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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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中国不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中国不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主席好,各位评委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不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目前这个标准的合理性,让我们不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中国为什么要制定正当防卫的标准,为什么不像美国那样设立防御权,不退让法?这是由我国的文化渊源和国情现状决定的。

我国崇尚的是和的理念,而非一味地以暴制暴。

我们社会也并非西方社会,不是人人都手持枪械,走在路上就有生命之忧。

并且当前的这条法规在中国社会取得了很多成效。

各民众都了解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积极地同违法行为斗争,通过当前的正当防卫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我们当前的正当防卫标准已经足够解决这些问题,无须再去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其次,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的影响弊远大于利,让中国不应当降低。

我们承认对方所说的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可能会保护到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试想一下这样会发生什么:是A打了B一下,事后B愤愤不平,拿刀砍死了A还是我对某个人怀恨在心,我先言语相激让对方来打我,然后我再顺理成章地把他杀掉。

我想以下这两种结局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

可一旦中国降低了正当防卫的标准会导致加害者与受害者两种角色的互换,会被有心人利用去伤害他人。

正当防卫是为了给善良的人留下保护自己的空间,而降低了标准之后,会让那些有意报复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肆意伤害他人。

所以中国不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是对每个生命的尊重,不仅是受害者,也包括加害者。

最后,中国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人利益无法去保全的事件的发生。

我国的正当防卫的标准,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与案情一一对比认定。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作为正方第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其中不少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程度。

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那么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严重。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很大,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采取的是轻判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样无疑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我们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让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之前就意识到其严重性,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

最后,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限,他们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如果我们将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对待,那么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很容易被忽视。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措施,让未成年人在受到惩罚的同时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作为正方第二辩,我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青少年犯罪的根源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心理和人际关系的问题。

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那么青少年犯罪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如果我们能够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前就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那么很多犯罪行为就可以被预防。

同时,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适当的惩罚也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

最后,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

如果我们将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对待,那么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很容易被忽视。

这样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措施,让未成年人在受到惩罚的同时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一辩稿

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一辩稿

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一辩稿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探讨的辩题为“中国是否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明晰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时对方正在进行侵害,防卫目的一定是为了制止侵害)。

正当防卫所引起的后果,如将对方杀伤等,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中国,造成伤害的限度为不能超过对方想【此处法律的漏洞可想而知】造成的伤害。

但是为何我们判罚时,可以主观臆测施暴者的想法——即他想造成的伤害,却不允许我们去揣测被害者的心理?)。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过高,不少平凡善良的公民在这样的法律面前显得卑微不堪,以致一个又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因此我方认为我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理由有三:第一,从判决现状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根本就没被考虑;第二,从判定标准来看。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的时候,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而当合法权益不再受不法侵害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在对案件的定性中,法律无法充分考虑被侵害者在侵害发生时的主观感受,以及客观存在的认知偏差,最终产生不公正的判处结果;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

在看见不法侵害时,有的旁观者明明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能力,却因害怕受到防卫过当的判罚畏首畏尾,导致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对社会道德体系建设造成严重伤害。

其次,对被判罚者和知情者来讲,会对社会、法律产生抵触的认知;对一个社会来讲,法律判定标准的过高,更会增加社会治安的隐患。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论文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科实习报告题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2016年5月中文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之内才该当于正当防卫。

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和把握必要限度。

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展开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在争论中产生了三种代表性学说即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及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的统一说。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必要限度操之过严而不利于保障防卫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评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引言 (1)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2)1.1、正当防卫的目的 (2)1.2、正当防卫的意义 (3)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2.1、正当防卫的概念 (4)2.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5)3、关于防卫过当 (6)4、特别防卫权 (6)5、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6、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6.1、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8)6.2、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规定 (8)7、结论 (9)8、致谢 (10)9、参考文献 (11)引言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论文正当防卫的边界答辩自述3 5分钟

论文正当防卫的边界答辩自述3 5分钟

论文正当防卫的边界答辩自述3 5分钟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我是**单位学员**。

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正当防卫》。

当时之所以选择研究正当防卫”这一专题,是因为我在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案例资料后看到,在我国,正当防卫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几乎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都存在争议。

有些正当防卫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最后还是存在分歧意见。

司法实践向我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可以说,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学术观点最活跃的热点之一,这也就要求我们从刑法理论的高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所以我选择了《试论正当防卫》作为我的毕业论文。

在着手准备论文写作的时候,我针对正当防卫构成这个命题,阅读了大量相关方面的文章资料。

对我国《刑法》第20条法律条文内容有了大致了解,在理清思路的基础上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方向。

为了完成本篇论文,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其中有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的书目、学习教材,有我们团里宣传部门订制的法制刊物以及网上查询的论文期刊等。

在海军司法办张晓军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和帮助下从中选取了主要参考资料,经过反复阅读理解, 拟定提纲, 进-步形成论文初稿、修改等一系列程序,于2011年12月正式定稿。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

从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的法条论述入手,分析论证了我国刑法在针对几种不同情况刑法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概念的表述。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了关于正当防卫起因,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关于正当防卫客体,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即一是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 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 错误的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大胆地犯罪。

这将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

这将导致社会的法制环境的恶化。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认为犯罪是可以被容忍的。

这将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不利于未来的成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我是反方二辩。

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同样年龄的成年人犯罪后也应该不受到惩罚。

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法制环境的恶化。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和道德。

这将影响他们的教育和未来的成长。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增加社会的成本。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处理犯罪问题。

这将增加社会的成本和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大家!三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我是反方三辩。

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失去对未成年人的管控和管理。

这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安定。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社会的安全。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会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

这将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社会的道德规范。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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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探讨的辩题为“中国是否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明晰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时对方正在进行侵害,防卫目的一定是为了制止侵害)。

正当防卫所引起的后果,如将对方杀伤等,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中国,造成伤害的限度为不能超过对方想【此处法律的漏洞可想而知】造成的伤害。

但是为何我们判罚时,可以主观臆测施暴者的想法——即他想造成的伤害,却不允许我们去揣测被害者的心理?)。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过高,不少平凡善良的公民在这样的法律面前显得卑微不堪,以致一个又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因此我方认为我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理由有三:
第一,从判决现状
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值得注意的
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
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根本就
没被考虑;
第二,从判定标准来看。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的时候,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而当合法权益不再受不法
侵害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
束。

在对案件的定性中,法律无法充分考虑被侵害者在侵害发
生时的主观感受,以及客观存在的认知偏差,最终产生不公正
的判处结果;
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

在看见不法侵害时,有的旁观者明明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能力,却因害怕受到防卫过当的判罚畏首畏尾,导致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对社会道德体系建设造成严重伤害。

其次,对被判罚者和知情者来讲,会对社会、法律产生抵触的
认知;对一个社会来讲,法律判定标准的过高,更会增加社会
治安的隐患。

综上所述,当下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例,并不能充分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甚至会导致我国社会治安隐患增加。

因此,我方一致认为,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附注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探讨的辩题为“中国是否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明晰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时对方正在进行侵害,防卫目的一定是为了制止侵害)。

正当防卫所引起的后果,如将对方杀伤等,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你造成的限度不能超过对方想造成的伤害)。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过高,不少平凡善良的公民在法律面前显得卑微不堪,以致一个又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因此我方认为我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理由有三:
第一,从判决现状
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根本就没被考虑;
第二,从判定标准来看。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的时候,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正:此处断章取义)(反此处补充: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当合法权益不再受不法侵害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反补充: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反:结束后不应当以自己内心的冲动与本能主动采取反击措施,应该交由法律公正判决,而非意气用事对对方造成超限度的伤害)在对案件的定性中,法律无法充分考虑被侵害者在侵害发生时的主观感受,以及客观存在的认知偏差,最终产生不公正的判处结果;
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

在看见不法侵害时,有的旁观者明明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能力,却因害怕受到法律防卫过当的判罚畏首畏
尾,导致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对社会道德体系建设造成严重
伤害。

其次,对被判罚者和知情者来讲,会对社会、法律产生
抵触的认知;对一个社会来讲,法律判定标准的过高,更会增
加社会治安的隐患。

当下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例,并不能充分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甚至会导致我国社会治安隐患增加。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中国应当降低正当防卫的标准。

相关信息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

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

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相信大家有听说过,(反方)中外的国情在很多层面都不一样,若拿外国的法律政策衡量我国的法律规定,未免显得十分偏颇;
此外,试想,在美国,假如有人走进你的院子,你要求他离开,他不离开,你开枪射杀他,属于正当防卫。

何其不可思议,就是因为这种甚至不堪一论的小事,就可以轻易践踏一条生命——假若对方对进入你的院子并不知情(你没有围围栏),或是假如对方没有听清你说的话(你说的声音很小),那么就可以杀死对方!
某些媒体在一个社会事件的议论中,穿插对其他国家案例的描述,不考虑前因和后果,不考虑社会和国家情况的不同,引起我国人民的愤慨,何等高明的舆论操作,这也何等的罪无可恕!勿要以舆论绑架法律的尊严!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
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我国法律规定:(无限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一个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人,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

理由是,前者运用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

法律不能起死回生。

可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出台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这是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在沉寂太久了过后,迈出的一小步——却是整个中国法律建设进程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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