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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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试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

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

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

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

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第1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二战后,在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竞争越来越激烈。

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这种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是研究和分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与国际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焦点在于国家之间发生的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而不是政治、安全和领土等问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务法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这就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争端和纠纷。

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使得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国际经济学研究中,法律学科研究论文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深入探讨其发展历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方面。

其次,研究论文可以为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的思路。

最后,研究论文还可以为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和交叉研究。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等方面。

此外,论文研究的重点还包括国际经济法法规的制定、国际经济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以及国际经济征税问题等重点问题。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论文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本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建立有机的融合关系。

其次,需要深度分析国际经济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最后,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其实现机制和应用价值。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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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我们知道,在法学的诸多学科之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

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哪些原则可以被作为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定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但是,在百家争鸣的现状中也有其共性,那就是各种学说都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知道,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石之一,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它同时涵盖了公平和互利两个方面,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具体来说,公平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贸易公平,即任何一方在贸易中应当受到平等待遇,不应该因为其文化、政治或经济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是法律公平,即所有当事方应该在同样的法律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该因为其身份、国籍、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而互利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尊重并维护他方的利益,以达到各方共赢、增进协作的目的。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历史渊源公平互利原则早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渐渐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当时北美、欧洲等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保护贸易主义,从而使贸易冲突和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出现具有了历史特殊性。

当时,各种国家开始重视自由贸易,认为有必要各国间实行公平贸易。

此后,在各种国际法和公约中,公平互利原则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和重要。

三、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条件。

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公平互利原则可以起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引导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贸易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贸易才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贸易的好处,确保贸易的正常、稳定、有序的发展,避免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发生。

2、促进各国相互了解和合作。

在公平互利的体系中,各方都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合作和沟通而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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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美国立法为视角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

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

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

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一)外资并购内涵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

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

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

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

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

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

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

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

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

8(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

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

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

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

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

"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

"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

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产生积极效应,也可能造成消极效应。

一方面,并购行为可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相关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另一方面,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如果监管不力,中国产业安全将遭重创。

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将影响中国的产业格局,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资金换取国内稀缺资源的控制权,中国大量战略性资源的外流,将成为国内经济长远发展的"瓶颈";国内企业在外资控制下,沦为国际产业链低端,民族品牌遭重创,影响自主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做大做强。

所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就是窗户上的纱窗,引进外资"凉风"的同时,隔阻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蚊虫",更加优化地利用外资。

1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是基于解决外资并购中的这些弊端而应运而生。

其具体意义体现如下:第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一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13第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止垄断的产生。

第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防止产业结构的失衡。

14第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止一国行业过度依赖外国的技术,丧失创新能力。

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经验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演变20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通过了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5021节,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的第721节,也就是"埃克森一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

该法也就被称为"埃克森一费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以下简称1988年法)。

15该法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为确保1988年法顺利实施,其后出台了1911年的《关于外国人并购、收购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 by Foreign Person)。

1993年《国防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837节(a)款对1988年法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又被称作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9·11"事件使美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再次修订《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1节,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美国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并于2007年7月26日由美国总统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简称FINSA)。

16为确保其得以实施,于2008年对1991年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17 2007年和2008年美国相继出台了FINSA和《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涉及到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机构等方面。

对审查对象的修改,主要是对"受管辖的并购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做出了列举。

对审查标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关键性基础设施"做出了界定,增加了CFIUS在审查时所考虑的6项因素,明确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担忧"。

对审查程序的修改,增加了审查前磋商、交易方须提供的信息,规定了并购交易审查的重新提起程序。

对审查机构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和变动了CFIUS的成员,引入了牵头部门,加强了国会监督。

18(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规定1、实体规定第一,审查机关。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案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正式指定在美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作为该修正案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19 1993年,在美国国会建议下,《美国第12860号行政命令》决定扩大委员会构成:扩大后的成员包括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

2003年2月,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成员,从而使CFIUS成员发展至12名。

20第二,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FINSA及《实施细则草案》没对于"国家安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列举判断外资并购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除了考虑传统的"国防安全"外,还将考虑所有对美国至关重要的有形或无形的系统或资产,此外,外资并购交易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

21第三,国家安全审查对象。

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把审查对象设定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人的收购、合并或接管"上,其中在界定"外国人"时,对自然人和实体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自然人采取的是国籍标准,而实体采用的是控制标准。

22而在FINSA《实施细则草案》中外资"控制"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拥有一个企业股份数量的考虑,即便是持有少数股,但只要是通过在董事会占有席位、代理股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安排等方式而拥有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这项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行使与否,都会被视为应被审查的具有控制力的行为。

2、程序规定第一,审查程序的启动。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即:外资并购的交易方向CFIUS申报(voluntary notification),或是CFIUS成员机构向CFIUS提起机构通报(agency notice)。

23对于申报方式启动的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中规定了撤回制度,交易方向CFIUS进行申报后,可以在总统宣布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向CFIUS的成员主席书面请求撤回该申报。

第二,根据FINSA及《实施细则草案》,CFIUS采取逐案审查的方法,整个程序从收到企业申报起,最长不超过90天,可以分为审查(review)、调查(investigation)和总统裁决三个阶段。

其中审查期限为30天,但是对于以下三类案件则必须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期,一为经调查确实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案件,一为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件,三为外国人拟控制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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