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1.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确保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
3.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
即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以保护合法权益。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
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要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侵害、是否属于必要防卫、是否符合情势的要求等条件。
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包括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反击过当等。
正当防卫按照情况可以分为防卫过当、不明防卫、自卫过当等不同类型。
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进行过度的防卫行为。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立即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一种对行为人免责的制度,也是对于自卫权的保障。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个人权益,是一种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需要。
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危险时有序、理性地进行自我防卫,确保自身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 正文2.1 【论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即时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非法侵害是指被侵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或明确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即时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时采取的,不能事后进行。
必要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或排除危险,不能过度防卫。
适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害,如盗抢、伤人、非法侵入等。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王富元同志 :
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 1 的赔偿责任 : 可证 明的事 实或 者
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 可证 明 ;. 意隐瞒所 2故 售房屋 已经抵押 的事 实 :.故意 隐瞒所售 房屋 3 已 经出卖给 第三人 或者为 拆迁补 偿安 置房 屋
卫 。 . 法侵 害不 限 于犯 罪 行 为 。 法 侵 害 的外 2不 不
事 工作 的 ,工作中受伤 应属工伤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家政服务 人 员是 经 中介机构 介 绍或 自行 与 雇 主挤 商建立雇佣关 系的 , 工作 中 受伤 则不属于 工伤 , 不能享受 工伤 保险待遇。对 于这种情况 ,最高人 < 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 偿案
任 何 责 任 。 请 问 , 妹 我 妹到底 算不算工伤 . 应 由谁 承 担 责 任 ? 读 者 : 会 瑜 姚 姚 会 瑜 同志 :
定 . 问 , 样 才算 是 正 当防 卫 ? 请 怎
读 者 : 凯 华 赵 赵 凯 华 同志 :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 当的主要特征
编辑 同志 :
我 妹 妹 经 家 政 公 司 介 绍 到 雇 主 家 当保
姆 。 一 天 . 在 给 雇 主 她
矗
l
编 辑 同志 :
家擦 玻 璃 时 . 小心 从 不 阳 台 上 摔 下 来 . 院 治 住
疗 3个 多月 . 医疗 费 花
了 1万 多元 我 们 多 次
重 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 防卫行为 , 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 当, 不负刑 事 责任 。” 应国语 王三超
法侵害必须是显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 观 、 实地存在 的 , 真 而不是行 为人臆 想或推 测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活中,我们要是遭受他⼈的不法侵害,此时是可以采取⼀些必要的措施来进⾏制⽌的。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你知道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是哪些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进⾏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巴黎茶馆⾎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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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有效制度,但这种制度不加限制,就会蜕变成为私刑权,从而助长公民滥用暴力、私刑,助长私力报复。
故而应当为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勇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将对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制止和预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对法学理论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1而要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设立,因此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作为正当防卫条件的“侵害”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显然这只能是一种积极的攻击性行为;所谓“不法”即非法、违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否定评价。
只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才是“不法侵害”,所以,对那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对于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对于公民追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正在被通缉的在逃人犯的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都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2(二)不法侵害和其它违法行为都可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⒈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4页。
和犯罪行为很难在紧急情况下区分。
如果只允许对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那么违法行为经过一定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
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违法和犯罪都应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正当防卫作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手段,只能在合法利益遭受客观,真实的不法行为侵犯时,才有实施的必要。
若只是行为人由于主观上假想的侵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
因此,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3(四)不法侵害的实施者是人的行为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对于无主动物自发的侵害,例如,野狗撕咬对人进行伤害,这就属于自然现象而非不法侵害。
对于来自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自发的侵害进行反击的情况,无疑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或侵害了物主所有权的,但这种反击又是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解释为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侵害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益或损害物主的所有权,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
5如果动物是出于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进行侵害,例如,饲养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是饲养者由于不注意忘了用锁链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在这种来自动物的侵害是基于人的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来自动物的侵害就应当认为是人的“行为”的侵害对该动物实施的反击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动物不过是犯罪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工具,因而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6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是不当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中。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正⒊张明楷、韩玉胜∶《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35页。
⒋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307页。
⒌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第235-236页。
⒍马克昌∶《犯罪通论》, 武汉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172页。
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这一条件是由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所决定的,当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的时候,没有制止的对象,自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不需要进行制止,自然无需实行正当防卫。
但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其判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一)有关学说确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学家们大体上形成了“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直接面临危险说”、“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1、着手说着手说是指,以不法侵害是否着手作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的标准。
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即正当防卫就是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7着手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符合刑法中刑事责任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它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各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不同的犯罪行为在着手的时间、方式、结果上也各有异同,甚至相同的犯罪,由于手段、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其着手的形式、结果也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
从总体上来说要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着手,可以用两种方法加以考察:一是,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暴露了行为人的目的。
如果行为已经暴露了行为人的目的,说明已经着手,反之没有暴露的说明尚未着手。
二是,看不法侵害对侵害的对象是否已经构成了威助。
如果直接构成威助的说明已经着手,没有威胁到侵害对象的,说明尚未着手。
8在实践中,如果以着手来衡量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那么对于特别严重的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侵害行为如爆炸、纵火等犯罪虽未着手,但要是临近着手,就会使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助,如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唯一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2、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直接面临危险说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
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7周国钧、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53页。
到不法侵害。
9如在决水案件中,行为人对河堤进行观察,选择实施地点、时间,此时并没有引起合法权益的损害,可此时河堤附近的合法利益正面临危险,这也就是构成了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
再如,在伤害、爆炸案中,行为人只要拿出凶器或取出炸药,合法利益就会面临危险,这时也就是进行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
3、进入侵害现场说进入侵害现场说认为,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实行侵害的危险已经存在,被侵害者直接面临着威助,即为不法侵害的开始,防卫者就可以实行防卫。
进入侵害现场说在实践中很难对行为犯和结果犯是否进行防卫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在实践中应用时很难准确把握,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就进行正当防卫在事实认定上无法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对进入侵害现场的任何人进行防卫则时机过早,不易确定防卫人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给案件的审理,认定上带来困难。
所以,进入侵害现场说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应用的很少。
如果遇到这类案件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目的,在结合进入侵害现场说进行判定其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以着手说为准,特殊情况下以进入侵害现场说和直接面临危险说为准。
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助已经十分明显的情况下,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也就是正当防卫实施的开始。
如在故意伤害案中持刀人向被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进行威助;殴打他人者对被害人进行攻击等,不法侵害就可视为已经开始。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时虽然犯罪份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着手实行,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如果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时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
比如,犯罪份子意图利用爆炸来实施杀人计划时,从口袋掏出炸药,这种行为还不能认为是杀人行为的着手,但是这种行为已经使被害人的生命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等犯罪份子将炸药点燃投向被害人时进行防卫,防卫时机就会错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直接面临危险说为标准就能正真发挥出正当防卫的作用,也能切实体现正当防卫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二)评价本人认为,“着手说”把故意犯罪发展进程中的着手同等于不法侵害的开始,⒐姜伟∶《正当防卫》,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70页。
势必把一些针对具有明显的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排除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实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充分保护合法利益。
而“进入侵害现场说”中的弊端就更加明显。
在确定某一场所是否为侵害现场,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能确定,不可能事先确定侵害现场,然后再以行为人是否进入该场所作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的标准。
因此,“进入侵害现场说”犯了颠倒二者时间顺序的逻辑错误,这只是弊端之一。
之二,假设可以提前确定侵害现场,但“进入侵害现场说”,则有可能使防卫的时间太过提前,导致进入现场但并不具备犯罪意图的人的损害,往往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两点可见,“进入侵害现场说”也是不可取的。
“直接面临危险说”在确定防卫的时间上确有些滞后,如果犯罪份子确实让被害人面临危险的境地,势必已占有了明显的优势,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就很难起到防卫的作用。
而且,“直接面临危险说”将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不法侵害与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两者混为一淡,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并且,其具体内容的表述也不如“折衷说”概括得准确。
可见,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对于前三种理论而言,“折衷说”的观点既指出了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也兼顾了不法侵害开始的例外情形,同时克服了“直接面临危险说”对此问题看法不够明确的弊端,所以,我赞同“折衷说”的观点。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就是要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因此,不法侵害要停止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