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
红筹案例分析

红筹上市案例分析所谓红筹,就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然后以(政府被认为外资方的)离岸公司身份,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股权,再以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
政策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生效。
一、忠旺(一)搭建“真内资、假外资”的合资企业框架1.拟上市主体“辽宁忠旺”的关联企业“辽阳铝制品厂”向“辽宁忠旺”投资60%,实行控股权。
2.在香港新成立“港隆公司”,以外资身份回国向“辽宁忠旺”投资40%。
3.拟上市主体“辽宁忠旺”由“辽阳铝制品厂”和“港隆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而这三家企业实际为同一法人,通过“转道境外”的方式,间接全资控股“辽宁忠旺”,形成了“真内资、假外资”的合资企业框架。
(二)规避法律障碍,搭建红筹模式。
1.法律障碍: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该要求。
2.规避法律障碍,进行股权重组的操作步骤:1)在境外设立全资控股的BVI公司、忠旺国际集团、忠旺投资(香港)公司等。
2)将“辽宁忠旺”两大股东“辽阳铝制品厂”和“港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公司。
3)忠旺投资(香港)接手“港隆公司”40%的股权,采用国际换股收购方式。
接手“辽阳铝制品厂”60%的股权,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
4)“辽宁忠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忠旺投资(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规避依据:“辽宁忠旺”是中外合资企业,将内地及海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其法律性质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
3.忠旺投资(香港)收购“辽阳铝制品厂”的步骤:1)采用“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融资1个亿。
2)其他非主营业务的关联公司“忠旺国际集团”采用“有期贷款”的方式,融资2个亿。
3)收购完成后,采用“辽宁忠旺”的未分配利润,逐级进行现金分红,直将资金到达“忠旺国际集团”,用于偿还有期贷款。
规避10号文 中国秦发红筹上市

规避10号文中国秦发红筹上市--协议控制模式经纵横2010-02-22 11:33:39“协议控制”模式原本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最近几个月以来,关于山西省政府收编民营煤矿的事件,引发了国内舆论的持续关注。
舆论皆反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整合民营煤矿,围绕着“煤矿整合”,各利益相关方不断被牵扯进来。
于是乎,台面上的口水混战、背地里的利益博弈,一场接一场地上演着。
庆幸的是,这一波“整合潮”,没有波及到煤炭产业链下游的民营企业。
而且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称为“国内最大民营煤炭贸易企业”的中国秦发(HK0866)在香港挂牌上市了。
中国秦发的红筹上市,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协议控制”模式。
一般而言,“协议控制”模式主要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
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因而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中国秦发即是利用了这个“便利”。
“协议控制”模式的由来“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
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首先,针对公司架构设计,红筹上市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公司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
在董事会方面,建议设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而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等。
其次,对于融资架构设计,红筹上市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首先是私募融资,可以通过发行股权、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私募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为上市做好准备。
其次是上市前的公开融资,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公司。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与其合作实现资金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强公司的竞争力。
最后,对于上市架构设计,红筹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两种方式。
境内上市可以选择在A股市场上市,需要符合相应的上市条件和审核要求。
在境内上市过程中,需要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如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
而境外上市可以选择在香港交易所或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等境外市场上市。
境外上市需要进行上市辅导、项目尽职调查、境外律师事务所审查等环节,确保公司符合当地的上市要求。
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需要注重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
在整个上市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上市流程的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确保上市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需要考虑公司架构、融资架构和上市架构等各个环节,确保公司能够顺利上市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在整个设计过程中,需要与相关的专业机构合作,做好尽职调查、审计、法律审核等工作,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目录一、“关联并购”规避问题二、VIE模式下的红筹架构01“关联并购”规避问题TranzVisionTranzVision迅世環球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完成红筹架构搭建最为关键的步骤,即以并购的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控制之下。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然而,实务中,除了极少数国资背景个案以外,基本没有成功取得商务部审批的关联并购先例。
因此,选择股权控制模式的红筹企业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核。
(1)以境外身份通过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收购(“换身份”)“关联并购”的主要审核对象,是境内主体以其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在境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如若相关主体不再拥有境内身份,将不会触发10号令11条规定中的“关联并购”,从而规避10号令关于外资并购的限制。
因此,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内自然人股东通常会选择先移民,取得境外身份,然后在境外层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包括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
实践中,海底捞在港交所上市前张勇夫妇移民到新加坡、周黑鸭董事长周富裕之妻唐建芳取得瓦努阿图共和国永久公民等相关操作都是基于此目的。
境内自然人股东取得了境外身份后已属于境外人士,其若直接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原则上不适用10号令第11条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商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为避免由此带来审批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在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资产时先设立WFOE,再通过WFOE收购境内运营公司股权(股权并购方式)或核心资产(资产并购方式),此时则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情形下,只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收购境内公司完成后,该模式下的红筹架构即搭建完成。
红筹模式上市

红筹模式上市1、红筹架构的搭建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 号文”)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如要避免商务部审批,公司的自然人大股东可以自己办理海外移民变更国籍身份或通过有外国国籍的亲属成立家族信托,去操作红筹上市重组。
同时,以往案例中,往往中国律师会要求公司向当地省级商务部门申请出具一份确认函,确认上述操作不属于需要按10 号文第11 条去报送商务部审批的外资关联并购。
重组具体步骤为:(1)大股东或者相关的直系亲属(如:妻子、子女等)需先寻求取得境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2)大股东在境外信托机构设立信托计划,并指定包括有海外国籍的直系亲属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上述家族信托操作中的注意事项:(a)在该操作项下,大股东不拥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受益权,其设立的家族信托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大股东有权力更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b)为保障大股东的受益人地位,家族信托成员须是一位大股东充分信任的人;(c)由于大股东为家庭信托的控制人,把股权由大股东转移给家庭信托,不会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控制权变更。
(3)由大股东或信托计划发起设立一系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BVI 控股公司由大股东或其家庭信托持有,设立香港公司由BVI 控股公司持有;(4)香港公司直接收购境内企业全部股权。
该类收购对价理论上是以评估值(一般不低于资产净值)为依据,企业须对评估值高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份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由于各地商务部门对收购对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减少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外汇资金数额,建议公司尽量与当地商务部门协商,争取以注册资本为收购对价,以减少所需外汇金额。
(5)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作为主体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家庭信托以及其它股东向开曼公司转让BVI 控股公司的全部股权。
图1 重组前公司架构图2 重组后公司架构2、红筹模式重组资金来源境内民营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
红筹规避十号文案例分析专题

案例概述:民企分流A股IPO 各家规避十号文出暗招 (2)1、山东博润买外商企业“壳”重组国内资产无需审批 (4)山东博润的重组模式和长甲地产较为类似:由实际控制人王金淼拥有境外身份的亲属(母亲),通过一家离岸公司控制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壳公司”,再将境内的纯内资企业装入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完成跨境重组。
但是,与长甲地产不同的是,山东博润重组的“壳公司”不是自己原先就拥有的,而是从第三方收购而来。
因而,在法律突破层面来说,山东博润比长甲地产走得更远。
(4)2、长甲地产拥有一家十号文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组的“壳”公司 (6)赵长甲拥有一家十号文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组的“壳”公司;为了跨境重组,赵长甲先将该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给其已经获得境外身份的妻子;然后再将各纯内资的地产项目公司,陆续装入该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将内资企业的权益转移至境外。
按该案律师意思,只要拥有了十号文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后续把纯内资企业装进去,就等同于纯内资企业在十号文以前搬出去了,因而不适用十号文。
(6)3、保利协鑫上市后收购境内剩余权益 (8)4、太宇机电“阴阳合同”虚拟跨境换股 (11)5、永业国际OEM模式境外主体上市 (13)6、中国秦发协议控制模式被广泛复制 (15)7、玉米油王氏兄弟擦边球变相先卖后买 (17)8、银泰百货引入PE华平先卖后买 (19)9、胜利管道第三方代持规避关联并购 (21)10、SOHO中国境外换手+信托持股 (24)11、英利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25)12、兴发铝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28)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内资核心子公司兴发铝业已经变身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兴发铝业并未采取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合并,从而实现将佛山兴发权益并入境外公司,这一做法,巧妙地规避了如天工国际案例中出现的争议。
(28)13、天工国际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30)在十号文生效前,天工国际已经将一家内资子公司搬出境外,在十号文生效之后,利用这家已经转变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以再投资的方式将剩余两家内资企业收购。
红筹架构常见的搭建方式及原因解读

红筹架构常见的搭建方式及原因解读红筹的由来红筹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什么是红筹架构?红筹架构,也叫红筹模式,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主要是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上市融资的目的。
红筹架构常见的搭建方式及解读1、第一层BVI公司解读BVI公司注册有如下特点:程序上: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非常简单,几乎一天就可以完成,且因不需要股东董事的资料,极大提升了股东的隐密性,同时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费用上:在BVI注册的公司费用低廉,如果主体业务不是在BVI 运营只需要每年交一定的年费即可;税收上:作为著名的免税天堂,BVI注册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等。
另外如果开曼公司上层直接是实际控股人,那么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需在180天内汇入境内,如果是BVI则可以逃脱掉这一规定。
2、开曼公司解读即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
一般企业会决定把这一层作为上市主体。
为什么不是BVI公司呢?我们可以想到BVI注册公司如此简便,股东董事都不需要核查,联交所的监管者恐怕也不敢让这样的公司在香港挂牌上市吧。
开曼群岛对公司的审查虽然相对非避税地宽松很多,但是比BVI地区还是严格的。
3、第二层BVI公司解读大家可能疑惑为什么在这一层又设一个BVI公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得资产剥离和重组。
比如公司想出售最底层的公司,直接可以以开曼公司为卖方出售第二层BVI公司的股权,这样既便捷又可节省大笔税费。
这一层不是必须设立的,可根据实际需求来加设。
4、香港公司解读设置香港层最主要是因为香港与内陆有税收优惠。
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中国开始向外资企业征收20%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和场所的外资企业能减免到10%,但对于港澳以及新加坡等地的外资企业可降低至5%。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之案例分析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之案例分析目录一:中国忠旺 (1)二:天工国际 (11)三:兴发铝业 (18)四:SOHO中国 (25)五:保利协鑫 (33)六:瑞金矿业 (42)七:中国秦发 (53)八:银泰百货 (60)九:英利能源 (68)十:太宇机电 (76)一:中国忠旺文/苏龙飞对于刚刚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说,“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
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随着全球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今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
以2009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373.33亿港元。
1/86若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远不会被关注,据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
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接受过媒体的当面采访。
甚至于上市前的全球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一件坊间流传的故事,或许能为刘忠田的“神秘”做一个脚注:有一次,辽宁省政府某厅组织本地及外地媒体记者前去采访,到了辽宁忠旺集团的大门口,被保安挡在门口,保安打了个电话请示,就回复说老板不在,无法接待。
但没多久,带队的省厅官员就看到刘忠田的轿车驶出大门,扬长而去。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显得非常特殊。
已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过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
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
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真内资,假外资”的合资企业架构刘忠田从个体户到民营企业的创业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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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琥珀能源有限公司胡先伟摘要:由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是很完善,而中国民企到境外直接上市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门槛较高,通过红筹模式实现“曲线”境外上市成为中国民企的常用途径,但2006年9月8日“10号文”出台生效后,使很多准备红筹上市,而重组尚未完成的企业陷入红筹困境。
实际上,“十号文”并没有那么可怕,只要对“十号文”深刻理解,通过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计和搭建红筹架构,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
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红筹上市监管的政策演变后,结合成功案例重点分析了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关键词:十号文中国民企红筹架构设计一、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1、含义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一般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岛)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架构模式在法律、审批、税务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因而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经常模式。
2、优势(1)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刚性门槛,把一批具有相当潜力的民企拒之门外,而境外上市可选择的上市地多,且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相对发达,上市门槛较低,满足多种民企的上市需求。
(2)境外上市审批时间短,整个上市周期短,只要企业基本面理想、管理基础好,从上市启动到挂牌上市一般可在6-12个月完成。
(3)如中国企业直接申请境外上市,申报企业需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规模门槛“456””限制,即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 000 万美元,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 6 000 万人民币,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实在是高不可攀。
而通过红筹上市模式申报境外上市,就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审批程序较简单。
(4)上市后再次集资的能力也更强——企业上市半年后,便可发行新股再集资;另外,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原有股东套现比 H 股要容易得多(如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东在上市 6 个月后就可出售套现)。
(5)在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一般在避税岛,上市主体税负成本很低,有些甚至零税率,且返程投资形成的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在原所得税法体系下更为优惠。
如果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境外架构层级设计科学,可享受各层次注册地的税收优惠。
(6)红筹上市为敏感企业上市提供途径。
部分敏感企业在我国是不允许上市的。
比如:学校,但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美国纽交所成功红筹上市,越过了行业的限制,成为我国首家上市的民营教育机构。
二、红筹上市的政策演变简述及“十号文”的出台针对红筹模式的监管,由于监管当局需在适当鼓励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基础上,规范外汇资金流转,预防国内资产转移,又担心国内过多的优质民企在境外上市,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的“生源”,使各阶段监管当局的监管心态复杂和导向很难拿捏,监管手段精确度略显不足,监管政策不是左了就是右了,最终导致监管政策演变一波多折。
2000年前,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数量较少,民企海外上市监管问题尚不突出,2000年1月裕兴电脑大股东通过购买外籍身份的方式在香港上市,成为政府监管的一个转折点,要求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必须取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由于证监会繁琐的审批程序,大部分企业无法顺利获得“无异议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
直至2003年4月,证监会宣布取消“无异议函”的审批,给国内民企境外上市打开了政策之门,掀起了第一波境外上市高潮。
200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虑红筹模式的滥用使得大量资金不在政府的监管之内,发布“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的三重审批,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使得民企红筹之路被暂时关闭。
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考虑“11号”文缺乏可操作性,发布“75号文”,11号文”被同时废止,进入放松监管期,迎来第二波上市热潮。
然而好景不长,在不到一年时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
根据“十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同时在45条规定:商务部出具原则批复函后,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以上“十号文”规定使得在此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想通过在境外新设为上市服务的特殊目的公司,来收购国内关联公司,完成标准红筹架构搭建,已基本不可能,因为审批程序复杂,且很难得到审批,甚至不予受理,成为红筹上市最核心的障碍,该文正式出台至今,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十号文”框架下标准的红筹结构搭建。
三、如何合理设计红筹架构模式“十号文”的出台,想在该文框架下标准搭建红筹架构已基本不可行,只能在充分研究该文的基础上。
如“十号文”第11条未对该条款的“其他方式”给予明确定义和范围,为如何设计合理红筹架构规避关联并购审批留下一定的空间。
有些从参与双方主体入手,合理避开关联并购,有些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上入手,寻求可以不经商务部批准的合理理由,等等。
现结合成功上市的案例,分析一下如何设计红筹架构模式。
1、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组设计有些民营企业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已在境外设立公司,且在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中,已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可利用该平台进行重组。
(1)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十号文生效前,天工国际有一家外商投资子公司,在十号文生效之后,利用这家子公司,以再投资的方式将剩余两家内资企业收购。
这种模式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存大较大的争议性,因为“十号文”明确规定“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方式规避”。
尽管天工国际于2007年7月采用该重组模式在香港成功上市,但不建议采用该种重组模式,过于冒险,如同一模式设计的日照钢铁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惨遭否决。
(2)吸收合并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内资核心子公司兴发铝业已经变身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兴发铝业不能通过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合并,从而实现将佛山兴发权益并入境外公司。
因为根据现十号文5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2001年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报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就可以,毋须报商务部审批。
(3)直接收购境内关联剩余控股权有些民企当年为了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待遇,往往通过境外设立的公司持有境内企业不少于25%的股份,但未达到控股权,可通过直接收购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形成控股或全资,使境内权益置入境外,完成重组。
因为“10号文”中所指并购的标的公司一般理解上应只包括内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严格上应不参照“10号文”的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辽宁忠旺的重组模式。
但更为安全的方式是外方对该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增资,形成控股权而实现境内权益置入境外,完成重组。
(4)借“壳”重组如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均为内资企业,而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有一家十号文之前成立的非上市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考虑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剥离,同时将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装入,实现借“壳”重组,前提是拟上市公司的产业是鼓励或允许外商企业投资的,这样收购的审批程序简单,以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一般在工商变更环节,工商局不会关注该并购是否属关联并购、是否符合十号文的有关规定。
如长甲地产就采用该种模式,但该模式未巧妙避开关联并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不建议采用。
从以上三种重组模式上看得出,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一家自已控制的“十号文”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只要十号文之前具备了这个境外连通的管道,红筹架构的重组设计就会更为便利。
(5)第三方代持在“十号文”生效以前,胜利钢管就已经持有一家下属合资企业,在“十号文”生效之后,胜利钢管的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借助第三方代持的方式,实现权益和资产的转移:先把持有的合资企业出让给境外第三方,然后再通过这家合资企业(已变身成外商独资,且表面由第三方持有)来收购境内的核心业务,从而规避关联并购。
这种模式关健要配套好相关法律文件的制作,不能使实际控制人大权旁落,避免假戏真做,代持者霸占上市公司,如优配汽配。
2、先卖后买实际控制人王氏兄弟打了一个巧妙的擦边球:先将子公司协议出售给境外第三方,然后利用法律所允许的签订协议与支付款项的时间差,将企业由内资企业变更成外商独资企业;待企业身份变更完成之后,王氏兄弟再以外方无力支付收购余款为由,通过境外壳公司将企业的权益接手回来,从而规避关联并购,同时避免了境外接手方日后拒绝“回售”的风险。
3、协议控制“协议控制”模式源自新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俗称“新浪模式”,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
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盛大网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即采用了协议安排模式,即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控制境内企业的办法。
第一部分是转移业务收入的协议,独资企业通过协议安排长期向盛大网络提供各项服务咨询,由此盛大网络需按期支付有关费用,从而转移了境内实际运营业务公司的大部分利润。
第二部分是签订间接控制权的协议,盛大网络授予该独资企业的指定人员不可撤销的代理投票权,可在盛大网络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的选举中进行表决。
如此,虽然上市公司主体没有收购盛大网络股权,但通过其全资的外商独资公司协议控制了盛大网络。
4、改变国籍身份,买“壳”重组如外汇登记存在困难,重组前公司自身又没实际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考虑由实际控制人或其充分信任的人改变国籍(一般6-12个月能运作好),在境外设立公司,再买一个在十号文生效前注册好的外商独资企业,从而将境内权益装入该“壳”中,完成重组架构的设计。
如山东博润。
四、结束语:“10号文”的根本目的不是“堵”,而是为“规范外汇管理、预防资产外移”,控制一下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节奏,应该说,中国监管当局对民企境外上市还是适当鼓励的,以促进中国民企的发展。
对上述有些试探政策底线、寻找突围的红筹架构设计模式,存在很大争议,应避免采用,尽管在实践中有些侥幸通过这些重组模式成功上市,但毕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