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国家科学技术部是全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内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3.合同技术项目的技术描述、技术指标、技术效果等;4.合同的技术进出口方式、范围、地域等;5.合同的技术交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6.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条登记程序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如下:1.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合同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合同双方出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八条登记变更和注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技术进出口合同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合同登记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双方的违法行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4、淘汰落后产品,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
5、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家用电器压缩机
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境管理的证件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关税配额证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证件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行政管理制度、非关税措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主体,对外贸易管制中重要的管理制度,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进口
出口
禁止
货物
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6批):
自动
货物
对部分属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成品油)
技术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部门应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1、出口配额限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直接分配方式)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招标分配原则)
申请/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领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Trad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reign Trade Law)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nd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Article 2. The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s referred to in these Regulations means acts of transferring technology from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visa versa by way of trade, investment, 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30•【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1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一年第十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技术进出
口管理的法律依据,它既保护了国家知识产权,又维护了外国技术企
业及国家利益。
第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技术进出
口管理”的概念,它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家知识产权,防止外国技术
企业占有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控制国内公司技术出口,
而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任何想要进行技术出口的企业都需要遵
守外国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技术进出口
活动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在获得技术出口许可之前,必须要先进
行技术核查,即由政府部门对技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检查,然
后再进行安全技术审查,以确定本次出口的技术不会损害国家安全或
者威胁国家统一。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技术出口后的责
任追究规定。
对于任何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行为,政府有权追
究技术出口方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技术出口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
国家安全及知识产权。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旨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维护外国技术企业及国家利益,加强中国的技术出口管理,从而保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国际科技合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二)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四)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
1. 技术进出口合同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形式的技术合作合同。
2.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程序和要求,保障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登记程序。
1.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 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进出口合同书面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技术交底书、技术文件等。
3.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
三、登记要求。
1. 技术进出口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理、真实。
2.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履约期限、技术内容等。
3.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信息应当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登记。
四、登记管理。
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对已登记的合同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登记或者要求修改。
3.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合同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撤销登记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资格。
六、附则。
1.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 对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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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
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