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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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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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畜牧局、水产局、菜办):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创建条件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创建基地必须是市级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或市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或省级以上农业有关部门开展的标准化示范点、区)。

2、基地生产品种。

每个创建基地的生产品种仅限1种,必须是当地优势品种,种植业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茶叶等产品;畜禽产品包括生猪、牛、家禽等;水产品包括四大家鱼、罗非鱼、鲈鱼、鮰鱼、克氏螯虾、河蟹等;其他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3、基地规模。

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畜禽养殖中牛年存栏不少于1000头,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000头,家禽年存栏不少于100万只;淡水养殖面积围网不少于5000亩,池塘不少于2000亩;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可适当放宽。

4、商品率。

粮食、油料商品率不低于50%,蔬菜、果品商品率不低于80%,水产品、畜禽产品商品率不低于90%。

5、产地环境。

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经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皖农办质函〔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现场核查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根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试行)》(皖农质〔2015〕53号)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试行)》(皖农质〔2015〕212号)要求,在各市自查自评基础上,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场核查,并同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15年度经各市农委申报考核验收的第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26个县(市、区):肥西县、庐江县、濉溪县、谯城区、涡阳县、萧县、砀山县、固镇县、太和县、凤台县、天长市、来安县、霍山县、金安区、当涂县、芜湖县、繁昌县、宁国市、旌德县、义安区、贵池区、望江县、黄山区、歙县、广德县、宿松县。

二、核查组织和时间现场核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测评时间为6月中旬,每个创建县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核查内容和程序现场核查内容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应落实的8个方面32项工作任务,考核形式主要是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工作核查等。

(一)召开汇报会。

听取县创建办汇报,内容为活动部署、开展情况以及取得成效等。

(二)现场检查。

检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创建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创建工作力度、监管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监管措施落实等。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

随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完成30份调查问卷。

(四)核查打分。

严格对照考核标准,核查创建县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现场核查得分。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XXX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五”以来,通过在全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安全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等工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不断改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升。

根据2008年全省第一、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结果,全省蔬菜农残平均合格率达97%,畜禽和水产品平均合格率达99%以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在省纪委关于亳州市查处种子领域腐败问题有关情况报告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种业产业全链条监管,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推动全省种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发展决策部署,针对亳州市农作物种子领域突出问题,深刻全面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大对种子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体制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坚决守护好“江淮粮仓”,为打造种业强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整治内容1. 市场主体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备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区域推广、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无标签(白皮袋)以及散装种子等情况。

2. 种子管理部门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重点整治涉种行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种子领域违规经商和间接参与企业经营行为。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工程”,扎实做好农产品绿色发展质量管理工作。

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精准发力,不断推进“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一)规范认证,高质量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2018年新增“三品一标”生产基地300万亩以上,新增“三品一标”农产品300个以上,新增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

1.提升绿色食品发展质量。

绿色食品总量稳中有增,续展率稳定在65%以上。

优化区域布局,加大茶叶、水果等特色农产品认证力度,优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地发展绿色食品。

严格审核认证,提升发展质量,防范风险隐患。

发挥认证系统与专家组优势,采取集中认定和认证评审,提高工作效率。

2.推进有机农产品发展。

利用农业系统资源条件,发挥工作体系优势,积极推进有机农业发展,实现认证总量持续增长,再认证率保持在85%以上。

率先将农业部门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平台管理,持码上市,增强为获证农产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品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3.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

配合修订《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提高登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程序把关和质量管理。

立足独特产地环境和人文历史,着力保持地标产品的独特品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委:根据农药管理法规和和农业部要求,我委结合本省农药管理工作实际,学习借鉴外省做法,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农业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管责任制度(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药监管工作。

(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农药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所辖县(市、区)农药质量抽查取样、督促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和跨县(市、区)农药案件的执法;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并在本辖区实施农药监督执法工作。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具体单位负责落实农药监管日常工作。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农药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把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保证安排农药监管工作和抽检所需的经费。

二、抽检制度(一)农药质量抽检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情和农时不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3.农药质量抽检范围应覆盖各相关农药类别和农药经销商类别,其中抽检乡(镇)级经销商的样品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50%。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
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农市[2008]3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

(皖农市〔2008〕323号)
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快速、准确、科学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客观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护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巢湖管理局,宿松县水产局、广德县农委:现将《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认真抓好落实,保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良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5月9日安徽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实施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渔民),“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渔区、面向渔船),注重实效,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渔业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促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打非治违”、夯实渔业安全基础等工作有效落实,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良好发展态势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时间活动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13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活动安排(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1.活动时间:6月3日至6月9日。

2.活动内容:各地要利用禁渔期有利时机,组织在渔村、渔船(农民生产自用船)集中停泊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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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皖农市[2009]343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皖农市〔2009〕343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提高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省农委决定,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

现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董承武
联系电话:0551-2674336
电子信箱:***************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委决定,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条例》,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载体,以增强各地、各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为主体,在全省城乡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切实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二、宣传重点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公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条例》是依法监管的重要法规,是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保证,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

2、《条例》的主要内容。

重点宣传《条例》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各级政府、生产经营主体和公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当前要突出宣传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宣传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监督、检验检测三大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和保障农产品安全的能力。

4、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典型。

推出一批贯彻落实《条例》、抓好以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市场准入为重点的典型,特别是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年活动、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管,一手抓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和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典型。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5、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消费常识,特别要突出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畜禽疫病防控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产、理性消费。

三、活动安排
1、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11月初省农委召开宣传贯彻《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视频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条例》宣贯工作,并邀请省人大农工委、省法制办领导莅临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讲话,有关会议内容在安徽日报(农村版)安排专版刊登。

2、开展《条例》宣讲活动。

在《条例》实施前,邀请省领导作电视讲话。

各市、县农委应结合实际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开展电视宣讲,并深入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村巡回宣讲《条例》。

省农委翻印《条例》1万册,发放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并组织有关专家(见附件一)分组指导宣讲活动,确保《条例》宣讲到企业、到基地、到市场、到农户。

3、组织各类宣传活动。

从11月1日开始,省、市、县安排组织“一报两台”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各级电视台和安徽农业信息网、安徽农网、信息田园及农业系统各专业网站群全月每天播放滚动字幕。

省农委拟定了宣传月活动宣传口号(见附件二),供参考。

4、开展“百千万骨干培训”活动。

各地分类开展培训,重点办好两类培训班,一是培训管理和执法人员。

二是培训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基地、市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省农委举办《条例》培训班,为市、县(区)培训100名宣贯骨干,市为县培训1000名宣传骨干,县为村民组、企业、市场和基地培训万名以上质量安全监管员。

5、开展“一封信”进村入户活动。

省农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发出《致全省农民一封信》。

同时组织媒体广为宣传。

主要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市场、生产
基地和各基层单位、各乡镇、村都要利用信息公开栏、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条例》内容。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学习贯彻《条例》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切实组织抓好宣传月活动。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全面动员,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要使宣传月活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等工作紧密结合,与普及质量安全知识紧密结合,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紧密结合,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组织好宣传月活动。

各级要把《条例》宣传列入公益宣传内容,认真筹划开展一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保证版面和时段,确保在黄金时段进行宣传。

3、多种形式,全面覆盖。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群众,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要结合开展“三下乡”活动,充分利用科技赶集、街头宣传、义诊、健康教育、巡回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培训机构和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4、强化督查,确保落实。

各级要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督查、指导和考核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同时,要对照《条例》,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一:
省农委宣讲活动指导组名单
杨青省农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负责亳州、阜阳、淮南市。

王光省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负责宿州、淮北、蚌埠市。

丁作坤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
负责六安、合肥、滁州、巢湖市。

王永东省农委渔业局主任科员
负责马鞍山、芜湖、宣城市。

吕国文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副处长
负责安庆、池州、铜陵、黄山市。

附件二:
宣传月活动宣传口号
1、热烈庆祝《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颁布实施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3、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源
6、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7、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百姓健康
8、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保障
9、科学合理用药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10、强化农产品监管责任落实质量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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