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一)
《刑法学》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意图1,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1),防卫认识。
基本内容有:a,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b,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c,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d,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2),防卫目的。
包括两个层次:a,制止不法侵害;b,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
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如相互殴斗、打群架等。
注:互相斗殴可以在一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
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如,在他人抢劫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时,以防卫手段保护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
(二),防卫起因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即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者推测的。
(三),防卫对象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理由是:a,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经,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如行为人放狗咬人,防卫人把狗杀死,狗属于行为人的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首先看一个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
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06年真题: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B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
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C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D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分析:B选项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对已经结束的侵害实施“防卫”是绝对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考研刑法复试题目及答案

考研刑法复试题目及答案1. 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答案: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2. 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答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适应;(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 解释刑法中“过失犯罪”的含义答案: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但结果却发生了,且该结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
4.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 论述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而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完成了犯罪行为,且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6. 解释刑法中“自首”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答案:刑法中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答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主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8. 论述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同时犯有数罪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的原则是,总和刑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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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一)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刑法学理论和有关案例,较为细致的分析了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并简单介绍了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过当这两个与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
本文对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成立条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渊源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从习惯到法律,从观念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
正当防卫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的特有范畴。
下面,我们就正当防卫的条件做一简单的探讨。
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
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的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的界限;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例如意外事件就是这样,还有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不满十四岁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呢?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不允许采取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一切侵害行为,精神病人与未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法性,因此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另一种主张认为应允许实施的正当防卫,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数。
我们认为,对于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防卫人不知道实行侵害行为的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知道则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可实行紧急避险。
当然,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或迫不得以时,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精神病人甲持刀向乙追砍,乙紧急逃避中跑入一条死胡同,别无出路,而甲已赶到并向乙举刀砍来,乙不能因为甲是无责任能力人而等其砍死,这时则可实行正当防卫,将甲打倒或把他的刀夺过来。
否则不符法理,也有悖于一般的情理。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一般的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目前,刑法学界就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争议:1、不法侵害是仅指犯罪侵害,还是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侵害。
笔者主张有限制的犯罪违法侵害说: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侵害。
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并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第二,违法性与行为人的能力无关,无论是精神异常者,还是未达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造成的侵害,都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都是违法的侵害,当然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否则就会使被侵害者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并有可能纵容犯罪分子继续犯罪。
2、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
笔者认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危害。
例如,某火车道扳道工拒不实行扳道义务,这时,一列满载旅客的列车驶近,若没被扳道则该列火车有可能会于其他列车迎面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这时,火车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用暴力迫使其扳道。
但如果其不作为行为不能形成紧迫危害,则不得对其施以“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是否包括过失犯罪。
笔者认为当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时构成过失犯罪,这时,由于不能形成正当防卫的紧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对过失犯罪,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
有过失,则过程过失犯罪。
1983年6月某日晚,赖小光见其弟遭赵强李忠的围打,便上前指责两青年。
赵强随后来打赖小光,赖小光被迫还手。
这时身穿便衣的民警鲁田上前抓住赖小光的肩膀,赖小光认为鲁是赵强等人的同伙,便拔出牛胆刀刺伤鲁的左臂,鲁左臂受轻伤。
事后,赖小光被逮捕。
“在这个案例中”,赖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又因他当时无法预见鲁是民警,不属于过失行为,而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追究赖的刑事责任。
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
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流弊。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此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的危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三项指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
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
为什么要对行使防卫权的时间上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国家和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为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逮捕、审判和惩罚。
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防卫不适时的两种情况: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事先防卫是不法尚未开始,也未形成紧迫危害就施以防卫行为。
事后防后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侵害人已经达到了侵害目的、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或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等情况下再实施的防卫行为。
事后防卫有两种形式:一、故意的事后防卫,又称报复侵害。
二、因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事后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但由于防卫人对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不法侵害依然存在而对其实施了所谓的“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对因为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
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而没有预见,以致实行了事后防卫的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过失,即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
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枉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行为。
目前在刑法法界,就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存在着几个有待讨论的问题:1.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我们认为对动物的侵袭具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
动物的侵袭大体有三种情况:(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他人。
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损害他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看起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
乙反击犬,就是甲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