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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成。

作为国际法学体系下的重要一部分,国际经济法学不仅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在概念,调整对象,方式上存在竞合,而且与经济学,金融学密不可分。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着其特殊性。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与方法论和国际法相关的概念,从而概括出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之后列举并分析几个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以及这些研究方法在笔者之前学习研究和现在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

【关键词】方法;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一、定义法学方法论方法一词,自古有之,早在战国时期的《墨子天志》中就有关于方法的解释: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

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

当然,两千多年前方法的含义与今夕不同,彼时方法谓之以矩度量方形之法。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时下,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为人们提供从事某一活动或做某一事情可遵循的角度,工具,过程,模式,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

套用字典中有关于方法的解释,法学方法的定义就应该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可以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思维模式,也可以指法律人将既存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程序或方式。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要分析法学方法论的内涵,笔者认为,必须先弄清方法论的概念。

许多权威词典,对方法论的概念,作出类似的定义:在朗内斯特1983年所编的《哲学词典》中方法论指的是对那些总是指导着科学探索的推理和实验原理及过程的一种系统分析和组织也称之为科学的方法,因而,方法论是作为每一门科学的特殊方法的一种总称;①1977年出版的《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则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②。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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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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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我们知道,在法学的诸多学科之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

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哪些原则可以被作为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定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但是,在百家争鸣的现状中也有其共性,那就是各种学说都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知道,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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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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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不断扩张与延伸,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篇1试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然深入到了全球各个领域,对全球的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则是受其影响最为深刻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与新问题。

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着手,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二者相互的关系,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化为视角进行探索分析,旨在阐析当代世界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动力和方向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跨国经济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5篇)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5篇)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5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5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内经济法;相关性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最早是英国学者所提出来的。

而国际经济法提出的背景是在二战之后,世界上各类型经济组织先后成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复苏,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战后世界各国的之间贸易和经济沟通变得愈加频繁。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热忱不断高涨,一系列以国际经济为基础的经济问题变得越加严峻,而为保障国际贸易的富强,必需要有一套系统性、规范性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来为国际经济保驾护航,国际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一、国际经济法的内涵针对国际经济法内涵的理解,世界各国学者对其的见解都有肯定的区分,本文将其归纳为以下两类:一类学者认为有效协调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法的管理核心,因此其在经济管理层面上并没有过于深化的涉及;而另一类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最根本目标就是对世界各国形成有效约束,促进社会经济能够处于一种较为稳定的局面,以此来实现对国内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

而从肯定角度来讲,在社会上各个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沟通的过程中,各国因自身经济状况以及社会性质有所不同,其在进行国际经济沟通的过程中也会存在肯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国际经济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全部国家。

为此,其可在进一步了解世界各国经济状况、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其制定渠道,从而促进国际国际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能够为更多国家的进展和经济沟通带来关心。

一方面,国际形式间的经济沟通需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之下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各国家内部的经济管理也无法脱离国际经济法而独立进行,其必需借助国际经济法来对有效规范自身经济的进展。

而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持续升温,世界上部分国家为了自身一国的利益,不惜实行壁垒贸易的经济沟通模式,从而造成国际间,各国关系不断发生变质。

因此,为促进世界经济和谐平衡的进展以及世界格局的稳定,需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经济协调以及管理措施,来改良国际间各国的关系,在推动世界经济不断回温的同时,促进世界各国之间能够有效构建和谐共处的国际关系。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合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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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合集19篇)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

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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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范文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

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其它目标。

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

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

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

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

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

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首先是强制性。

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

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

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

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

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

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

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

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

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

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

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

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

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

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

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21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

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

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

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

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

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

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

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

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

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

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

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

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

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

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

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

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

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21.3[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

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

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在2021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

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

2021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

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

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

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

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

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

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21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

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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