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局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项目财务会计发生的重要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结合西南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是指项目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将对公司资金、管理、信誉、经济效益等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或因项目管理权限受限、财务人员自身经验不足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事项。
第三条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一般由项目财务负责人提交,遇到紧急事项,无法与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联系时,由经办人直接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主责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方式为:先以电话方式或短信进行汇报,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要求书面汇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第七条公司主责人员应对基层报告的重要事项做好书面- 1 -记录,应及时处理并跟踪落实。
第八条凡涉及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财务会计事项,除按本制度规定报告外,还应由项目部依照规定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对于瞒报、虚报、漏报、消极报告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并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条为保证报告制度渠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限制财务人员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更不得压制不报。
第十一条对于及时向公司报告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给单位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目录- 2 -附件- 3 -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目录- 4 -。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五)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一)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二)省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四)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或省属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10%以上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五)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六)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七)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八)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九)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等。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包括重大项目经营投资)融资、增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公司负责向出资人报告,根据重大财务事项性质报批或报备。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财务总监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包括:(一)大额资金往来、大额资金调度等。
(二)每季度上报资金状况,单笔超过200万元的大额合同付款。
(三)资金调度应详细说明调度方案,包括资金来源,调度渠道、调度金额、调度期限等,并每月将资金调度进展情况汇总上报。
(四)对外长期投资的发生、转让和收回。
(五)对外融资。
(六)对外担保。
(七)法律诉讼事项。
(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变化情况。
(九)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计划制定等事项。
(十)其他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对第1.4.5.6.9项重大财务事项应书面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和建议,以便于董事长、总经理及时决策。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配合财务部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如发生制度规定应上报内容而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报经公司相关权力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个在企业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及时、准确地报告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内容和实施过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重大。
企业的财务信息对内对外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能够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和判断。
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风险性,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建立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报告相关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界定,明确哪些事项被认为是重大的,并确定相应的报告要求和时限。
其次,企业应建立信息收集和监控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获取相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并能够识别和监控潜在的重大事项。
然后,企业应指定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报告程序和流程。
最后,企业应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全面、可靠,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报告的失实和误导。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文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程序和流程,并进行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监控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和识别重大事项的信息。
然后,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配合和协作。
最后,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对报告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总之,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020年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 (暂行)第一条摇为加强中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 强化内部控制, 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 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摇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冶是指对单位经济财务状况、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财务机构设置、财务机构负责人变动及突发事件等事项。
第三条摇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重要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直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和研究院。
重要成员单位是指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在 2 亿元以上 (含 2亿元) 的工业和外贸企业, 收入在 1 亿元以上 (含 1 亿元) 的科研事业单位, 以及集团公司列入重点管理的其他成员单位。
第四条摇各有关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总部报告的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包括:(一) 单项对外投资 1 亿元及以上;(二) 新增融资单笔金额达到 5 亿元及以上;(三) 对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单笔提供担保 5 亿元及以上或累计担保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 5% ;(四) 资产重组、公司改制、合并、分立、并购等金额在 3 万元及以上;(五) 单笔资产处置、债务重组金额 3 万元及以上;(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以及对损益影响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七) 单类资产计提 (或冲回) 减值准备 (减值损失) 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八) 由于国家、地方政策或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当期损益预计产生影响在1 万元及以上的;(九) 经批准从事股票、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 累计预计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十) 标的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十一) 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情况及披露的重大财务违规违法事项;(十二) 内部审计及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十三)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司法及纪检监察机关对高管层和财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单位账户、冻结单位资产的;2(十四) 财务机构变动; 总 (副总) 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总会计师出境一个月以上的; 总会计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上的;(十五) 主机产品 (飞机、发动机、导弹) 的定调价情况;(十六) 科研项目年度累计超支 1 万元及以上;(十七) 本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大于预算指标 2% 以上的基建、科研项目;(十八) 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预计造成损失 1 万元及以上的;(十九) 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
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大,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报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是指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是指涉及重组或12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收购、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高于100万元。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2 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应对重大财务事项发生的处理能力及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财务事项的含义重大财务事项是指金额较大的预算内生产经营事项、金额虽小但性质特殊的事项或其他非正常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发生或即将发生将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影响。
二、重大财务事项范围1、月度预算内2、单项成本费用超过150万元的付现支出;上月预算中实际支出超过20%的单项成本费用。
3、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事故等天然或人为事故。
4、因经济纠纷涉及仲裁或诉讼的。
5、涉及财产的租赁、担保和出售。
6、正常建设和经营程序外的借用设备、借用资产。
7、资金被挪用、截留的。
8、接受当地税务、财政部门检查;接受当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检查结果或检查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
9、上述列举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1、属于重大事项第1条内容的,应在每月上报的预算中对符合报告要求的内容做出解释、说明。
2、除上述重大事项第1条外,均应将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临时处理办法、可能或已经产生的财务影响、初步进展、最终处理结果等在“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中详述(具体格式见附表)。
四、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程序1、符合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除第1条外,均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在获知该事项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的形式书面报告省分,财务部将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最迟在收到“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2、对个别处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各部门应根据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进程分阶段持续上报,直至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止。
3、事项特别紧急或重要的,各中心总监应在第一时间先行向集团领导口头报告。
已口头报告的事项仍应按程序书面上报。
五、其他1、集团总部将视重大财务事项的影响程度、范围的不同,实行不定期通报,以戒免所有分公司、子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1目的
及时掌握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重大财务会计事项,规范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程序,防范公司财务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细则》,FC-01-35,2012,海油发展。
3.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4,海油发展。
4释义
4.1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是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对外信息披露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事项。
包括: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海油发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事件。
5职责
5.1财务部本部职责
5.1.1制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
5.1.2执行海油发展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
5.1.3负责管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5.1.4负责对下属单位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审核、处理。
5.1.5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1.6根据相关规定向海油发展报告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1.7根据财务管控需要,持续改进。
5.2渤海财务共享中心职责
5.2.1汇总报告在渤海财务共享中心会计核算的单位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及渤海财务共享中心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2.2执行公司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意见。
5.2.3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5.2.4渤海财务共享中心经理是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5.3非渤海财务共享中心会计核算的单位职责
5.3.1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3.2执行公司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意见。
5.3.3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5.3.4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是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6要求
6.1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包括:
6.1.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a)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
b)需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
c)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实施的会计政策,与总公司会、海油发展计核算
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可能引起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
d)境外上市公司遵循除中国会计准则以外的其他会计准则对外披露财务信
息,存在准则差异的;
e)总公司或海油发展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外的新业务执行的会计政策以及会
计处理方法。
6.1.2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a)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
b)公司持有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出现逾期未兑回;
c)资产发生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根据海油发展统一规定按
照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除外;
d)当期存在核准(确认)为资产损失,核销相关账务,转为账销案存管理资
产的;
e)实物资产发生重大盘亏;
f)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发生大额修理费用,预计金
额 1000万元以上或者使公司非正常停产一个月以上的;
g)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对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减)资、转让或处置长期
股权投资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的;
h)公司发生债务重组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i)为未纳入海油发展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提供担保;
j)其他可能对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1.3其他可能对财务会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a)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或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
b)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机构专项检查的;
c)认为本单位存在重大财务会计风险隐患的;
d)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6.2上报和处理程序
6.2.1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每月应汇总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形成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经责任人签字后上报公司财务部本部。
6.2.2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应于月份终了的2个工作日内采用邮件方式向公司财务部本部报送签字报告的扫描件和报告电子版。
6.2.3财务部本部认为上报内容需补充的,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上报。
6.2.4海油发展根据事项性质和影响,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反馈到公司财务部本部后,财务部尽快反馈到下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执行。
6.2.5财务部本部视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影响,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6.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上报内容
6.3.1首次上报时,存在 6.1.1 中有关事项的,应按细则要求报公司财务部本部;除6.1.1以外的其他事项,仅上报新发生的事项。
6.3.2已报送事项存在持续影响的,如事项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也未获取新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在事项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获取进一步新信息以及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再次上报。
6.3.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见《FC-10-C01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说明应包含:
a)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b)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
产生)的影响;
c)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影响不确定的,说明不能确定影响数的原因;
d)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材料。
6.4检查与考核
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延迟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
7附则
7.1根据本细则规定上报的事项,如公司其他文件要求上报的仍需按照有关文件
要求履行上报程序。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3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附件
附件一 FC-00-10-C01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