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中国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挑战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个问题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被视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它是一种治理方式,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法治建设是首要任务。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强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法律的普及与教育。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治机制,中国才能实现真正的现代化。
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社会治理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它是指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有序与稳定发展。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要求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社会共治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紧密合作,实现权力、责任、利益在社会中的多元共享。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对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在现代化的转型中,中国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协同的社会治理机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影响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促进的。
法治建设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社会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也需要依靠法治建设来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
在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密不可分。
在法治建设的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取得的成绩不可忽视,但也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取得更加卓越的成绩。
四、中国式现代化的特点与挑战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的现代化有着明显的不同。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
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
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
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
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法的故事 朱苏力

“法”的故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1-29浏览次数:774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治及其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该如何走?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还是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苏力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丰富本土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习惯、民间法等。
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根基。
尽管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比如,“和为贵”的观念在解决纠纷时仍然被广泛运用,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矛盾。
这种观念反映了中国人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也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
社会习惯也是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关于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正式法律规定但被当地居民普遍遵守的习惯。
这些习惯基于长期的生活实践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民间法同样不容忽视。
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群体中,民间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比如,在一些行业协会中,内部制定的规则对于会员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范。
这些民间法虽然不是由国家正式制定,但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调整着社会关系。
然而,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对待这些本土资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过度依赖传统和习惯,而忽视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本土资源一概否定,将其视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相反,应当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吸收和转化本土资源,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
苏力先生还强调了法律移植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现象日益普遍。
但法律移植并非简单地将外国的法律制度照搬过来,而需要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
如果移植的法律与本土资源不相适应,就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
朱苏力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3000字

【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3000字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断断续续地读了近两个月,终于将苏力老师的这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完了,感触良多。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构建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而且苏力老师在本书中所举的例子大多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西北等落后地方,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启发,这种从实际出发,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精神是我们现在和未来的法律人应学习的。
这本书的名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大家可能各有各的理解,但是为了确定一个共同讨论的话域,我们必须得了解原作者的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为此我特引苏力老师的原话,也只有他自己的话才能真切的表达自己想法以免我们误读他的意思。
“之所以关注中国的时间,是因为就总体来说不存在普适的法治模式;而法治是否存在于实践,在于如何做,而不是懂得如何做;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学共同体的形成又是极为重要的。
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在实践上改进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能促进法学的发展,法治的形成,也正式这个原因,我选择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作为本书书名。
”可见为什么苏力老师选择这个书名是有考究的而不像他自己说的那样对“本土资源”这个词并不看重。
这本书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由当时北京大学的研究生赵晓力作的序以及朱苏力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组成;其余的三个部分是正文,包括“变法与法治”,共收录了七篇文章;“司法问题研究”,三篇文章被收录;“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共有六篇文章收录其中。
在第一部分当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一个当下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正是围绕着这个问题,作者对目前中国的法治之路,对当下的法学研究和教育进行了一些探索、思考,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以期成为自己的贡献。
作者认为“只有关注中国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才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洞见,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这本书没有拘泥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而是将目光投向了中国社会的现实,试图从本土资源中寻找法治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书中开篇便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能否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苏力先生认为,法律并非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深深植根于社会文化之中。
西方的法治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如果简单地移植到中国,可能会因为水土不服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这些本土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运行和效果。
苏力先生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生动地展示了本土资源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性。
例如,在民间调解制度中,他指出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很多时候比正式的法律诉讼更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民间调解依靠的是社区的道德规范、人情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妥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
这让我认识到,法治建设不能忽视这些在民间长期存在且行之有效的规则和机制,而应当将其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之中,使其与现代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在谈到法律的移植时,苏力先生强调了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他认为,法律的移植并非简单地将他国的法律条文照搬过来,而是要考虑到法律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移植过来的法律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这让我联想到我国在引入某些西方法律制度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如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就面临着诸多挑战,这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和司法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苏力先生认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和融合的。
在一些情况下,民间法可以通过国家的认可和规范,上升为国家法;而国家法也可以在实践中吸收民间法的合理成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之道,非常道——《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苏力教授的代表作之一,表现了苏力教授对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法治之路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刻思想。
全书分为三编,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本文也将依据原著分为三部分并在最后做出总结与思考。
一、变法与法治苏力教授在全书的第一编便提出了他在全书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不能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而应注重中国的本土资源。
书中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的特殊时期,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成熟,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也尚未建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势必导致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变革。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及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
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改革困难重重,法治建设之路也变得无比艰难但却势在必行。
当时有许多学者的主张是借鉴西方的法治建设经验,加快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发展。
这一学说在中国其实并非这一时期才提出的新学说,而是从中国迈入近代以后建设法律制度的主流学说以及主要做法。
但苏力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并提出了另一种更好更适合的方法——借助和利用中国本土的传统及习惯。
苏力教授指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
西方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依据其本国的传统及习惯,并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改优化而来。
而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习惯惯例的辅助,而不易甚至根本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近代的法律现代化的努力总是失败的,很少成功。
而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过去,在现代中国的社会中一样存在。
作者以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为例向我们论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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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本演讲稿由观察者网整理并请朱苏力教授全文审核)我觉得讲演还是应当站着的。
感谢孔丹理事长,靳诺书记和其他各位领导,感谢今天出席的同学,感谢人大经济学院,令今天的讲座得以举办。
我今天讲这个题目叫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我主要讲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最简单,什么叫法治?第二,为什么中国社会转型会需要法治,目前法治建设需要的几个重要方面,以及第三,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
最后简单讲一下我对这个前景的预测。
法治是一种有序的生活状态首先简单说一下法治。
一般来说,我们现在讲法治,往往侧重好讲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但法治,在我看来,是整个社会有序的生活状态。
用中国人最习惯的话讲,就是有规矩,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矩。
定规矩少不了国家的制定法,甚至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但绝不仅仅是国家的制定法;规矩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养成的许多习惯。
各种规矩会随着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变化。
在不同行业会形成各自的习惯,在家庭有习惯,在农村有习惯,在工厂、企业、学校,包括大学老师,都会养成自己的习惯,甚至包括引证,论文的写作,合作署名,共同合作撰写论文等各方面的规矩。
重要的行业还包括职业伦理,比如法官、律师、医生这些行业,都有自己的规矩。
这些规矩有的可能会变成法律,却不一定都上升到法律,只是各行业都要有某些行规。
社会方方面面有合乎情理的可行的规矩,社会有序,我们就可以大致称之为法治。
法治并不等于国家把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
这就好比在经济学上,国家要管经济活动,但不能管得过细、过死,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给生动甚至有创造性的社会生活留下足够的空间。
但为什么社会要有序,要有法治?法治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社会要有序才能给大家确立一个稳定的秩序,如何投资安排自己生活,从事自己的事业?如何同别人进行合作?许许多多自然界的秩序,自然规律,就是我们安排各种生活的一个重要根据,今天天气会很好,不会地震,不会有重大灾难,那么才可能有今天的讲座。
社会生活也需要规矩。
讲座六点半开始,大家都守时,我们才能有效使用自己的时间。
社会生活中所有人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各自对这个社会的预期来行动的,否则大家会以为上当了。
为什么上大学?预期是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或开发自己的偏好,或毕业后可以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职业,认识一些终生的好朋友,甚至找到配偶;尽管并非每个人的这类预期都能实现。
这些规则对我们的行为影响是非常大的。
举个例子,如今在城市生活中,同居现象不少,但同居的女性一般都会注意别怀孕,有的男性同居者也会注意。
这类城市女性什么时候会怀孕生孩子呢?通常是她领了结婚证之后。
什么东西使她们的行为有这些差异?就是婚姻。
注意,人们结婚时未必感情比同居时更深,结婚和同居其实在其他方面区别并不大,也住在一起,吃穿在一起,区别就是没有一个法律上约束,因此不稳定,当然也不是人结了婚就永远不离开了,还是可能有离婚,有婚外恋等,但结婚令女性有一个稳定预期,起码就是我怀孕、生孩子时,你不能离婚;如果同居,男子什么时候都可以离开,除了道德或良心的约束,没有法律的约束。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就那么一张纸,结婚证,就会促使女性的行为,对她自己的生活安排,有了很大的区别。
因此法律对每个人的生活都很重要。
不仅如此,法律还对与别人合作也很重要。
结婚是一种合作,但合作还有其他形式,一块投资,一起创业,而且包括了不合作,也就是相互约定,你的事我不管,而我的事你也别管。
因此绝交也是一种合作。
广义的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在家庭、社会层面、职业层面,合作会改善自己和合作者,会增加各种财富的积累,也包括个人的福利。
因此,中央强调全面的依法治国,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调法律不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而且在全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非常重要。
由于社会各方面的生活都需要遵守规则,有规矩,因此,在我看来,所有社会只要是持续的足够长久,长期稳定,比较繁荣,都一定是有规矩的,并在特定意义上,你也可以说那就是法治社会。
但历史中国的那种社会有序比较讲规矩的状态,古人不称其为法治,而是叫“文治”,与平定天下的“武功”相对。
文治的核心就是要通过古代的政治文化精英,依据全国统一尽管比较粗略的文字表达的规则来治理整个国家,规范王朝的机构和官员的运作,保证国家政治的统一和稳定。
中国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全国统一的推举、察举和科举,以及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等等就是法治的一些重要方面。
当然,这种法治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区别是显著的。
区别是什么?最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基础不一样,当时大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现代法治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工商业发达的市场经济。
而经济基础的不同会引发,不同时代的法治实践对平等、自由的关注程度非常不同。
比如现在更强调个人,个人创业,个人所得税,个人发明,私有财产等等;但传统社会就不是这样。
例如国家的赋税征收,就都是按一家一户来确定的。
但问题不出在不是当时的人们不懂个人主义,而是按“户”来分配赋税劳务,在社会层面来看,更合理,也更为公正。
一个家庭可能有两个男子,只征一个人去当兵;但如果是个人主义,你就不知道该谁当兵更合理。
但传统中国的那种法治,那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法治,已经过去了,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事实上是过去一百多年的时间,从辛亥革命,甚至更早,直到今天,中国社会的最重要问题就是要变农耕社会为一个现代化的工商社会。
从1949年之后,中国开始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开始,一直就是这个努力;但在国家基本完成基础建设,两弹一星令中国国防有了底线保证,以及1972年中美实际建立了外交关系之后,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工业,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全面深刻的变革。
今天中国的城市人口已经55%上下,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不再生活在农耕社区的熟人社会,而是生活在城市的陌生人社会。
熟人社会对人的约束作用这个变化直接改变了中国社会生活的秩序和秩序建构问题。
无论是农耕社区还是较少人员流动的城市单位里,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生活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太多国家法律直接规制,熟人之间的经常交往,构成一种反复博弈的关系,通常会迫使双方都遵守规定。
从日常生活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借钱不需打借条。
我在今天这样一个场合,我要找在座的哪位借钱,几块钱算了,但要借的比较多,你就可能让我至少写个借条,或者是要找个人见证一下。
而如果我不还,你就更可能诉诸国家的正式法律来制裁我。
正式的法规往往是解决陌生人之间问题的。
交往者相互越是陌生,就越需要法律细致明确,就越需要了解预先确定的规则,就越可能给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熟人之间我的反应,我所依赖的规则就不一样。
我可能依赖我对你的了解,如果你在我心中是不守信用的人,我就从一开始就不借钱给你;借了,你不守信用,我或者上门逼债,或是我认栽但从此不再跟你合作,还到处宣传,某某不是个东西,一定要提防等等。
这都是制裁。
不守信用的人在熟人社会中很难生存下去。
因此传统中国社会当中最基层的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是不太需要国家正式法律保护的,这并不是中国人不懂得法治,而是这种社会生活环境令大多数普通人,生活在熟人社区,不太需要法治。
但就整个中国来说,法治也还是重要的,特别是在治国这一层面。
中国古代社会和国家的治理实际上可以说有三个层次,齐家(其实是农耕社区)、治国和平天下,法律主要用来治国,或是治吏,大致公正地选拔调配和升迁官员,保证整个国家的结构运作,防止地方分裂势力。
而基层社会治理基本靠的是熟人社会发生的规训机制,靠儒家教训。
平天下则有关边疆治理,有点类似于民族区域自治。
但这种状态近现代以后,随着工业发展,商业发展,随着城市化,包括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发展,慢慢开始改变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整个社会发生了快速和重大的变化,城市人口从1980年代初的18%到如今的55%,也就是说至少有5亿以上将近六亿的人口,是在过去的30多年先后进入城市。
生活在城市地区的人每天遇到的大量的都是,甚至几乎全是,陌生人。
有许多还很可能是一次性交往。
无论今晚的讲座,还是讲座之后出门乘公交或打的,或是外出旅游,购物或是到政府机关办事,我们生活在陌生人的世界。
这种社会状态就给许多人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风险。
因为如果交往是一次性的,人就可能有机会主义倾向,而我们无法精确判断谁会搞机会主义,因此100个陌生人中只要有一两个陌生人,你就会有风险。
如果我来做一次讲座,讲得不好,谁又能拿我怎么样;下次不请你了,你说;但如果我就没打算下次再来,你怎么办?!当代中国根本性的法治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法治的意义就开始浮现出来了,并且首先是老百姓的直观需求。
他们可能有两个最基本的法治需求。
一是我流动出来以后,在举目无亲的他乡,我如何获得必需的帮助。
原来住在村子里,我可以找熟人帮助,但是来到北京后,我谁都不认识,有了各种问题,我能找谁?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人进城首先要找熟人,甚至直到今天不少人还如此。
但大部分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包括城市中流动者,遇上各种麻烦,他首先要找那些可以信赖的人,找警察,找政府,找法院,找社会中很容易辨认但大致能信得过的机构和人。
这就是对法治的需求,也是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社会人员的高度和快速流动,也会引发违法犯罪的急剧增加。
各地的统计数据,包括国外的,流动人口都更容易违法犯罪,多种因素促成。
包括缺乏归宿感,包括总以为自己可以逃脱惩罚,包括没有熟人的眼睛注视和社区的舆论压力等等。
说不定晚上就想砸ATM机偷钱,偷窃或抢劫,或是卖淫嫖娼等等。
我曾经想过一个非常天真的问题,卖淫嫖娼的人为什么不在家门口?在家门口上班也方便,下班也方便,也不需要租房。
没有谁在家门口嫖娼的,为什么?学问就在这些看起来很滑稽的问题上。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只属于中国,欧美国家当年在现代化的时期,也都是这种状况。
例如,100年前,美国城市化工业化兴起之际,也是犯罪猖獗之际,也是犯罪学研究诞生之际。
人们因此觉得生命、财产不安全,自然对法治有了更大需求。
国家的警察装备改变了,数量增加了,训练也强化了。
但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也都进行了许多投入。
一个典型例子是校园,20、30年前,中学、小学都不设铁栏杆,现在哪个不设?以前学校门口最多一个看门的老头,现在哪个学校没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家庭个人层面呢?每家都有防盗门,即所谓“盼盼到家”。
不要以为这是从来如此,防盗门这东西也就大约20年的历史。
住过筒子楼的人基本都记得那时各家的门都不大关。
这也许是老百姓对法治最直观的需求。
非常重要。
但对于整个中国来说,普通百姓不一定察觉和关注,但实际上已经大量受惠的是,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要推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要用明确的规则来吸引外商和外资等等。
在这一方面,尽管出现了其他一些问题,但总体来看,我认为,法治其实是相当成功的,也是很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