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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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尽快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地实施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聚焦“两强一增”行动目标任务,大力推进项目统筹,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

二、保障措施(一)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

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得统筹使用。

各地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二)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要根据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支持方向和金额、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监管措施等。

总体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并于8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正式函件电子版。

(三)推进信息公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申报、安排全省农田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全省农田建设实施计划,监管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负责终止项目审批,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统计汇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检查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成果管理办法》2 汇交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3.1 汇交对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1)矢量数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09
【实施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
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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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皖农经〔2016〕124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确权办):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工作,加快全省县级数据库建设进度,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省农委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县级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成果汇交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工作,是保证各县(市、区)内各标段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格式统一,满足符合国家规范的县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要求必不可少环节,也是建立全省统
一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实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检测、入库、成果输出的重要基础。

目前,由于各试点县标段较多,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给成果数据汇交带来很大难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工作的艰巨性,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认真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工作。

二、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审核把关。

保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范,是建立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的基础。

各试点县(市、区)在进行成果汇交时,要组织本县(市、区)各标段专业测绘单位,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对确权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错误问题,要及时纠错、纠偏,确保成果数据满足建库需要。

三、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

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技术要求高,鉴于目前各县(市、区)标段多,汇交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成果汇交进度和质量,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数据库建库任务,各地要切实加强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抓紧确定成果汇交单位,及时启动汇交工作。

汇交单位的确定,原则上要求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专业技术单位承担成果汇交任务,也可以从本县测绘中标中选择一家技术力量强、有实力的专业测绘公司承担单位成果汇交任务。

四、及时做好确权成果汇交数据提交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中标标段,提交确权成果汇交数据,成果汇交数据须通过全省统一招标的县级数据库质检软件(由省统一发放)检测及县级数据库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并符合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和《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成果汇交技术要求(试行)》。

首批试点县(区)、新增试点
县(市、区)和后期启动的县(区)的成果汇交工作分别于9月底、10月底、11月底提交。

同时,按照省下发的确权登记颁证县级数据库硬件配置标准,把县级数据库硬件配置到位。

五、加强成果汇交及县级数据库建设前期对接工作。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经省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由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项目部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6号、橡树湾27栋901室,项目经理:肖志华,联系电话:136****5921)。

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省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技术指导和县级数据库建库工作。

省确权办拟于近期举办县级数据建设及使用技术培训。

各地要抓紧确定确权县级数据库负责人和本县(市、区)负责成果汇交单位及联系人,并及时做好工作对接,帮助建库施工单位及时了解确权成果数据情况。

各县(市、区)项目负责人及成果单位、联系人名单,以市为单位于8月底前,用电子版报省确权办(邮箱:**************)。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确权成果县级数据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管理和成果拓展运用的基础。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成果汇交单位督促指导,密切与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和县级数据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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