓶应有可追踪性的记录,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保证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的气瓶安全可靠,切实履行和承担保障气瓶安全的义务。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
从6月起至7月15日,各地州局应部署本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按照区局制订的气瓶充装单位整治要点(见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各气瓶充装单位填写《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二)检查整治阶段。
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地州局集中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限其责令整改,并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复查总结阶段。
9月16日至10月15日,各地州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整治,并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上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局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每个阶段向区局报告工作进度,区局将对整治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二)各地州局在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中,要明确各充装单位的气瓶送检责任,充装单位要与相应检验单位签订检验协议。
各气瓶检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开展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做好气瓶检验和技术服务,确保送检气瓶得到及时和规范的检验,对判废气瓶及时做破坏性处理。
(三)各地州局要把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要积极与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配合和协助,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推进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
要严厉查处,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营造合法使用、守法经营的气瓶充装行业氛围。
(五)地域相邻的地州局要建立协同监察、执法机制,对相邻区域范围内的充装单位要同时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并将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与瓶装气体经销网点签订供气及安全管理合同、瓶装气体经销网点是否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做为此次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坚决取缔那些没有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及安全管理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气体经销单位。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广大用户宣传气瓶充装单位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有关各方积极支持气瓶充装单位整治工作。
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要点
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特种设备气瓶整治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6月12日印发录入:隋道明校对: 隋道明
附件1
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要点
一、通用要求
1、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是否超范围充装。
3、相关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及时修订。
6、现行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
7、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及罐体阀门是否泄漏的巡检记录。
8、气瓶、压力容器储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9、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10、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
11、是否有必要的可燃气体报警和自动切断装臵。
12、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槽罐车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1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形成电子文档并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4、已充装钢瓶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钢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15、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
16、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钢瓶。
17、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8、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19、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20、是否有与钢瓶检验站签订的《钢瓶检验协议》。
二、专项要求
(一)氢、氧气瓶(永久气体)
1、充装是否配备了防错装接头。
2、充装站有无配备抽空装臵。
3、新投用或剩余压力小于0.5MPa的气瓶在充装前是否进行了臵换并分析合格。
4、氧气瓶是否沾染油污或其他可燃物。
5、充装安全设施是否符合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二)溶解乙炔气瓶
1、充装是否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添加丙酮的装臵,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臵,并且有可靠水源。
2、充装安全设施是否符合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
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三)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气瓶
1、充装能否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流水线作业是否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安装自动报警装臵。
4、装卸软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充装安全设施是否符合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四)车用气瓶
1、人员配臵是否满足:充装前后检查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充装人员1人1机配臵,一般每班不少于2人。
2、加气站内是否明示加气安全须知。
3、车辆加气时,充装人员是否打开车辆前、后盖和气瓶遮盖物进行检查。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是否做到严禁充装: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2)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3)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4)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5)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的规定,特向社会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保证所充装全部是本站自
有产权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气瓶;
2、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不充装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4、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5、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
定充装作业。
6、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
及仪表定期检验和校验。
7、保证本单位充装人员做到定期培训,持有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
上岗。
8、按规定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
9、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以上承诺,我们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
者的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负责人:负责人:
投诉电话:投诉电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