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川老龄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2017〕45号各市(州)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确保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自2017年起,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龄津贴发放政策(一)发放对象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三)实施时间2017年开始实施。
2020年全省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二、资金安排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领程序(―)自愿申请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逐级审核1.村(居)受理。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的工作实施方案

对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的工作实施方案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的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高龄老人的生活需求和养老保障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我们决定在国家层面推出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政策。
本方案将阐述该政策的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步骤,以确保该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方案目标1. 促进高龄老人的生活幸福感。
通过发放长寿补贴,让高龄老人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补贴,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品质。
2. 提高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通过长寿补贴的发放,提高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
通过该政策的实施,鼓励和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服务,满足高龄老人多样化的需求。
三、实施步骤1. 确定长寿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1)确定补贴对象。
确立年龄界定标准,确定享受长寿补贴的高龄老人范围。
(2)确定补贴金额。
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定长寿补贴的金额,确保补贴能够起到一定的经济支持作用。
(3)确定补贴发放周期。
确定长寿补贴的发放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一次。
2. 设立管理机构(1)成立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老年人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管理和监督长寿补贴发放工作。
(2)指定发放机构。
根据地区情况,指定专门的机构或社区为发放机构,负责具体的补贴发放工作。
3. 制定申领和审批程序(1)制定申领条件。
明确高龄老人申领长寿补贴的条件,如年龄、收入状况等。
(2)制定申领材料。
规定高龄老人申请长寿补贴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等。
(3)制定审批流程。
明确长寿补贴申请的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流程、审批机构和审批时限,确保补贴能够及时发放。
4. 开展宣传工作(1)组织宣传活动。
通过媒体、社区、机构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向高龄老人宣传长寿补贴政策,提醒他们进行申领。
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高龄老年人由于无力工作、无退休金或退休金较低,面临着养老困境。
为了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二、制度目标1.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2.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
3.调动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帮助。
1.政府财政资金。
2.社会捐赠和善款。
四、受助对象和条件1.年满70岁的高龄老年人。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1.津贴标准根据受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由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2.津贴可以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受助对象,也可以通过老年人福利机构购买物品或服务发放。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1.高龄老年人需向当地政府社会福利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2.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助条件。
七、监督和评估1.相关部门对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
2.定期对津贴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宣传和推广1.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对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知晓率。
九、社会参与和合作1.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捐赠和提供物品或服务。
2.促进老年人和各个年龄层的互动和交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十、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高龄老年人的权益。
2.对涉嫌滥用津贴资金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情况、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社会参与,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帮助。
同时,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津贴制度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甬民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委(办),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11年4月以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精神,建立实施了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制度,近20万老年人从中受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制度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五有”要求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地要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
具体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有健全的组织网络。
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发放管理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组织运转顺畅。
(二)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流程清晰、申请便利、审批快捷。
(三)有完善的信息平台。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及时、高效便捷进行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平台可依托民政、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开发,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平台运营支撑能力。
有条件的,要将平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实现申报、审批等环节网上流转。
(四)有齐全的档案记录。
对高龄津贴发放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申报审批以及每月发放信息等进行立卷归档,确保发放记录完整,档案齐全规范。
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填报《宁波市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做到数据翔实、准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沪府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申请和审定程序(一)申请受理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后,安排集中受理阶段,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由居(村)委会协助并开展申请受理工作。
(二)核对审定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核对确认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老年人户籍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清单。
四、发放形式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
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敬老卡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

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通过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加快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全市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由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高龄津贴发放最低指导标准,由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分年龄段自行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经费渠道高龄津贴资金纳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定期发放。
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实际发放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
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30%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按发放总额的60%给予补助。
五、发放办法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区(市)县老龄办核准后定期发放的程序办理。
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县制定并报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执行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龄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老龄部门要督促高龄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高龄老人的生活状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我国逐步实施了高龄老人津贴政策。
针对这一政策,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对象的确定。
高龄老人津贴主要面向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在确定对象时,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年龄和户籍条件进行核实,确保资金的精准投放。
其次,津贴标准的确定。
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可以对高
龄老人津贴标准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医疗保障情况,合理确定津贴的发放标准,确保津贴能够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再次,发放程序的规范。
在实施高龄老人津贴政策时,要建立健全的发放程序
和管理机制,确保津贴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手中。
同时,要加强对发放程序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发、漏发等问题,确保津贴的合理利用。
最后,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高龄老人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之,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位高龄老人,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台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经2011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2. 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3.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含台政发〔2011〕103号有关高龄补贴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户籍在台州市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年满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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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号
2012年02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和市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十堰城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
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民政)部门核批,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其中:市财政对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高龄补贴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和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
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
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
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龄补贴制度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