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第一篇:《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1960年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经典文章,和《企业的性质》(1937年)一起成为科斯的经典论文。
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两个被世人称为“科斯定理”的重要结论:一,在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资源配置最终结果与法律的判决无关;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则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入手,指出传统经济学家因袭庀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对处理外部性问题(或者说科斯在文章中所说的“有妨害后果行为”问题)采取简单地限制制造外部性问题者或那些责任者的方法并不合适,科斯认为它们所导致后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在文章第五节的最后一句话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
”科斯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并不简单是因为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
”(21页第三段)他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研究方向上的改变。
”(同上)正如我在开头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成本问题》中涉及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成为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
诚然,这两个结论的提出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科斯世界(即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权利的清楚界定能够使得资源配置自动达到最优,而法律的判决或指说第三方,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介入并未能对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为西方经济学所力图证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经济制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而更接近于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为正的,同时也是科斯真正强调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世界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这也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的存在,甚至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会使许多契约安排,有关措施无法实施而束之高阁。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①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
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
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
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
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
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
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
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
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
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
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
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价值观导向的几点意见

理论探讨《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论文,该文于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该文中,科斯提出其观点:面对会产生侵害结果的经济行为,完全采用侵害方赔偿的解决方式并不合适。
因为“问题具有相互性”,即因“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问题的本质应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而科斯对此的答案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
科斯以两种定价制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牛损害谷物”的案例分析:养牛者与农夫比邻而居,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出现牛践踏农夫谷物,令其损失的情况。
在侵害者须对损害负责的制度下,养牛者便会对农夫进行赔偿、或修建栅栏,只要该行为有利可图;而在侵害者不须对损害负责的制度下,则将是农夫付费请养牛者限制牛群数量或修建栅栏;但最终牛群的数量不变,制度的选择并不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只会改变养牛者和农夫之间的财富分配。
这即是后人总结的“科斯第一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都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但现实是交易成本总是存在,甚至往往金额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科斯提到,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这即是后人总结的“科斯第二定理”)。
而企业就是这种交易成本的产物,市场行为中存在高额的交易成本,企业或政府行为或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但本身又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成本。
而正因为总体交易成本(包括行政成本)极高,所以导致调整初始权利的行为很难实现,因此,科斯认为,既然法院的判决会直接影响经济行为,它就应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作出判决时考虑到这些后果(例如在现实法律中的“合法的妨害”问题)。
总之,科斯的结论是: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并不应简单的限制那些有责任者,而必须衡量防止妨害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这个观点与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传统观点截然不同。
科斯不赞成庇古将社会总产品和私人产品进行直接比较的分析方式,同时认为庇古以税收或奖励作为解决侵害的方式也不妥当。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
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
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
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
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
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
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试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观点

试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观点作者:王小飞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摘要】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和初始权力的界定。
但我们大家熟知的“科斯定理”却并非是科斯明确提出的,科斯定理实际上是一些研究者对科斯有关社会成本问题的核心论述作出的概括,因而因人而异,智者见智。
本文主要介绍下原著《社会成本问题》(以下简称本书)的内容和中心思想,从而试着阐述对社会现实的借鉴意义何在。
【关键词】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制度安排一、社会成本问题的内容及中心思想许多人即使并没有读过该书,却也知道“科斯定理”。
其普遍定义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最大化。
认为这就是本书最主要的核心思想。
其实不然,细读本书发现科斯完全没有提到什么定理,科斯后来也提到自己并不很赞成使用”科斯定理“这一术语。
下面还原原著内容及其真正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本书一共分为十节。
第一节开门见山的提出了本书研究的主旨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外部性问题。
在此之前的经济学家多沿袭了庇古的观点:损害就要赔偿,但科斯认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的实质,外部性问题具有相互性,如何避免更严重的损害才是问题的关键。
接下来科斯以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事例,认为有必要明确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得出了论断:“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也就是说无论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优化。
当然,真正的现实社会交易中往往是伴随着交易成本的。
在考虑到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
科斯从第六节具体分析了市场、政府、企业三种不同的力量参与的解决方式但不管那一种都是具有成本的,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后,产值的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时,市场就是有效的;当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时,通过企业是可行的;当外部损害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很高时,通过政府是有利的,但政府管制并非不要成本。
读科斯_社会成本问题_一文的几点思考

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科斯的经典著作主要有两篇,其一,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其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害具有交互性,交易成本为正,初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而后来出现的“科斯定理”使许多人将其与科斯产权理论等同起来,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异。
另外,科斯的产权理论与传统福利经济学的区别又是什么?在下面的分析中将分别加以说明。
一、《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内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共分为十节。
科斯一开始便开门见山地指出,以往的一些经济学家因袭了庇古的观点认为损害就要赔偿,但他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而后在问题的交互性质中,他又提出传统上将外部侵害问题视为单方面问题是不正确的观点。
外部性侵害应具有交互性,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
由此可见,外部损害交互性质的本质和核心应是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下来科斯以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从边际和整体的角度分析了比较赔偿、损害和收益大小的过程,而不论损害方是否对损害负责,“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1]。
同时,他对造成损害一方是否负有责任分别加以说明,可以看出科斯强调权利的初始界定,从而得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这个重要的思想。
科斯交易成本为正的思想在这篇文章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在对市场交易成本考察一节中,科斯上来就摆明观点,提到交易成本为零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交易成本不仅为正,而且有时是非常高昂的。
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他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后几部分中,科斯对以庇古为代表的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其存在的不足。
科斯定理的内涵及意义

科斯定理的内涵及意义引言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于1960年提出的一种经济学理论。
该定理主要探讨了在没有交易费用和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私人协商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科斯定理被广泛应用于环境经济学、法经济学等领域,对于我们理解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1. 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当交易费用为零且信息完全对称时,无论资源最初分配如何,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最优资源配置结果。
换句话说,只要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地进行谈判、交换和合作,他们将能够找到一种最优解决方案,使得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2. 交易费用与信息不对称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交易费用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等,这些都可能阻碍个体之间的有效协商。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或者信息不完全。
科斯定理并不要求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为零,而是假设它们是固定且已知的。
3. 科斯定理的应用科斯定理在环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环境经济学中,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外部性问题,即当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影响时,如何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例如,如果一个工厂的排放对周围居民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找到一种最优解决方案,使得工厂和居民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赢。
在法经济学中,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财产权和责任分配问题。
当资源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时,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如何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争议,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总福利。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争议中,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谁应该承担损失或提供补偿,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4. 科斯定理的意义科斯定理对我们理解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强调了谈判和协商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醒我们不仅要关注市场交换,还要注重个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权利界定;资源配置主要内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并提出“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研究了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质疑与反驳。
科斯首先从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这一经典例子指出外部性侵害具有交互性,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着科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分析了养牛者和农夫的行为。
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科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时,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最大。
之后的部分则是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批判,如损害即赔偿的研究方法显然没有比较交互双方价值的大小,也没有考虑到安排后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损害。
科斯提倡研究方法要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
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我们常说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市场的自由交易都可使资源的到最佳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也就更加提醒了我们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对于资源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交易成本问题一直十分突出。
如何衡量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路径,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公共建设等问题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也是一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问题。
通过科斯的分析,我们可以为产权的安排、制度的选择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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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摘要」《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
然而,“科斯定理”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没有任何创新意义的常识,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论证方法也是极不严肃的。
《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社会成本问题》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也是西方产权学说的代表作,所谓“科斯定理”就是在这篇论文中提出来的。
然而,笔者以为,《社会成本问题》及其“科斯定理”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一、科斯的沉默及其原因科斯是以批评皮古起家的,是以“科斯定理”出名的,然而在他取得成功以后,却不再说什么了,甚至连“科斯定理”也不承认。
他说:I did not originate the phrase,the “Coase Theorem,”nor its preciseformulation,both of which we owe to Stigler. [1](P157)这段话可以译成这样的中文:“我没有创造过‘科斯定理’这个概念,更没有给‘科斯定理’下过精确的定义,这两者都要归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当别人为“科斯定理”的含义争论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科斯也不对究竟谁是谁非的问题表个态。
[2]这是为什么呢?是谦虚吗?不像。
牛顿也谦虚过,说他的三个定律不过是海滩上的几个贝壳而已,但从没有说“我没有发现牛顿定律”之类的话。
是谨慎吗?也不像。
如果是谨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说“科斯定理还不成熟,还有待于完善”,而没有必要保持沉默。
做大学问的人都很谨慎,但从未见过对自己的观点不予以澄清而任凭别人争论、误解的学术大师。
爱因斯坦也很谨慎,但为了自己的相对论不被误解而到处讲学。
马克思也很谨慎,但是,当他一旦发现别人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时便立即写信或者写论文予以澄清,《哥达纲领批判》和1852年《致约。
巍德迈》就是最好的说明。
是年事已高因而神志不清吗?也不像。
听一听他对记者的谈话,再读一读他为自己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译本写的序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斯的神志非常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三缄其口了呢?笔者以为,或许他已经明白,《社会成本问题》的价值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高,皮古理论的价值也不像《社会成本问题》所评价的那么低,“科斯定理”实在难以成立。
而要公开否认自己的学术价值,并让自己做出名符其实的学术成就已经力不从心。
于是干脆保持沉默,随你们说去吧,反正我科斯没有自我吹嘘,将来牛皮吹炸了也不是我科斯的责任。
这是科斯的明智之处,比起那些东拼西抄而侥幸获得一个什么什么奖,马上就飘飘然的学者来,科斯岂止是明智,简直是太伟大了。
所以,不管科斯理论的价值如何,科斯的人品都是值得敬重的。
二、《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梗概《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不易阅读又必须认真读一读的论文。
为了让读者用最少的精力和最快的速度最准确地把握该文的内容,这里以一个《故事新编》的形式将该文的内容归纳如下: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带回宫里当美容食品烧汤吃,比干赶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
法官请来了英国的皮古(Pigou,有人译为庇古)和美国的科斯这两位著名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员一起讨论如何判决的问题。
法官说:“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由我们根据公理和传统以及判例进行判决。
现在,请你们二位充分发表意见。
”皮古说:“这个问题很好办,让妲己归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如果她不愿赔偿就强行征税,并把她赶出王宫,叫她回老家。
”科斯说:“且慢!这样解决并不合适,这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一节《有待分析的问题》的内容。
)法官接着问:“据你之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科斯答曰:“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对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让妲己吃比干的心,也会使妲己遭受损害,使妲己营养不良。
所以,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二节《问题的相互性》的内容。
)法官又问:“到底怎样权衡利害呢?到底要不要判决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呢?”科斯答曰:“要想权衡好利害关系,必须先考虑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谈判的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随便怎么判决都没有关系,都可以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法官大喜,曰:“愿闻其详。
”科斯侃侃道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判决妲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妲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
”“如果判决妲己败诉,妲己就会主动找比干谈判,愿意付给比干一百万美元,请求比干到心脏市场另外购买一个心脏而不要讨回原来的心脏。
这时,买一个心脏只要花费五十万美元,所以,比干肯定会觉得很合算,肯定会同意妲己的要求。
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脏以后会变得更漂亮,舞蹈更优美,歌唱更动听,纣王会更加喜欢她并肯定会赏给她两百万美元的奖金。
花了一百万美元而赚回两百万美元,所以对妲己来说也很合算。
”“如果判决妲己胜诉又会怎么样呢?”科斯继续发言:“如果妲己胜诉,比干就会主动找妲己谈判,愿意付给妲己三百万美元,请求她将心脏还给自己。
这时,妲己想到:‘我吃了他的心脏至多赚二百万美元,而不吃他的心脏却可以赚三百万美元,嗯,还是把心脏还给他合算’。
所以妲己肯定会将心脏还给比干。
比干虽然花了三百万美元,但属于破财消灾,只要保住了有七个孔的心脏,就能继续为纣王效劳,就能继续干大事,一年赚回五百万美元不成问题。
所以对于比干来说,花三百万美元也很合算。
”科斯总结说:“两种不同的判决却能导致同一个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心脏的使用)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三节《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四节《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的内容。
)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结论,科斯又举例说:“蛇要吞吃青蛙是对青蛙的损害,但是,如果不让蛇吞吃青蛙也会对蛇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蛇与青蛙的官司中,蛇如果胜诉,青蛙就会主动找蛇谈判,表示:‘现在,你有吞吃我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蛇大人放弃吞吃我的权利,只要你蛇大人不要我青蛙的性命,我情愿赠送两只好大好大的大老鼠给你充饥’。
蛇考虑到两只大老鼠的营养量远远大于一只青蛙的营养量,肯定愿意答应青蛙的要求并就此与青蛙达成协议。
”“在青蛙与蛇的官司中,蛇如果败诉的话,蛇就会主动找青蛙谈判,表示:‘青蛙兄弟,现在你已经有了不被我吞吃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愿意放弃这个权利,只要你愿意让我一口吞到肚里去,我愿意将我的蛇洞让出来,做你们青蛙的繁殖基地’。
青蛙考虑到‘牺牲我一个,繁荣千万代’的豪迈与光荣,肯定愿意答应蛇的要求并和蛇签订协议。
”“所以,不管法院怎么判决,他们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的内容。
)法官冷静地说:“既然如此,就按皮古的意见判决不行吗?既能维护公道,又能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政治、经济双丰收,有什么不好呢?”科斯坚定地说:“不行、不行,刚才说的‘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道理,离不开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为零。
实际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有时会很高很高,高得使妲己和比干无法谈判,甚至使交易彻底泡汤。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内容。
)法官皱起了眉头:“这样说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决此案才好呢?”科斯说:“你要是判妲己败诉,以后就没有人敢摘别人的心脏了,此后市场上也就买不到心脏了,我们大家也就都没有人心可吃了。
更重要的是,国王、大臣和百姓就再也看不到优美舞蹈、听不到动人的歌声了。
假如你判比干败诉,那么人们就会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大家都躲藏起来,甚至逃亡到别的国家去。
我们不仅没有人心可吃,没有歌舞可以欣赏,而且连人都看不到了。
”法官说:“这样看来,还是判妲己败诉比较地好一些,对吧?”科斯说:“那也不行,万一纣王发起脾气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七节《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内容。
)这时,皮古再次提出建议:“那就让妲己交点税,别的就算了。
”科斯摇摇头,继续说:“你这种单方面的征税方法是不对的。
要纳税也得让比干一起纳税,建立一种双重征税的制度。
因为,妲己摘心给比干造成了损害,比干不让妲己摘心也给妲己造成了损害。
”法官接着问:“那么,税率应该怎样确定呢?”科斯说:“我无法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
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征税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八节《皮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第九节《皮古的传统》的内容。
)在讨论结束时,科斯再次强调说:“研究妲己与比干一类的经济争端问题的方法要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十节,也是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的内容。
)* * *“故事”讲完了,读者千万不要以为笔者是开玩笑。
笔者敢拿人格担保,“故事”中的争议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的所有争议,在性质上和过程上是完全一样的。
三、“科斯定理”与常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3](P83)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3](P10)科斯的这个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交易的进行除了要有足够的交易成本以外,还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体,还需要有可以用来交易的客体。
如果种麦的人另有草地一块,在他的麦地受到养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败诉的话,他当然可以和养牛的人协商,承诺只要你将麦地还给我,我情愿将草地送给你养牛。
如果种麦的人仅有那一亩三分地,当他那块地受到养牛者的侵犯并且败诉的话,他还拿什么和养牛的人作交易呢?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养牛者交易,因为他已经没有交易客体可以用作交易。
当一个人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人就要死亡,当一个企业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企业就要瘫痪,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担责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进行交易,因为他已经死亡,失去了主体资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3](P92)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