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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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三、简答题41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解析】本题作答时要区别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性。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分)(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分)(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1分)(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分)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1分)42 简述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解析】本题主要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入手。

不要与紧急避险条件混淆。

【答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1分)(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1分)(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1分)(4)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1分)(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分)43 简述信念的含义及其与理想的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从信念的含义及与理想关系入手即可。

【答案】(1)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抱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与坚决执行的态度。

(2分)(2)一个人的理想体现着一个人的信念和追求。

追求崇高的理想需要坚定的信念。

(1分)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

没有信念,理想就可能发生动摇,也就无法使理想转化为行动;有了信念,就可以使人们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获得一种强有力的精神力量。

(2分)44 简述爱情的本质和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解析】本题主要从爱情本质含义及恋爱要求入手。

【答案】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和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精神。

(2分)男女恋爱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包括:(1)恋爱应是以寻找爱情、培养爱情为目的;(1分)(2)恋爱应尊重对方的情感和人格,平等履行道德义务;(1分)(3)恋爱过程中要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1分)45 简述自我修养的含义和现代社会自我修养的主要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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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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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9
刘甲带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途 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发生口角。刘 甲让刘乙去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 住周甲头部并进行猛打,直到周甲打昏扔不 停手。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其儿子抓住, 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将其子一砖头砸 死。刘甲、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孩子,周乙一 砖头将孩子砸昏,迫使二人退开,然后将周 甲扶起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孩子放在地 上还给刘甲,但孩子已被失手砸死。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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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1
一天晚上,赵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 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跳出一个持 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赵某并让他交 出钱和手表。赵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 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 中,赵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 去,黄某应声倒下。赵某立即向派出所投 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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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6
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时长因为楼道 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子 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 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 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 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 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 立即用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 使李某脑神经严重性损伤,医学上称为 “ 去 皮 层 状 态 ” , 即 植 物 人 。 返回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处理方式: 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特别注意: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已 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定 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不符合主观条件的情形
保护非法利益 相互斗殴 防卫挑拨 偶然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一、制度目的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1.在自卫和救助他人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犯罪或者正在进行暴力袭击的人员,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3.在合法维权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1.非法侵害: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

2.必要性:指采取防卫行为是达到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所必需的。

3.合理性:指采取防卫行为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1.必要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2.合理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3.后果责任原则: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1.主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出于自卫或者救助他人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正当防卫是在已经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在预见到即将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2.正当防卫只能对非法侵害者进行相应程度的反击;紧急避险可以对即将发生非法侵害者进行制止和警告。

七、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1.被告人对自己采取的防卫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2.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进行推定。

八、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扩大1.在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在居民楼、院落等非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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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在立法中的体现。

立法体现在:(1)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等;(2)废止了类推;(3)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则;(4)分则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谈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1)预见程度不同;(2)是否凭借条件不同;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有:三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有多次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谈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刑事责任存在与否决定刑罚的存否;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4分)二者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有罪必有责,但有责未必有刑;刑事责任与犯罪同生,而刑罚是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执行。

(5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预见程度不同;凭借的条件不同;意志因素不同。

简述缓刑的成立条件有: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何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是,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有何特征,而犯罪构成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犯罪;(6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简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方法有三种:一人犯有数罪,且都被发现的,按照并罚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均受到侵害,而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而对象则不是。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2)一种犯罪一个目的,而可出于多个动机;(3)一种动机可实施不同目的的犯罪;(4)目的是某些罪和成立的要件,而动机只影响量刑。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制度。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1分)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2分)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2分)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1分)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分)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分)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分)(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2分)(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分)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分)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3分)(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3分)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分)(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1分)(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分)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分)(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2分)(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2分)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分)(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1分)(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分)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1分)(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分)(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1分)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分为三种: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1)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1)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二者的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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