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GB 12141-1989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05-01实施1 主题容与适用围本标准规定了货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货运索道和循环式货运索道。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林业使用的集材索道和客货两用索道以及临时为施工所架设的轻便索道,也不适用于特种构造的索道如缆索起重机等。
2 引用标准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88 762毫米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GB 352 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353 一层梯形和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354 两层梯形和一层Z开钢丝的密封式钢丝绳GB 1102 圆股钢丝绳GB 1200 镀锌钢绞线GB 75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9075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及报废规GBJ 61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TJ 9 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TB 829 异型股钢丝绳JTJ 02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3 一般规定3.1 线路3.1.1 选择索道线路时,应考虑当地气候、地理条件和索道要经过的交通要道以及要跨越的其他建筑设施等,索道线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为一直线,索距需要改变时按3.1.5规定的围确定。
3.1.2 索道在运行过程中,货车和钢丝绳在横向和纵向摇摆,偏摆量和与不属于索道设备本身的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得超过以下值。
a.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在不设导向装置的情况下,其横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12°),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与支架间的净空不得小于0.2m,装设导向装置时其偏摆量不得大于14%(8°)。
b.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其纵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在此情况下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也不能与位于最大坡度区段的支架设施相碰撞。
3.1.3 在跨间运行的货车在各种情况下两个货车之间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0.5m。
3.1.4 索距应按下述条件确定a.两个货车相对运行时互相偏摆后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b.在跨间一辆货车向侧偏摆,而另一侧的钢丝绳同时也受最大风力向侧偏摆时,在水平投影面上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66)kV~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110<66)kV500 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的技术监督工作,35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和500 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96-1994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 2694-2003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 4623-199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DL/T 646-1998输电线路钢管杆制造技术条件
DL/T 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每盘导地线应标明:制造厂名称、导地线型号及规格、装运旋转方向或放线方向、运输时线盘不能平放的标志、由外至内每根导地线的长度、毛重及净重、日期和盘号。
6安装
(1)导地线的安装工艺、质量应满足GBJ 233-1990的相关要求。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工程分裂导线的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张力放线的操作应符合GBJ 233-1990和《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的规定。
(3)金具表面应热浸镀锌或采取其它等效的防腐蚀措施。
(4)对在严重腐蚀、大跨越、重冰区、导线易舞动区、风口地带和季风较强地区等特殊区域使用的金具应适当提高相应性能指标。
(5)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的金具必须满足防电晕和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6)拉线金具的强度设计值,应取国家标准金具的强度标准值<特殊设计金具应取最小实验破坏强度值)除以1.8的抗力分项系数确定。
(3)按照设计要求和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检查OPGW金具的安装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工作,对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促进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的创新与提高,提高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的目标是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实施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稳定和持续进行。
第二章设计监督第六条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具备设计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
第八条架空输电线路设计监督应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合理。
第九条设计监督应重点关注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电气参数的选择、结构的可靠性等方面,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和工程要求。
第十条设计监督应确保设计方案与环境条件相适应,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施工监督第十一条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监督应重点关注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监督应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监督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验收监督第十六条架空输电线路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质,并按照验收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监督应重点关注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验收监督应确保验收结果与设计文件相符,确保架空输电线路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验收监督应加强对关键技术指标的检测和监控,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索道运输专项施工方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索道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专项施工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索道运输的组织架构、技术要求、安全措施和进度安排,以保障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1.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14)2. 《架空输电线路货运索道运输施工工艺导则》(DL/T 5792-20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定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工程输电线路施工中,需通过索道运输施工材料、设备等物资的情况。
四、施工组织1. 组织架构:成立索道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索道运输工作,下设运输组、安全组、技术组等,分别负责运输计划、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
2. 人员配备:根据索道运输需求,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安全员等,确保索道运输工作有序进行。
五、施工技术1. 索道架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索道架设位置,确保索道运行安全可靠。
索道架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索道结构稳定。
2. 材料运输:根据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材料运输计划,确保材料及时送达施工现场。
运输过程中,遵循“先重后轻、先大后小”的原则,确保运输安全。
3. 设备安装:在索道运行稳定后,进行设备安装工作。
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技术参数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培训:对索道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定期对索道运输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应急预案:制定索道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七、进度安排1. 索道架设:在工程开工前30天完成索道架设。
2. 材料运输: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材料运输,确保材料及时送达施工现场。
3. 设备安装:在材料运输完成后,进行设备安装工作,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Q GDW 1418-2014 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施工工艺导则

II
Q/GDW 1418—2014
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施工工艺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准备、索道架设、索道试运行 与验收、索道运行与维护、索道拆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的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141-1989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05-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货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货运索道和循环式货运索道。
3.1.2索道在运行过程中,货车和钢丝绳在横向和纵向摇摆,偏摆量和与不属于索道设备本身的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得超过以下值。
a.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在不设导向装置的情况下,其横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12°),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与支架间的净空不得小于0.2m,装设导向装置时其偏摆量不得大于14%(8°)。
b.货车在经过支架时其纵向偏摆量不应大于20%,在此情况下斗箱翻转时的货车也不能与位于最大坡度区段的支架设施相碰撞。
3.1.3在跨间运行的货车在各种情况下两个货车之间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0.5m。
3.1.4索距应按下述条件确定a.两个货车相对运行时互相偏摆后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b.在跨间内一辆货车向内侧偏摆,而另一侧的钢丝绳同时也受最大风力向内侧偏摆时,在水平投影面上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3.1.5索距的改变和线路方向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索道上的索距应保持不变,在索道线路上如有特殊要求时可以改变,但是在每个线路支架上钢丝绳的偏折角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得超过0.6%,如果方向的变化过大时,应设转角站。
3.1.6离地最小距离满载货车的底面、空车反转后的外廓或钢丝绳的最低点与地面或积雪表面之3.3.5在单线索道上也应使货车平稳地通过托索轮。
3.3.6货车经过挂结器和脱开器的出入站口处要装设安全装置。
其作用是:防止没有和钢丝绳抱好的货车出站;防止脱索后的货车逆行。
3.3.7货车不得超载运行。
3.3.8货车严禁运人。
3.3.9双线索道上应配备承载索加油车和检修车。
3.3.10每个货车应在明显处有编号。
3.4钢丝绳在支架鞍座上、托压索轮上的压力和折角3.4.1双线索道的最小支架载荷钢丝绳在支架鞍座上的最小载荷在下列不利情况同时出现时也不允许为负值(浮起);a.钢丝绳最大拉力增加了40%时;b.风力强度为500Pa而且是沿着支架向上吹时;双线索道的最小支架载荷和受非工作水平风力的合力必须作用在索槽以内。
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提高电力输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的架空输电线路及相关设施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相协调,确保监督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架空输电线路技术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维护、运行等环节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九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架空输电线路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二)对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合格;(三)对架空输电线路的设备材料进行监督,确保合格的材料使用;(四)对架空输电线路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五)对架空输电线路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电力输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六)对架空输电线路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条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需求提出: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电力监管机构提出需要进行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的申请,详细说明监督需求。
(二)监督计划编制: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督需求,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范围、重点等。
(三)监督实施: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监督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架空输电线路进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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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进一步加强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监督工作,强化索道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提升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管理,规范其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特制定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系统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以下简称索道)的架设、报审、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并纳入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管理责任主体与监督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是索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索道的架设、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管理工作。
索道的架设、验收、运行维护、拆除应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开展。
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是索道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架设准备第四条现场勘查。
索道架设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勘查应包括:索道走向、跨度、长度、跨越物及基础支点地质环境等信息,并结合运输货物的重量、尺寸等,合理选择装卸料场、索道路径、索道型式、支架类型和重量级别。
第五条架设选址。
对索道基础支点的选址,应避开陡坎及松软地质。
索道架设坡度不宜大于45°,防止坡度过大造成货物倾覆。
索道路径严禁跨越电力线、通信线、铁路、公路、航道、生活区、厂区等设施。
如确因特殊地形或环境影响无法避免跨越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高风险管控等级。
第六条方案制定。
施工单位索道架设,应做到“一索道、一方案”。
结合现场勘测情况,遵照《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施工工艺导则》(Q/GDW 1418—2014)编制索道施工专项方案,严禁不切实际的套用。
其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架设、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各方面内容,并附受力计算分析(包括承载索、返空索、牵引索、支架、地锚等的分析计算)、工器具选择、施工平断面图和部件组装图。
第七条方案审批。
方案严格履行编审批程序。
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完成方案编制后,施工单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章后,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方案如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第八条施工项目部应搜集齐全索道构件(部)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报监理审核备案。
第三章架设及验收第九条架设管理。
索道架设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索道架设及首次使用,应组织开展风险预警管控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预警管控的工作要求,发布风险预警,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索道架设应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要按照审批后的索道施工专项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索道架设作业应严格执行《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现场关键点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中架空线路工程特殊环境交通及运输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索道架设由作业负责人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B》,根据现场复测的风险动态评估等级,三级风险的由施工项目部审核签发,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在作业票中签字,方可开始作业;四级及以上的风险,由施工项目部审核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在作业票中签字,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项目部应对进入索道施工现场的设备、工器具进行进场检验、检查,不合格设备、工器具不得进入现场;使用过程中发现失效或损坏的设备、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出现场。
索道架设过程中,施工项目部在索道各部件安装、调试完成后,要进行空载试验、载荷试验,发现任何问题均要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并重新试验。
索道架设完成后应在各支架及牵引设备处安装临时接地装置。
监理项目部应加强监督,对于地锚埋设、承载索锚固、试运行等关键环节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六条验收管理。
索道架设完成后,由施工项目部组织自验收;监理项目部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索道的试运行与验收应依照《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施工工艺导则》进行,并填写“附录C:施工货运索道运行调试、验收检查表”及“附录D:牵引装置载荷试验数据记录表”。
经验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索道验收后,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竖立标牌,且应包含以下内容:验收合格牌(包括验收单位、验收组长、验收时间);索道参数牌(包括额定荷载、跨距、高差、主要部件技术型号及参数、架设时间等);操作责任牌(包括负责人、主要操作人、监督检查人等及联系方式);操作安全技术规程;索道示意牌;安全警示牌;友情提示牌等。
第四章运行及维护第十九条索道运输应严格执行《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现场关键点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中架空线路工程特殊环境交通及运输关键点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索道使用必须落实专人专管、专人操作、专人指挥。
操作人应熟悉操作流程,经培训考试合格。
由具备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担任操作,无操作资质人员严禁操作。
监理单位要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索道管理相关培训与考核,加强监理人员监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索道操作人员临时离开现场,必须通知作业人员停止运输作业,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变更操作人员,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每日索道使用前,应对索道牵引系统、承载系统、锚固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运行小车与牵引索连接可靠;牵引机卷筒上钢丝绳至少缠绕5圈,并可靠接地;开机空载运行 5~8min无异常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运输作业。
第二十三条每日收工后,依照《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专用货运索道施工工艺导则》中“附录E:施工货运索道施工运行记录表”填写运行记录。
同时现场设置专人看护,以防部件丢失。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启用索道设备。
第二十四条在整个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必须将索道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体现到《每日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中,并签字确认,同时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五条索道运输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或装载与工作无关的物件。
索道下方严禁站人,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索道外侧。
驱动装置未停机,装卸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域。
第二十六条索道运行或牵引速度应根据所运输物件的重量来调整发动机或牵引机转速,载荷开始牵引时,先慢速牵引,检测索道牵引机制动能力;运行时应匀速、平稳,速度不宜超过32m/min,单件重量较大的物料接近支架时,应降低牵引速度,使运行小车平稳通过支架。
第二十七条货物运输过程应设专人监管、统一指挥,运输过程必须确保沿线通讯畅通,信号传递要语言规范、清晰。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索道运行中装料、卸料;山坡下方的装料、卸料处,应设置安全挡板;运输过程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必须绑扎牢固,防止物料缠绕牵引索或坠物。
第二十九条索道跨越简易道路时,在道路两侧或跨越点合适位置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派专人在跨越点两侧看守,保持通讯畅通,遇有车辆经过时,应临时停止索道运行后放行。
第三十条遇有六级及以上风或暴雨、雷电、冰雹、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山洪、泥石流期间,应做好索道基础设施的防冲刷措施。
恶劣天气和水文、地质灾害过后,必须对运输索道全线安全性进行检查并重新开展载荷试验,确认索道状态正常后,方可开启使用。
第三十一条运行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通知索道操作人员停机检查。
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均应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
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牵引索钳口、挂钩夹具、转向滑车等主要受力部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落实对运输索道的维护保养制度。
设置专责维护保养人员,按期对索道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施工、监理项目部应每周对索道状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承载索的锚固、拉线、各种索具、索道支架,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业主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索道使用专项督查。
第三十三条索道运行期间,要定期对地锚、承载索、牵引索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并对工作索初拉力进行调整,按要求对牵引装置、钢丝绳等重要部件进行定期保养。
第三十四条支架应每周调整拉线的松紧度、支架连接的可靠性及支架整体稳定性。
工作索应按要求每周检查其磨损、断丝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废。
报废标准按《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GB/T 9075-2008)执行,并及时更换。
第三十五条索道超过30天不使用时,应放松工作索张力,排空索道牵引机冷却液,并对所有部件进行保养。
停用期间,施工项目部应派专人看护。
重新启用时,应重新检查调试。
第五章索道拆除第三十六条索道拆除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索道拆除应组织开展风险预警管控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预警管控的工作要求,发布风险预警,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索道拆除应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
第三十九条索道拆除作业前,施工项目部要按照审批后的索道专项施工方案拆除部分,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索道拆除作业应严格执行《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现场关键点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中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索道拆除作业由拆除作业负责人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B》,根据现场复测的风险动态评估等级,对三级风险由施工项目部审核签发,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在作业票中签字,方可开始作业;四级及以上的风险,由施工项目部审核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在作业票中签字,方可开始作业。
第四十二条索道拆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重点区域安排人员看守,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十三条线路工程投运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架设索道全部拆除。
第四十四条索道的拆除应遵循从终端到始端、从高处到低处的原则。
多级索道时,宜先拆除上一级索道,再拆除下一级索道。
第四十五条拆除工作索时,先放松承载索、返空索、牵引索或提升索张力,采用驱动装置将绳索牵引至线盘。
严禁在不松张力的情况下,直接将绳索剪断。
在山坡上拆除绳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绳索自动下滑。
第四十六条工作索拆除完成后,即可拆除支架,应依次拆除支架上附件、横梁、立柱或支腿。
第四十七条地锚挖出后,应对地锚坑回填夯实,恢复地貌。
第四十八条索道部件运离现场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对地形、地貌进行恢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编制、修订。
第五十条本规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