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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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纳税环节差异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一、单一纳税环节二、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2.视为生产行为:(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五、零售环节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第二节税目与税率【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知识点2】税率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一)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归纳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3.4.5.三、1.2.3.4.5.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二、纳税环节1.2.3.1.2.(三)(一)(二)(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0.5=41(元)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一)应税销售行为(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不包括(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格(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1.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2.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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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v 【例题•计算题】某卷烟厂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 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 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 的货款。
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 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 v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 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v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 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 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v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v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 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 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v 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属于应征消费税 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v 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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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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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 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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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税目) (一)对人类健康、社会环境有危害的:烟、酒、鞭

消费税政策解析

消费税政策解析
二兼顾必要性与可操作性
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 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 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三兼顾征对消费需求的影响
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 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 的总体要求
5、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则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时均不得抵扣已纳税款 (进项税额、已纳消费税),这种说法是否正 确?
6、所有酒类产品自从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购 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均不得抵扣已纳消费 税,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7、卷烟回购业务处理的要点是什么?
8、果啤如何征税?料酒如何征税?
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 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二、消费税政策调整原则
1、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 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 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 款凭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 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 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 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消费税讲义

消费税讲义

三章消费税法消费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和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尺度的总称。

消费税考查5分摆布,出题的形式主要是和增值税、关税组合在一起出计算题。

这个税种和增值税既有不异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主要表示在:①增值税、消费税同属于对流转额征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克不及从发卖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②增值税与消费税不同之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在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是不含有增值税税额的,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中含有消费税。

所以消费税的应税货物的价格是由成本、利润和消费税税金三方面构成的。

③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消费税那么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与所得税之间形成了此消彼涨的关系。

④从计税价格而言,对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它与增值税是一般是同一个计税依据,就是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本年消费税这章内容上做了调整,主要是在税目、税率上做了一些调整,计算的依据上没有做重大的变更。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在我国境内出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元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罗三资企业。

第二节税目、税率〔重点掌握〕一、税目本来是11大类货物,包罗烟、酒、扮装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

此次调整在11个税目上去掉了护肤护发品,将护肤护发品中的高档产物划归了扮装品税目,这样就剩10个,然后又合并了一个,将本来的汽油、柴油合成一个成品油税目,在成品油税目中又作了补充。

成品油税目包罗了本来的汽油、柴油,又增加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这样成品油税目就有7个子目。

新增加的税目: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颠末调整,此刻消费税的税目就变成14个。

14类货物是本年选择题上重点掌握的内容。

哪些纳入范围,哪些没纳入范围,此中变化的处所,如打消护肤护发品,设置成品油,将本来的汽油、柴油归在成品油中,还有新增加的税目,这些都是消费税测验的重点内容。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一、消费税的定义与特点1、定义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通常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征收。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多数情况下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3)税率具有差别性,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特点设置不同税率。

(4)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通常由消费者最终承担。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及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7、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8、摩托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1、比例税率适用于多数消费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2、定额税率适用于成品油、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率适用于卷烟和白酒。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的确定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海关核定数量。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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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下一篇酒店餐饮服务业营业税处理2010-07-01 10:15:41 / 个人分类:采芹财税查看( 10 ) / 评论( 1 )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6.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答: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文件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7.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分次收取购买方的货款,何时交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8.商店购进烟、酒等货物销售,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答:除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消费税应该在生产环节纳税。

9.我企业把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了,那包装物还需要交消费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10.现在高档手表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11.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具体的征收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及《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的规定,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

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12.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现在是多少?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将相应提高。

这主要是按照取消的6项收费和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规模计算的结果,相当于将取消的上述收费转变为成品油消费税。

13.乙醇汽油是否也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14.2008年国家规定,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2009年是否继续免征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5.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该怎么征税?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16.生产企业外购汽油生产乙醇汽油,如何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17.我企业生产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18.消费税计算时的“销售额”是否是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19.消费税应税数量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0.销售产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包装物需要交消费税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21.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扣凭证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2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是否符合有关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答: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符合准予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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