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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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国家科学技术部是全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内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3.合同技术项目的技术描述、技术指标、技术效果等;4.合同的技术进出口方式、范围、地域等;5.合同的技术交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6.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条登记程序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如下:1.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合同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合同双方出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八条登记变更和注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技术进出口合同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合同登记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双方的违法行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4篇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4篇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4篇篇1《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促进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监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

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技术进出口合同指的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与国外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涉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作等技术合作形式的合同。

涉及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管理的程序1.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可以申请登记:(1)合同明确了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作的内容、范围、要求和条件;(2)合同标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3)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4)合同与技术进出口有关的其他材料齐全。

合同登记后,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方可进行技术进出口活动。

2.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是指登记后的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备案管理。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1)合同的执行情况;(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3)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备案的内容。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登记管理的要求1.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技术进出口合同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存在虚假信息、遗漏信息等情况。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并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合同的履行和解释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规定进行。

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如有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3.合同的风险防范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合同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Trad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reign Trade Law)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nd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Article 2. The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s referred to in these Regulations means acts of transferring technology from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visa versa by way of trade, investment, 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技术进出
口管理的法律依据,它既保护了国家知识产权,又维护了外国技术企
业及国家利益。

第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技术进出
口管理”的概念,它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家知识产权,防止外国技术
企业占有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控制国内公司技术出口,
而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任何想要进行技术出口的企业都需要遵
守外国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技术进出口
活动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在获得技术出口许可之前,必须要先进
行技术核查,即由政府部门对技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检查,然
后再进行安全技术审查,以确定本次出口的技术不会损害国家安全或
者威胁国家统一。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技术出口后的责
任追究规定。

对于任何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行为,政府有权追
究技术出口方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技术出口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
国家安全及知识产权。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旨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维护外国技术企业及国家利益,加强中国的技术出口管理,从而保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二)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四)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完整版)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完整版)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X 年第 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5篇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5篇

有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5篇篇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规范技术进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定义)技术进出口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技术出口方”)与外国企业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技术进口方”)订立的,关于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登记原则)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捷的原则。

技术进出口双方应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第五条(登记内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号、签约双方名称、合同标的、交易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保密条款等。

第六条(登记程序)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1. 技术出口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合同登记申请。

2.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XX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查工作。

3. 审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应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登记证书。

4. 技术进出口双方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书,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双方义务)技术进出口双方应履行以下义务:2. 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技术进出口合同中应明确保密条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保护。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确保技术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变更和终止)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如需变更或终止,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技术进出口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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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1.12.30
•【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17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技术合同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00一年第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
(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

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
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结汇方式
(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

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
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

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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