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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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和新的碰撞,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因矿群矛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水库移民、就业安置、重点工程和大项目建设先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群众上访、涉法涉诉上访、重信重访不断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已成为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方式,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教育和疏导等方法,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于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重视。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曾被国外同行称为“**之花”,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有得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积怨,有利于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属于诉讼外调解。

长期以来,由于少数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调解工作存在着各种错误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群众的“自我”自治行为,缺乏应有的重视和领导,没有领会“群众利益无小事”深刻含义,认为“打架斗殴有公安”、“打起官司有法院”、因而,在调解工作上缺乏应有的指导和关心,缺少应有的经费保障,影响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调解资源整合不够,相互配合意识不强。

对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需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参与协调,才能使纠纷及时得到化解。

对于一些复杂较难的矛盾纠纷,如地质灾害,矿群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劳资纠纷,涉及面广,就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一些单位配合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造成有的纠纷进一步扩大。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同名18100)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同名18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gōngzuò)的实施意见(湘综治委〔2007〕7号)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zōnɡ hé zhì lǐ)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

开展(kāizhǎn)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lián dònɡ)”)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fāzhǎn)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推崇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服务富民强省这个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逐步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人民调解大调解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大调解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大调解实施方案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人民调解大调解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旨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能力,完善调解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发展。

一、加强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管理体系,完善调解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调解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能力1.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增强其沟通能力和解决矛盾能力。

2.建立调解员轮岗制度,促进调解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互相学习,提高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完善调解机构的服务功能1.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服务模式,满足不同群体的调解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调解服务。

2.加强调解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处理。

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发展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程序,明确调解流程和调解责任,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障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推广1.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2.利用多种宣传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相信人民调解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努力奋斗。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方案

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方案

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制度逐渐健全。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在保障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制定一份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的方案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

2. 原则:a. 公正中立原则:司法调解人员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权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达成和解。

b.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和广泛协商,并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c. 保密原则:司法调解过程中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损害。

三、主要措施1. 完善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司法调解机构,能够专门解决各类纠纷,并提供咨询、调解、评估等全方位的司法服务。

2. 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加强司法调解人员的队伍建设,优化培训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

同时,建立调解员终身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其知识和能力水平。

3. 强化法律支持:推进立法工作,完善司法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调解程序和权利义务。

并加强司法调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形成协同发展的新局面。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司法调解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法律教育,引导其积极借助司法调解解决纠纷。

5. 创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司法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调解,提高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实施路径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第一篇: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金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衔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简称“三调衔接”,下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司法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第三条“三调衔接”总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全面推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调联动联调”机制,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资源,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三调衔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的原则,由镇委、镇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或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稳定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各部门对本辖区、行业内矛盾纠纷负有及时排查、及早介入调解、调处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调处期间,维稳责任原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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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并负责做好与各辖区的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

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调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

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

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货、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联系工作。

四、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能。

(一)建立行之有效,能互为约束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指派分流、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运行程序。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办公室要从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联动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必要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和档
案管理制度等。

与司法调解衔接还要建立对应的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

要以制度抓落实,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

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街道党委、政府组织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就调解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三)人民法院聘请调委会的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保证“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分析调解工作的实际特点,以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民政、国土、劳动、建设等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和机关的衔接联系为切入点,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严格按工作进度表的责任分解和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村、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开展督查工作。

我街将在全街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各村、成员单位要尽快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
能力强的领导负责的具体实施工作,边总结、边推进,有步骤、有实效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

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督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阶段性、经验性、总结性的各类信息及时报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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