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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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四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四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聘请顾问的管理,提高顾问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聘请的各类顾问。

第三条外聘顾问是指公司为解决特定问题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而招聘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外聘顾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聘请顾问应推崇公正、透明、公开、诚信的原则,建立和谐、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顾问的招聘与合同第六条公司拟聘请顾问时,应编制聘请方案,并报公司高层批准。

第七条公司招聘顾问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聘用标准,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招聘工作,确保选聘的顾问具有专业、高效、可靠的特点。

第八条公司与顾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限、服务费用等。

第九条外聘顾问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应在人事档案中建立外聘顾问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合同内容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应注明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与顾问签订的合同终止后,应进行验收工作,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费用。

第三章外聘顾问的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外聘顾问的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结果,对外聘顾问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外聘顾问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谨慎使用和管理公司的资源。

第十六条外聘顾问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有延期情况应提前向公司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外聘顾问在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员工合作,有效沟通,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聘顾问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奖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外聘顾问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合同约定、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聘顾问的考核和惩处应公正、公平、透明,确保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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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暂行暂行暂行))))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external legal a dviser编订:JinTai College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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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律师的业务的范围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下文是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法律顾问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须拥有五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同时,法律顾问需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1. 及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2. 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草拟与审核,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协助公司管理层处理法律诉讼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避免法律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2. 公司应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3. 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四、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1. 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2. 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仍须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1. 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顺利进行;2. 法律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提醒,保障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合法运营。

六、法律顾问的违约责任1. 若法律顾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 若法律顾问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法律顾问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1. 法律顾问在解除合同或到期结束合作后,应当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并妥善处理工作交接;2. 法律顾问退出后,公司应对其保留的公司机密和信息进行清理和保护,避免因此造成公司损失。

八、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公司可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和激励,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以上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拟稿人:时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将制定的《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月日- 1 -附件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对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使用和管理。

聘请外聘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原则是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律师的作用和优势,与内部法务人员在时间、经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总分公司合规部为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指导、调配、日常联络以及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级机构针对特定案件或专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自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与各级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 2 -长期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为常年法律顾问。

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针对公司的一般性事务,如日常业务的口头及书面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等提供法律意见、政策法规研究、法律调查等,并经公司授权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

合规部选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的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六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外聘咨询顾问管理规定(3篇)

外聘咨询顾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咨询顾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咨询顾问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聘请的外聘咨询顾问。

第三条外聘咨询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资格;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4.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章聘请与解聘第四条外聘咨询顾问的聘请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外聘咨询顾问的需求,填写《外聘咨询顾问申请表》报上级审批;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外聘咨询顾问聘请通知书》。

第五条外聘咨询顾问的解聘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解聘外聘咨询顾问的申请,填写《外聘咨询顾问解聘申请表》报上级审批;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表,组织专家对解聘原因进行审核;3. 经审核合格的解聘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外聘咨询顾问解聘通知书》。

第六条外聘咨询顾问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外聘咨询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我单位签订的咨询顾问合同约定的报酬;2. 在工作中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3. 享有参加我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4. 享有保密权,我单位对其在工作中获取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聘咨询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咨询顾问合同约定的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保守我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积极参与我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外聘咨询顾问的工作管理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外聘咨询顾问的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内容: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 工作质量;3. 团队协作;4. 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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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
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
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
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
(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
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
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第八条专项法律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公司改制、重组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
国有产(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投资并购等事项,起草或审核法律文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二)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三)开展法律课题研究和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四)为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九条诉讼代理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代理公司进行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代理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代理公司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四)代理公司进行执行案件;
(五)代理公司进行非诉案件、破产案件。

第十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除合同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一)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如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在收到处罚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公司;
(三)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外聘法律顾问负有保密义
务,且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四)因外聘法律顾问的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常年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意见建议;
(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向公司提交案件代理方案,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提交开庭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发展部负责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服务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外聘法律顾问、服务类型、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成果等。

第三章对外聘法律事务所的考核评价第十二条企业发展部每年组织各部室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发展部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
考核评价结果后存档。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后续改进情况,将作为律师事务所选聘的参考。

第十四条针对考核评价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发展
部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反馈核实,督促改进。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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