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
这些变化涵盖了许多方面,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创新、环境改善、政治稳定、国际影响力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信任度增强等。
1.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发展。
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各国经济都在不断发展。
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国内生产总值不断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机会不断增加,财政收入也有了显著增加。
2.社会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社会进步。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同时,社会治安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人们的安全感不断增强。
3.文化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文化创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化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各国都在积极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娱乐等。
4.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改善。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改善环境。
例如,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环境状况,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5.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政治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国政治体制逐渐完善,政治局面保持稳定。
政府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民主制度逐渐完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这些因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6.国际影响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国际事务中,各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同时,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加强,国际形象得到了提升。
7.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如何应对经济发展中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如何应对经济发展中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老年人的健康管理与养老服务对于老年人群体,健康管理和养老服务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老年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定期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护理院等,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医疗护理的需求。
二、推动形成积极的人口政策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人口政策。
鼓励生育、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增加劳动力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压力。
同时,加大对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发展。
三、加强老年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老年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机会,使老年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可以鼓励老年人参与志愿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提升老年人的自我价值感。
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
政府要加大投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逐步建立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的养老保险体系。
同时,鼓励个人进行养老金自愿储蓄,增加养老金的多样化供给,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得到满足。
五、推动社会关爱文化的形成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更关乎于社会关爱文化的形成。
社会应该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推动全社会树立敬老尊老的氛围。
各界要关注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关怀、陪伴和帮助。
六、促进家庭和社区的老年照料服务家庭和社区的老年照料服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建造成为可能,高层建筑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城市的建筑布局,而且为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可巨大的带动作用。
一座高层建筑,不仅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的体现,而且往往成为一个城市的地标。
而在山大的校园里,高层建筑业并不稀奇,从兴隆山的实验楼再到山大地标的知新楼,再到千佛山校区的主楼,高层建筑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校园的标志。
姑且从建筑的起源性上来说,人类从开始有意识起就一直沉浸在对于高和大的崇拜中,直至今日,这种思潮依然存在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里这种趋势似乎不会停止。
这没有对与错的区别,只有是否合适之分。
在兴隆山校区中,或许是由于一开始的设计和建筑后续的使用没有良好的衔接,使得实验楼在使用上显得混乱和局促。
实验楼底层为实验用楼,而中间部分则为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这对于消防来说或许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一旦实验室发生火灾,对于其上的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无法想象的噩梦。
同时,由于学校的地形狭小和课程安排无法建设很多教学楼群,分区建设各院的实验基地几乎没有可能,甚至建设办公楼的需求也无法满足,同时,由于教学楼和讲学堂在使用上的限制,其他的教育场所只能寄托于实验楼,一个“来者不拒”的容器式建筑就因此产生了。
相比于其它校区的高层建筑,中心校区的知新楼似乎要承载的更多。
这不仅仅体现在功能的复杂化和综合化,而且还体现在其整体的外部形象上。
知新楼整体由A、B、C、D四个区组成,高度为139.1米,总建筑面积127455㎡,地上建筑面积113456㎡,地下建筑面积13990㎡。
“知新楼不仅是现代建筑,更主要的是高校建筑,从设计理念上讲,我最注重的是朴素大方和功能为主“比如‘双中庭’设计,在筑中是非常少见的,这不仅有利于采光,还能让师生不局限于六面体的教室,出门即有宽敞的交流空间。
”这是知新楼A区的平面图。
A区主要是集中了山大的三大支柱学科——文史哲的办公、研究、成果展示等功能。
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革紧密相联。
经济的繁荣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而社会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首先,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人们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教育、工作和创业的机会。
经济的繁荣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比如,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从农村迁往城市,改变了农村人口结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
另外,社会的变革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的变革带来了新的需求和消费模式,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他们不再只关注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比如文化、教育、环境等。
这些新的需求促使了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推动了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经济的竞争力。
社会的变革也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业精神,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除此之外,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反馈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变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而社会的变革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和社会环境。
在一个发达的经济体中,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是相互支撑的。
比如,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旅游、娱乐等领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此外,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还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多样化和丰富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竞争和压力的增加。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不仅要面对物质生活的压力,还要面对社交压力、职业压力等。
因此,社会变革也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和社会问题。
比如,快节奏的生活带来的压力导致了心理健康问题的增加,社交媒体的兴起改变了人们的社交方式,导致社交隔离和孤独感的增加。
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

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体现。
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影响因素。
首先,社会经济发展是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机会增加,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这些都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机会。
这使得居民能够在工作中获得更高的薪资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总体收入。
另外,社会经济发展还能够带动整个社会消费水平的提升,促进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从而进一步刺激居民收入的增长。
其次,居民收入水平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带动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刺激企业的生产与投资活动。
当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时,他们会更愿意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和金融市场等资本项目,这样就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另外,居民收入的增长还会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的进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然而,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的良性循环,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
首先,社会公平和公正是关键。
只有当社会资源的分配合理、财富差距适度并且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时,居民才能够真正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
其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保障。
通过提供优质教育和职业培训,人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增强自己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更高的薪资。
此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能够提供一定的收入保障,减轻居民的经济压力,促进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经济发展。
最后,需要认识到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之间并非一成不变的关系。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可能会出现周期性的波动、效益下降和经济危机等不利因素,这都可能会对居民的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保持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警惕,并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发展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共识,只有通过提升质量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创新能力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企业和组织应该加大对创新的投入,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首先,要培养创新思维,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
其次,要建立创新机制,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力。
此外,还应加强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创新,提供更加便利的创新环境。
二、提升人才素质高质量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要提升人才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础,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企业应加大对员工培训的力度,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另外,要加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三、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
首先,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其次,要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升科技水平,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再次,要制定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政策,提供创新资金和创新环境,吸引更多的创新企业落户。
最后,要加强与国外的经贸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四、加强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首先,要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
其次,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另外,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体系,严守环境保护底线。
同时,要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和培育,推动绿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五、加强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需要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社会治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首先,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提供更好的服务。
新疆一规划两纲要实施方案

新疆一规划两纲要实施方案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推动新疆经济的发展,
加快新疆的现代化建设,提高新疆人民的生活水平,新疆自治区政
府制定了一规划两纲要实施方案,以引领新疆的发展方向,推动新
疆的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一规划,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
该规划
是新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新疆未来五年
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路径。
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如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划提出
了一系列具体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新疆未来五年的发展指明
了方向,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其次,两纲要,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
这两纲要是贯彻落实一规划的
具体行动方案,是实施一规划的重要保障。
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民生改善等方面,两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和项目计划,为新疆未来五年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和政策
支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新疆自治区政府将采取一系列
措施,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政策执行和监督等,以确保一规划两纲要的有效实施,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的来说,新疆一规划两纲要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新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已经明确,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新疆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必将为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现新疆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35(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也越来越引起国家政府的重视,国民素质整体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
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网络中出现的“中国式陋习”也在我们生活中客观存在。
就表面来看,这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细节,但我国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事实上已经对我国的国家形象和社会环境带来了很严重的影响。
这些行为存在着很严重的危害,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一方面“闯红灯”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闯红灯”也会为交通拥堵等问题造成隐患。
之所以出现所谓“中国式陋习”等诸多问题,与民众心理、社会风气以及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不无关系。
第一,民众的安全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作祟。
群众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闯红灯”的危害,存有侥幸心理,在有人“带头”违法时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随大流”,为一己一时之便利而不顾及生命安全。
第二,这也与我国当前社会浮躁风气也不无关系。
社会上的一些浮躁风气对民众的思想存有错误引导。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甚至无法忍耐几秒钟的等待时间,从而使行人不顾红绿灯急切通行。
第三,我国政府在交通立法方面惩罚力度不够。
对于“闯红灯”行为惩罚力度较小,民众的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对民众的威慑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闯红灯”的违法者们的惩罚无非是几句批评教育,很多人并不以为然,所以仍然将这些警告置若罔闻。
第四,交通规划设置欠合理。
行人等待红灯的忍耐是有限的,而在国内一些红灯等待时间过长,红绿灯间隔时间过长也是行人乱穿马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红灯的等待时间,每个国家的人民都不同,而对于我国很多马路的等待红绿灯切换时间过久,必然会导致一些民众对于过马路的迫不及待。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若想真正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应在民众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意识,加大宣传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后果,让民众真正认识到“闯红灯”的危害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涌现,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大量发生。
如何收集证据,成为处理环境纠纷尤其是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的关键问题之一。
而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相应地具有复杂的科技特征,一般当事人很难通过自身力量收集到这样的科学证据,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的监测(鉴定)机构加以完成。
如何从专业监测机构及时得到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以支持其主张,成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对当事人具有胜负决定意义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环境监测机构强制监测义务的立法规定得以产生。
有“乌金”之称的煤炭,在开采过程中却带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这成为困扰煤炭业发展的悖论。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做到“渐还旧账,不欠新账”山西省和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采矿损害侵权行政救济社会救济矿产开采常常对矿区内人群的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产生损害。
这类损害构成复杂,法律规定不完善,侵权责任法对此研究尚不深入,司法救济难度大。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民事审判中,认真研究煤矿采空区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发展生产、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笔者在此以煤矿采空区为视角,对采矿损害赔偿作初步探讨。
一、采矿损害的类型化分析地下煤炭被开采后常常留下一个个成片的空洞,煤层被采空的地区称为采空区。
采空区的地质结构改变,必然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威胁地表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采矿损害。
采矿损害属复合性损害,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按损害的对象区分,采矿损害可分为:1、人身损害。
煤层采空后,容易造成地层塌陷,引发房屋垮塌、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2、财产损害。
地层塌陷引发的房屋裂缝倒塌、地质灾害可能导致家禽、家畜死亡、农作物等毁损。
3、环境破坏。
在采空区,导致地表水容易渗漏,地下水下沉随矿井通道流失,导致采空区内土地保水能力明显下降,河溪断流,井渠枯竭,人畜饮水困难,土地抗旱能力差,地力下降,部分土地甚至失去耕种价值。
矿产采出地面后,有毒有害物质暴露地表,形成继发性型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损害,恶化生态环境。
(二)按受害主体分,采矿损害可分为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
英美法系立法利用“妨害行为”的概念和原理来概括环境侵害。
[1]“妨害行为”可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
所谓“公益妨害”,指不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社会上一般人之生命、健康、财产、安乐、自由、利益、便利等遭受危害,或对公共权利的行使和供给产生妨害。
所谓“私益妨害”,则是指不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私人利益所受到的危害。
[2]笔者认为,在采矿损害赔偿中,公益损害既包括对矿区当代不特定多数的人之生命、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因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后代人生存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私益损害是指对特定的人之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同类型的损害,宜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
对人身、财产损害,其损害金额容易确定,可按损害填补的方法予以赔偿。
对环境破坏,其损害金额难以量化,重在采取补救性措施,尽可能恢复环境的功能。
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的划分,亦为损害赔偿救济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二、采矿损害的特点采矿损害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与社会性。
采矿损害往往涉及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的人和物。
[3]采矿形成的采空区不能恢复,对环境改变的损害不可逆转或难以恢复,不仅损害了矿区当代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矿区后代人的权益。
第二、采矿行为通常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传统侵权行为往往是危害社会安全,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或“社会危害性”。
而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在经济再生产过程中,需要以矿产资源为生产和生活资料。
通常情况下,开采矿产资源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经过行政许可,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付出的必要代价,是一种社会风险。
从利益衡量角度讲,人类不可能停止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也不能完全避免采矿损害。
正因为采矿是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行为,要求人们对采矿损害要有适度忍受的义务。
第三、致害原因的复合性和复杂性。
在传统侵权行为中,一般只涉及特定的、个别的受害人人身、财产等一种或多种私益的损害,通常不会对后代人的权益产生明显影响。
且加害主体、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和损害过程均容易确定,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各个要件亦相对容易。
而在采矿损害赔偿中,损害的对象具有多重性,每一种损害又可能是多重原因造成的。
比如,矿区房屋裂缝坍塌,既可能有采矿造成地层沉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滑坡、暴雨等地质灾害造成的,又如,农地干旱造成欠收、绝收,既有采矿造成地表水下沉的原因,也可能有降水不足的原因。
同时,造成损害的原因隐藏于损害的背后,需要借助科学技术进行分析判断。
此外,采矿损害还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等特征。
三、采矿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问题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是指工矿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行为。
[4]从民法角度讲,人为造成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可归为环境侵害。
所谓环境侵害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
[5]采矿损害属于环境破坏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一般只研究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对因采矿改变地质结构等导致环境破坏致人损害未作深入研究。
民法典草案及有关草案建议稿也未对环境破坏侵权作规定。
[6]笔者认为,采矿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污染紧密相连,在采矿损害赔偿中可能包含环境污染,二者造成损害的特性也十分类似,故采矿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相同。
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确立归责原则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违法”就是一种过错,只不过“过错”并非主观归错,而是所谓的“客观归错”。
[7]在环境侵权方面,以无过错责任取代过错责任,几乎成为各国环境权保护立法的首要问题。
[8]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均未以“违法”或“过错”为归责要件,可见,我国也建立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
因此,在判断采矿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直接适用《矿产资源法》,不必考量采矿行为的合法性。
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为此,采矿损害赔偿责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既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又是民事责任的依据。
在采矿损害赔偿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损害,而且包括生态性价值损害,既包括对当代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后代人生存发展的不良影响。
采矿造成的损害,通常难以确定,需要同因果关系一起进行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其损失更难量化。
2、有采矿行为。
行为人在受害人居住、活动地或财产所在地之下从事采矿活动。
3、采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9]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侵害(或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所欲断定的“权利”受侵害是否因其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因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损害,应否予以赔偿,系属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即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有观点认为这是证明责任的倒置。
[10]其实,该规定更接近因果关系推定。
所谓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对于某种表见事实发生损害,推定损害与该事实的因果关系存在,受害人无须证明其间的因果关系,即可对表见事实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而行为人则惟于以反证证明损害与该事实无关时始可免责的法则。
[11]举证责任“倒置”对应的是所谓“正置”,在“正置”之下,环境侵害受害人欲主张其权利,就需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倒置”的做法,则是在原告就其他要件事实举证的基础上,规定由被告就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有区别的。
在采矿损害赔偿中,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人身、财产因地层塌陷、瓦斯泄漏等因采矿相关联的事实中受到损害,即推定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成立,采矿人否认的,应举证证明采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仍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采矿损害赔偿救济采矿损害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难以量化、难以补偿。
由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对特定的受害人判决给予赔偿,也只能解决当代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不能给予后代人损害给予赔偿,不能实现代际公平。
并且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人数众多,法院裁判执行难度大,即使赔偿金执行给予每个受害人,也难以采取恢复生态的措施,矿区居民仍将长期处于恶劣的生态环境之中。
司法途径解决生态破坏之赔偿并非最佳选择。
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中,民法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较之于各种手段,它往往只扮演了次要角色。
[12]因此,应当根据采矿损害的不同类型和特征,建立行政救济、损害分担社会化、司法救济等多元途径予以救济。
(一)行政救济现代世界各国环境法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由国家环境行政权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的监管。
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国家的环境行政权的实现。
[13]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