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及其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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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及其发展历史

公管院 09 行政管理 03090223 陈明

新中国建国已逾60年,值此祖国花甲有余之际,我仅以一学生的角度浅析一下祖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发展进程并就“党政分开”这一政策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还望老师批评和指正!

1、新中国建国以来政治制度改革侧重点回眸

(1)党政关系改革

虽然十二大提出了党政分开,但党政关系改革正式启动应该是在十三大以后。十三大报告指出,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亦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十三大以后,开始试行党政分开的改革,各级党委撤销了与同级政府部门重叠对口的职能部门,大量事务性和行政性的工作开始由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简单地运用西方多党制条例下的党政关系来理解党政分开的改革,看不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通过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先发规定了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二是认为实行平党政分开哦就会削弱党的领导,看不到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是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变,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两种倾向都表明雪球符合我国国情的党政分开的运行机制是个尚需继续探索的课题,同时还应看到,党政分开阻力重重还有深层次的原因。这待会儿再详细阐述。

(二)关于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改革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和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

制。大部制体制改革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值得指出的是,大部制改革反映了地方政府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普遍愿望。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目前的中国大部制改革还很不完善,首先,大部制改革还只停留于中央政府,作为统治者的共产党内部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合理的整合,而地方政府对大部制改革也反响平平,没有做出多少有实质性影响的改革;;第二,大部制改革还停留于表面,简单的把大部制改革理解为部门与部门的叠加,机构臃肿,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并没有做到有效的权衡和分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并没有明显的提高,反而更类似于表面文章。对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大部制改革,我自己的观点是:以法律为基石一定要落实到相关制度的精细与配套上。第一,要以法治为基础,制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第二,决策执行监督强调互动,以法律手段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第三,配套制度须精细,避免出现反复。因字数有限,无法展开。

(三)关于选举制度改革

十三大报告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提出了选举制度的改革问题,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中唯一“论述“这个问题的。毋庸讳言,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至今仅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在市、省、国家三级实行间接选举,按照政治学的理念,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而中国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这使中国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理论和现实之间哦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规定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往往由于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的行使选举权。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方式,

与社会基本制度无关,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拿来为我所用。

(四)关于依法治国

在实践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第一必须处理好党和法律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突出特点是法律支配权力,全力服从法律。第二必须真正处理好法治和德治谁主谁辅的问题。

二、深化推进党政分开改革进程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十分强调“党政分开”的重要性。他曾经说过:“政治体制改革包括什么内容,应该议一下,理出个头绪。”“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

我自己曾经反复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觉得邓小平提出的“党政分来”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之间一定程度的制衡机制。邓小平是主张增强人大对于其他各政权机关的制衡和监督职能的,希望人大真正发挥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个人认为:人大对党委、政府等政权机关的制衡应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挺直腰杆子,在重大决策上发挥制衡作用

世界各国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经验表明,政党、政府都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各级人大在设计立法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应当设置“辩论”程序。真理愈辩愈明,通过辩论达成的认识才是真正的共识。包含充分辩论程序的决策过程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证。这样作出的决策才容易华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全国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该成为反映人民心声、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模范。因为他们不仅是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接受了人民的重托,还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庄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在我国,加强人大对于

其他权利机构的郑恒和监督作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无任何体制性障碍。

(二)把好国家的管位子,保证人大任命的干部不带病上岗

人们是从成克杰、陈良宇、王怀忠等曾经为重要干部的犯罪案例中开始认识这个问题严重性的。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高官并非是在高官位置上实施犯罪的,而往往是在低位上就开始犯罪,那他们是如何通过人大的审核而网上爬得呢?

实践证明,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细致的、有效的审议程序非常重要。审议程序决定审议结果。在这个审议程序中,起码应当包括审议对象长期工作、生活的地方和单位对其的公众评价。只要设计一个良好的工作过程,就可以避免以往曾经发生过、本来可以避免的疏漏和失误,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三)管好人民的钱袋子,国家重大预算决策需经过人大批准方可执行

公共预算是国家治理的核心。预算制度的安排反映已过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状况。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政府行政部门必须每年向权力机关提交年度预算,须经权力机关批准后,行政部门才能执行预算。立法机构对于国家财政拥有控制权,具有经费核准、拨款、审查的权力。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偏于粗略,只有几个大类的数据,缺乏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审议时间较短,会议议题较多,用于审查预算的时间比较短,加上相当一部分代表专业知识不足,使得对于政府预算的审议往往流于形式。我国的人大预算审查工作的粗放,不仅容易造成国家财力的浪费,还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间和土壤。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路径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选择。它可以从选举制度的改革开始,可以从放宽对公民言论的控制开始,也可以从预算改革开始。相对而言,我更赞同后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预算改革能够从收入和支出的源头上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可以从技术层面逐渐渗透、稳步推进政府制度创新。它将政府的行为细节展现在阳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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