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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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例税率。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下同)150元。

(⼆)⽐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律适⽤45%的⽐例税率:⾄进⼝卷烟⾄⽩包卷烟⾄⼿⼯卷烟⾄⾃产⾃⽤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计划的企业和个⼈⽣产的卷烟⼆、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实⾏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例税率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委托加⼯、进⼝卷烟的单位和个⼈,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以下简称交易中⼼)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见附件)。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交易中⼼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定⽐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以后⽣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产企业⾃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浅谈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

浅谈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
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 。 同的选择 , 不 税负亦不相 同, 企业实
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
七 、 过 选 择 会 计 处理 方法 进 行 税 务 筹 划 通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国新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 我 企业 的各种存 货可 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 先进先 出法 、 加权平均法3 中方法计价 。 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o98号 ) ( 2o ] 4 , 对卷烟产 品消费税政策进
行了调整 。 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 比, 主要 由以下新变化 : ( ) 烟分类标 准调 高 现行 的消费税规定 , 一 卷 每标 准条 (0 20 支 , 同) 下 调拨 价格 在5 元 ( 0 不含增 值税 ) 以上( 0 ) 含5 l 的卷烟为 甲 元 类卷 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元 ( 0 不含增值税 ) 以下为 乙类卷烟 , 而财税 [0 9 8 号规 定 : 2 0 ]4 调拨价 格7 元, ( ) 0 条 含 以上 的 为甲类 卷
因素 比间接投 资多 , 因而其筹划 的空 间较大 。 在直接投资 时 , 一般
涉及各种 流转税 、 收益税 、 财产税 和行为税等 。 间接 税仅涉及所 而 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 的资本利得税 等 。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 资方式 和一次性投资方 式, 一般 选取前者 。 依据有关规定 , 分期 出资可 以获得 资金的时间 价值 , 而且未 到位 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 , 其 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 准许 在税前扣 除。 这样 , 分期投资方式不但 能缩小所得税税基 , 甚至在盈利 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 资、 充
烟, 其余为 乙类卷烟。 即甲、 乙类卷 烟分类标准 由5元调整到7元。 0 O ( ) 二 卷烟从 价税 率调 高 财税 [0 9 8 号 规 甲类卷烟税 2 0 ]4 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财税[2006]1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I0011-I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财税[2010]66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财税(200616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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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围。
二 、关 于改装 改制 车辆 的界 定
改装 改 制 车 辆 是 指 经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核 批 准 ,并 报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列 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车辆 生产 企 业及 产 品公 告 》 的公 告 车辆类 别 代 码 ( 品 型 号或 车 辆 型号 代 码 数 字 字段 的第 一 位数 ) 为 5 产
《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调 整 和完 善消 费税政 策 的通知 》 ( 税 字 [0 6 3号 ,以下 简称 《 财 20 ]3 通 知》 )下 发后 ,一 些 地 区要 求进 一 步 明确 部分 应税 消费 品 的征税 范 围 、计 税依 据 等 问题 。经 研 究 ,现 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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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期 1
要 闻纵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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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 的通 知
财税 [ 0 6 5号 2 0 ]1 2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 务 局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 团财 务局 :
单 位 和个人 外 购 润滑 油大 包 装经 简 单 加工 改 成小 包 装 或者 外 购 润 滑 油不 经 加 工 只贴 商 标 的行 为 ,视
同应 税 消费税 品的生 产 行 为 。单位 和 个人 发 生 的 以上 行 为应 当 申报 缴 纳 消 费税 。准予 扣 除外 购润 滑 油 已 纳 的消费税税 款 。 五 、关 于外购 石脑 油为原 料在 同 一生产 过 程 中既生 产应税 消 费品 又 同时生产 非应 税 消费 品的 ,外购 石 脑油 已缴纳 的消 费税税 款抵 扣额 的计 算 以外 购或 委 托加 工 收 回石 脑油 为原 料 生 产 乙烯 或 其他 化 工 产 品 ,在 同 一 生产 过 程 中 既可 以生 产 出 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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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烟产品消费税,烟产品生产环节,卷烟批发环节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9﹞84号
【发文日期】2009-05-26
【实施时间】2009-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乐税注释: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
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关联知识: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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