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 国税发[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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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原 酒和 成 品 酒 ( 含 以葡 萄 为 原 料 的 蒸 馏 酒 ) 不 。
第四条 境 内从事葡 萄酒 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间销售葡萄 酒 , 之 实行《 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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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酒 购货 证 明 单》 以下 简 称 证 明 单 , 附 件 1 管 理 。证 明 单 由购 货 方 在 购 货 前 向 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见 )
税务 机关核销 证明 单领取记 录; 第四联为备查联 , 作为销货方会计核 算资料 。 第六 条 第七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见附件 2 。主管 ) 购货方携证 明单购货 , 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 明单中填写的 品种 、 数量 、 单价 、 金 税务机关应对书 面申请进行 审核 , 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额、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应与销货 方开具 的销售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 的相 关 内容一致 。 销货 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 后 , 留存 证明单备查联 , 将证明 单回执联 、 退税联 、 核销联
为葡 萄 酒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 ) 表》 酒及酒精 ’ 税目下设的 其他酒 子目。
第三条 葡 萄 酒 是 指 以葡 萄 为原 料 , 破 碎 ( 榨 )发 酵而 成 的 酒 精 度 在 1度 ( ) 上 的 葡 经 压 、 含 以
申请领用 , 销货 方凭证 明单的退税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
生 产 企 业 将 自产 或外 购 葡 萄 酒 直 接 销 售 给 生 产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不 实 行 证 明 单 管
理.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 缴纳消费税 。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一、计税工资调整到1600元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二、新办企业认定有新规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固定资产可按工作量法进行税务处理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重大变化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11月又颁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修订,不仅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
五、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严格规范汇总纳税企业范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对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做出严格限定,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明确了5类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财税[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006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趋势

2006年以来中国税制改革内容与趋势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
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
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民减负从2004年到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加快推进改革到最终取消农业税的过程,大刀阔斧而波澜不惊地完成了这场中国和世界农业税收历史上的重大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
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4年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
中国近10年税收

·2003年:出口退税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2005年: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农业税曾经是中国农民长久以来的历史负担之一。
城市居民需要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农村居民则为农作物收成缴纳税款,交税数额不管收益如何都按照同一比率来定。
2006年:消费税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
这也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一次比较重要的调整。
2007年:个税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
2008年:燃油税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8元和0.7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2009年:关税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部分化肥和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
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12月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9.8%,农产品平均税率从18.8%降低到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从14.7%降低到8.9%。
消费税

从分税制的指导思想来看,消费税作为一个用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理应当作为中央税来管理。但是由于消费税增量收入缺乏与地方利益挂钩,难以调动地方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积极性。2007年,芜湖市国税收入为59亿,消费税为20.1亿,占比例近30%;蚌埠市国税收入36.2亿,消费税为19.57亿,占比例近55%。占的比例大,而地方政府却得不到多少利益,显然会影响地方的积极性。同时,全国消费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由1994年的10.34%下降到2007年的4.46%。这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对征收消费税支持力度不大,在各税种的欠税数额中,消费税占的比重较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如果将消费税改为共享税,并相应地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成比例,对中央财政影响不会太大。
3.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广度和力度未得到充分体现。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虽包含汽油、柴油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以及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石脑油、航空煤油等石油制品,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税税目还是太少,从而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和消费很难起到调控作用,特别是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些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上次针对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筷子上,也不过一厘,根本起不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然而对更耗木材的高档家具却没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我们认为,对一双价值一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只能表达政府对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给予的关注,这样的力度起不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课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更耗木材的高档实木家具,近年来,我国的产销量每年以超过18%的速度大幅度增长,出口更以每年30%以上的幅度递增,而此类消费却没有列入消费税的范围。
2006年中国经济50件大事

2006年中国经济50件大事在2006年,中国经济发生了哪些大亨将影响2007年乃至更深远的未来。
由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携手国家统计局组织多领域专家,共同列举出如下50件大事――1.农业税全面取消1月1日,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宣告全面取消,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1265亿元。
2.煤电风波1月1日,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在济南召开,由于政府不再对价格发言,煤电双方未签订一份实质性合同。
3.小排量汽车由限制转为鼓励1月4日,《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颁布,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取消。
4.国家应急预案框架初步形成1月10日,国务院发布5件国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5.药监高官纷纷落马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因涉嫌收受贿赂被“双规”,药监局助理巡视员、原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也先后落马。
一桩“集体腐败案”浮出水面。
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1月14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A股。
7.中国重拳出击“商业贿赂”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中央纪委为此牵头成立“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8.清欠风暴:“要么还钱,要么坐牢!”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联合8大部委,对国内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这一股市顽疾宣战,拒不还款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十一五”规划审议通过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指导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0.欧典地板骗局被揭穿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揭露了欧典地板骗局,这个号称源自德国,具有百年历史的著名品牌地板其实就在北京门头沟、大兴等地生产,企业创办时间只有7年。
消费税的发展历史

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
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消费税开端我国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它是我国国务院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税被迫取消。
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为适应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
它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2006年消费税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还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
(一)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背景任何一次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都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变化的结果,都是为了适应发展变化以后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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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税率(税额)小于1.5升(含) 3%1.5升以上至2.0升(含) 5%2.0升以上至2.5升(含) 9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
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下文,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随消费税政策调整而随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下发,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7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税〔2006〕33号并非限定“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文件对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改装改制车辆、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如何征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1..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改革是1994年消费税开征以来迄今为止该税种最大规模的政策调整。
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3个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
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
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
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
现行11个税目中,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总体上看,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仍然属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在税目税率调整后的其他一些配套政策。
本次调整并未改变消费税的基本立法原则,即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其课税对象仍然均属增值税应税货物,没有扩大到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同时,征收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也未发生变化,本次对征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基本属于税目、税率调整后征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
有关说明:☹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对于成品油税目中新增的5个子目,文件中同时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吨/升)之间的换算标准(此处略)。
☹汽油、柴油由税目变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即重油、渣油。
☹“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关于新增或变动的税目的具体注释,请参阅财税[2006]33号文件的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本次其他政策调整和所明确的其他问题①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但原先未对由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的套装如何计征消费税作出规定。
据此理解,对此类套装应当根据套装中所含的各种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消费税税率税率最高者的适用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②根据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征收管理政策:☹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具体征管规定见后。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在下文所述的国税发[2006]49号文件中明确。
③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原规定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与调整后的乘用车成本利润率相同;越野车6%;小客车5%,与调整后的“中轻型商用客车”成本利润率相同)。
④关于新旧政策衔接的若干规定:☹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见后。
☹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2.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是上述财税[2006]33号文件的配套规定,主要内容是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类别和税率调整到与财税[2006]33号文件所列的调整后税率一致(调整后共有14类,对应于财税[2006]33号文件调整后的14个税目),以平衡进口和国产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3.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是配合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税政策改革,完善征收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