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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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由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等,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具备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无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中,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选和不普选相结合。

在一些重要职务的选举中,普选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通过全国公民普遍参与投票的形式,由选民自主选择代表。

而在其他一些层级的选举中,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等,由于职务比较小、选举范围相对较小,便采取了不普选的方式,通过代表团体的选举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注重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我国严格规定了选举活动中的诸多纪律和要求,杜绝了买票贿选、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下,兼顾了民主和稳定的需求。

通过选举制度,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有效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当选者是代表 谁?
第一种观点:代表全体 选民
第二种观点;代表本选 区的选民
第三种观点:即代表全 体也代表部分选民,受 本选区的监督,在参政 议政时,应该考虑整体 利益。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给我翻到课本第 284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
给我翻到课本第 277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P276 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 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 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 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三个基本条件: 1,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法享有政治权利 年满 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 【注意】犯人和疑犯: 美国黑人 1965年才真正取得了不受限制的选举权; 1971 年瑞士妇女才有联邦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964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 尽管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民主的国家之一,但在欧洲,除列支敦士登外, 选举权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 它却是最晚通过妇女选举权的国家。直到1971年,妇女才允许参与联邦选举; 疑犯:检,法有权决定停止其权利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 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1981年,男女平等权利才被列入宪法。 【注意】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适龄黑人登记选民,在 1940年,5%,65年45%,70年62% 瑞士 54% 的投票人是妇女,但在联邦及州政府中,尽管近年来妇女人数不断 但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 的人除外。 增长,仍远远少于男子。2003年,国民院的妇女比例为 26%;联邦院的妇女 人不例入选民名单。(暂时)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

宪法解读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在宪法中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民主义承诺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论述,并探讨其对社会与政治发展的影响。

一、人民民主的概念与原则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通过普遍、自由、平等、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投票和讨论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宪法将人民民主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人民民主原则的核心是民主权利的平等享有和普及。

二、选举制度的重要性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平等和透明的选举过程。

选举体现了政治平等、合法执政和民意的真正反映,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治和决策的平台。

三、人民民主与社会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权利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层面都得到了保障。

这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政治决策,推动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实现。

此外,人民民主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多元的政治参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交流,为社会创造了多元化的思想和文化氛围。

四、人民民主与政治发展人民民主确保了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选举制度的存在可以防止政治的滥用和腐败,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公平的选举为政治体制提供了稳固的基础,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广泛的认可度。

此外,选举制度还能够培养政治领导人才和鼓励政治参与。

通过选举,有能力和素质的政治领导人得以脱颖而出,并通过竞争和辩论的方式进行政策提出和争取支持。

这样的竞争机制激发了政治活力,促进了政治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五、人民民主与选举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尽管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选举可能受到外部和内部干预,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政治腐败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可能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最基本的原则便是:所有公民享有被选举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我国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在选举制度中,它不仅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也是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的公正性选举的公正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公平、公正对待,全民平等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欺诈和严重失灵都是不允许的。

三、实行平等选举有效地保障公民参加选举、选出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真正民主政府,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选举制度的实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一人一票,平等投票的原则,实行等级监督的制度,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尊重选民意愿在我国,选民的意愿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核心,尊重选民意愿是选举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真正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对选民的意愿有着认真维护的态度。

任何形式的选举欺诈或者腐败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执行选举法,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实施选举制度。

五、公正选票分配公正选票分配是实行选举的基本原则。

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将选票平均分配给选举人,保障参选人公平竞争。

同时,要确保选票分配公正,以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选举欺诈。

六、公平监督要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须健全选举监督制度,以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选民的意愿。

因此,我国在实施选举制度时,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公正性、实行平等选举、尊重选民意愿、公正选票分配、公平监督等。

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建立和发展真正的民主政治,实现全民参政、全民参选、全民共治的目标。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一:考点一: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介绍选举程序代表的补选与辞职:1、代表补选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代表辞职:详细内容见选举法52、53条。

我国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1、我国选举权保障制度(1)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在选举中的一切物质设施,由国家提供;(2)我国选举的法律保障:依选举法55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我国选举权救济制度(1)选举罢免制度①直接选举:代表受选民监督。

依选举法47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依选举法50条1款,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注意: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②间接选举: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依选举法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选举法

选举法

总名额≤650 总名额≤450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务 会确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由县级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本法确定,报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 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九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十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情况的报告;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 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 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 镇长和副镇长。 长、镇长和副镇长。
6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 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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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十一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十一 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 批准省、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概念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 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 表之间的关系。 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 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 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 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 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 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 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 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 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 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 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 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 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 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 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 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 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

宪法选举的名词解释宪法选举,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实现国家法律、政府组织机构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它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通过选民的投票选择代表参与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重要机构的建设和决策。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原则、权力的组织与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组织结构、行政机构、立法程序、司法机构等。

选举,是指通过投票公开选出代表或领导人的一种制度。

选举的目的是为了让选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选择自己的政府和代表,通过选举程序实现公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选举,就是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公开的选举方式产生国家政府的各级代表和领导人。

它是一种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权益的重要方式。

宪法选举所具备的基本特点包括:其一,宪法选举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选举过程中各参选者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下进行;公平要求选举过程中的规则和标准不能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只有公正、公平的选举过程,才能保证选出的代表和领导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

其二,选举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宪法选举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选举的对象、参选的资格、选民的条件和投票的方式等。

同时,选举也需要明确的程序,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的注册和投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等环节。

其三,选举需要保障选民的秘密和自由。

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秘密投票,选民有权利保护自己投票的秘密。

选民的自由意味着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并没有强加的限制或威胁。

选举制度应该为选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确保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

其四,选举需要有独立的监督机构。

选举的过程需要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选举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督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候选人,负责保障选举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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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

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
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

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暂停职务。

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0 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3 、代表资格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1 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考点,依据法律规定,辞职被接受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乡级人大代表应当向乡级人大提出辞
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被罢免的,依据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下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2 条还规定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这里要注意没有人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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