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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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论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我们国家讲究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要公平。

对自然人而言来说保障自己的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对一些特殊的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

现在我想提到的特殊人群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我认为他们的人权问题应该被更好地规范一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侮辱,何况在侦查阶段还不能定性为“罪犯”,只是“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我们国家这样的规定首先就体现出了人权的保障,“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个称谓就告诉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最起码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一个人,我们在询问的时候也应当尊重他,要认真听取他的辩解。

如果他的辩解无理,我们要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和语重心长的规劝,而不能对其人格进行侮辱和贬低。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我国法律的司法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条如下:第9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是指在犯罪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被认定有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尚未经过法院的判决确认。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逮捕与拘留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执法人员必须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

其次,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辩护。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权请求保释待审,以减少拘留期限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二、尊重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其人身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逮捕或拘留期间,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保证其人权不受侵犯。

执法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注意使用合法、规范的手段,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手段。

三、保障嫌疑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核心是告知。

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向其明确告知案件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确保嫌疑人对案件有充分了解。

同时,嫌疑人还享有获取与自己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出合理的调查要求和申辩意见。

四、保护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侦查机关和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询证等活动时,必须保证其辩护人的参与,并对其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回应。

五、保护嫌疑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一定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追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同时,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尊重其财产权利,不得非法搜查、扣押、侵占其财产。

六、保护嫌疑人的家庭权益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地 运 用手 中权 力 , 不 能简 单 地 照 搬 西 方 的经 验 和 做法 ,必 须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从 立法 、监 督 、保 障等 多个层 面 去考 量 ,多 管齐 下 ,综 合治 理 。本 文 就 以下几 方面进 行 分析 ,进 而完 善侦 查阶段 犯罪 嫌疑 人权 利保 护 。 1完 善拘 留和取 保候 审措 施 11 实行 刑事 拘 留的 申请权 与决定 权适 当分 离 。将刑 事拘 留的 申请权 . 和 决定 权进 行适 当 分离 , 决定刑 事 拘 留的人 民法 院在 审查 判 断拘 留过 程 中 保持 或倾 向于 中立 、消 极 的姿态 ,制约 剥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 国家权 力滥 用 。未 经 法 院 批 准 ,追 诉 机 关 不 得执 行 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利 的 强 制措 施 。在实 践 中 ,体现 为 :一 是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拘 留强制 措施 的 决 定 权 和 审查 权 属于 法 院,但 法 院不 得 主动 启动 拘 留强 制措 施 ,应 保持 消 极态 势 ;二 是 行 使 侦 查职 能 的侦 查 机 关 只拥 有 要 求 启 动拘 留强 制 措 施 的 申请 权 ,无权 自行决 定本 方或 他 方 申请 的拘 留 强制 措施 ; 三是 原则 上侦 查 机关 须先 向法 院 申请 拘 留证 ,才 能执 行 拘 留犯 罪嫌 疑人 ,紧急 情况 下 ,如 当场
默权制度 ,及通过司法 体制改革 ,实行 “ 侦押 分离”,合理配 置司法权 限,最 大限度保护犯 罪嫌疑人 的权 利。对于构建科 学的诉讼结 构,推进诉讼程序 正当化,完 善 《 刑事 诉讼法》都具 有重要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 [ 关键词] 罪嫌 疑人权利 犯 完善 沉 默权 侦 押分离 中圈分类 号: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7 9 2 l )0 2 2 { l 9 6 1 5 7( o 0 1 o o -o }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是重实体、 轻程序,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 已暴露出 了这种观念的严重弊 端。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
追 求 的 双 重价 值 目标 。
( ) 罪嫌疑人 、 二 犯 被告人 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与发展 的 内在动力 马克斯 ・ 韦伯 曾在其《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中指出: 任 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推动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 的精神力量。 0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本文指 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 问题 , 它严 重妨碍 了对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权 利的保 护 , 国应 从制度 和 认识 两 方面来 解 决这一 问题 。 我
关键 词 犯 罪嫌疑 人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人 权保 障
刑讯 逼供
综 观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展 史 , 是 一 部 以权 利 保 障 为 逻 辑起 点 , 就 以犯
第二, 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 通过刑讯逼供 发现 实体真 实是有前提和条件 的, 它依赖于 两个预 设的前 提和条件。 第一、 作为刑讯逼供对 象的犯罪 嫌疑人 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第二 、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 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 实的。 从理论上 讲, 具备 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 能发现实体真 实, 以打击犯 罪。 第三 ,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 定原 则要求将 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 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 控辩双方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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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义刑 事 诉

罪 嫌 疑 人权 利 的 屎 护
冉 华庆 曾红珍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公安机 关在 刑事 诉讼 案件 立案后 , 有权 针对 犯罪嫌 疑人 可能 触犯 度 , 其 自身权 益是 一种 严 重的损 害 。 对
案 件 的直接 依据’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证据 的种 类 可 以分 为物 “ 作海 案 ”“ 。 。《 赵 、佘祥 林案” 等一 大批社 会影 响力较 大 的冤 假错 案 的 证、 书证 : 人证 言 : 害人陈 述 : 证 被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供述 和辩 发 生 , 被 因此 完 善我 国刑事 诉讼 证据 制度 已经 刻 不容 缓 。 解: 鉴定 结论 : 勘验 、 查笔 录 : 检 视听 资料 等 , 具备 同等 法律 效 力 。 1 进 一步 完善 证据 调查 程序 , 范取 证行 为 。 . 规 刑讯逼 供 一直 而 当案件进 入 审理阶 段 , 罪嫌 疑人 的委托 诉讼 人也可 以针 对案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证据调 查过程 中 的一 个顽 疾 。司法 机 关为 了获 犯
也 是保 护犯 罪嫌 疑人 权 利的 重要 途径 。我 国 《 事诉讼 法 》 刑 事诉 讼证 据 的调 查和 识别 进行 了若 干规 定 , 些规 定初 步 刑 对 这 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主体。本文通过对现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结合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保护犯罪嫌 疑人 权 利的 关 系, 就如 何进 一 步 完善我 国刑 事诉 讼证 据 制度 进行 了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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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翁 尔 东
摘 要 证据是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以沉 默 权 而 导 致 ,其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有 效 防 止 出 现 依 赖 口供 的倾 向 ,从 而 减 少 直 至 杜 绝 侦 查 实 践 中 的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事 【 刑 诉 讼 法 第 9 条 所 要 求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3 提 问“ 当如 实 回答 ”是不 符合 刑事 办案 规律 的 , 应 , 出
“ 司 法 实 践 而 言 , 诉 和 审 判 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起 依 赖 侦 查 的 结 果 ,9 以 上 的 有 罪 判 决 率 , 实 上 是 9% 事 靠强 有力 的侦 查来 维 系的 。 一定 意 义上也 可 以说 , 在 真 正决定 中 国犯罪 嫌疑 人和 被告 人命 运 的程序 不是 审 判 , 是 侦 查 。 Ⅲ 此 , 实 有 效 地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而 ”因 切 人 的诉 讼 权 利 , 于 保 障 无 罪 的人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对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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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阶 段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权 利 保 护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最 早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的 英 国 于 1 8 年 在 北 爱 尔 兰 的 98
反恐 怖 主 义 活动 中决 定 限 制犯 罪 嫌 疑 人 的沉 默 权 , 认 为 沉 默 权 已 成 为 恐 怖 分 子 利 用 的 一 种 毫 无 掩 饰 的
伪 装 , 重 妨 碍 了对 恐 怖 分 子 定 罪 的 能 力 。9 4年 , 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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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尹春春(商学院,法学二学位1101,20111611440)摘要:本文中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措施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investigationYin Chunchun(20111611440,the second bachelor of law1101, School of business)Abstrac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main rights of suspec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by some cases. I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how to security mechanism of criminal suspects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those cases.Keywords: Investigation;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safeguards measures近几年中,媒体陆续曝光了许多像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这样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出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有的是被杀死之人突然出现,也有的是真凶落网真相大白。

这些在当时令所有人拍案叫好的“破案”现在全变成了“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求我国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

我们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国家机关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同时也让更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在受到控告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主要权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在一国的法律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为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直观表现,因此其长期深受大家的关注。

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一)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

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

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

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及时传达。

诉讼中一旦因为侦查机关违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承担对于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三)申诉控告权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和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凭借自己享有的申诉控告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我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身陷囹圄的他们依旧享有法律赋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武器,自己是不是真的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其中的那一条他们也不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是不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所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同时律师的介入也会给侦查机关以压力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2],但是,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检察机关也是与公安机关相向的一方。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力量悬殊太大,所以他们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压力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小自己可能遭受的伤害,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很委屈,很冤枉也不会进行反驳而是选择沉默不语,因为他们会担心自己的反驳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会加重了自己的刑罚。

这样,由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在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能促进侦查机关办案作风和效率的改进。

(四)知情权知情权也被称为知悉权或者了解权,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上权利告知制度在实体上的来源。

其含义就是公民有权获取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国家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保护公民的获取和知悉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和政府相关的信息更要毫无保留的公开[3]。

知情权已经被现代多数的法治国家纳入到了基本人权的范畴,例如,德国的宪法中就有关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规定,美国公民的知情权则是由情报自由法来专门保护,日本在其判例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证,并且政府有义务来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此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因为可能的犯罪行为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因其受到的强制措施而丧失知情权。

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权也就等同于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其它的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权利都来源于这一基础性的知情权,因此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其享有知情权既是刑事诉讼客观上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实现程序正当的必要性条件,因此,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知情权更是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原因(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1.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超期羁押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密不可分,我国的侦查机关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由于裁量的任意性和程序适用的不规范,导致了羁押时间产国羁押期限的情况无法从源头来解决。

羁押指的是拘留逮捕后产生的一种后果,它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拘留和逮捕的具体期限决定了羁押的期限,简单来说,超期羁押是指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仍旧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行为。

我们要始终明确的是,超期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4]。

究其原因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力度不够,从侦查机关来说,本来办案时间就有限,面对立法上的限制,侦查人员为了快速侦破案件,会寻找各种理由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不断加长。

因为法律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超期羁押由来已久但却屡禁不止。

同时对于拘留逮捕缺少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各种原因纠集到一起使得超期羁押在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仍旧存在生存的空间。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行驶国家追诉权的活动。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也使得刑讯逼供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如何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还给广大民众一个清新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

甘肃定西陈琴琴投毒命案便是一个因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的例子。

从中国冤假错案网中对该案件的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陈琴琴在一周没有饭吃,被打得受不了再加上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如果坚持不承认的话三天后会被枪毙”的情况下按照别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面对侦查机关的刑讯许多案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酿成诸多轰动全国的惨案,然而一切依旧在继续,悲剧依旧在上演。

面对种种事实一些知名学者也总结出了“中国式冤假错案”的症结就在于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

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于“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提问作出诚实的回答,这也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实回答”会带来一个问题:怎样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这是因为开口说话是“如实回答”的前提。

再加上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来规定“如实”判断标准和作出判断的人员,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侦查人员的预想,被认为是没有如实回答,就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接受相应的处罚?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特殊案件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的就是尽量杜绝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实际上侦查过程掌控在侦查机关的手里,由于录音录像的特殊性,其一经破坏难以发觉,因而可信度也有所降低。

3.沉默权缺失沉默权似乎始终难以脱离法学研究者的视线,不仅仅在中国,在其他的国家它的去留也依旧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沉默权一旦的引入到一国的法治进程,势必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它保障了嫌疑人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它抑制了案件的侦破的效率。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沉默权方面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5],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力量过于的强大,导致了沉默权没有了施展的空间,如果大张旗鼓地确立沉默权,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条文之中,必定犯罪嫌疑人会主张相应的权利救济,这也必将对我们传统的侦察和询问的方式带来致命性的打击和毁灭,为此公检法考虑诸多因素后也很难赞成沉默权的确定。

正是因为沉默权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上的缺失才造成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所以在当代中国确立沉默权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社会法治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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