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讲课教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质量、工期以及价款等内容达成的协议。
它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问题,比如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是工程进度延误,即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三是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包括拖延支付或者拒付工程款;四是合同解除争议,即一方主张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预防是最好的策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尽量详细地约定合同条款,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二是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通信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三是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四是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诚信和合作精神。
在建设工程这个大舞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重要的角色。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建设更加和谐的工程环境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聆听,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们可以在会后进行交流。
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避免或妥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次感谢,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一般不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今天我想主要分两个部分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269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定义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直以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理论界有不同认识。
我个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随着现代大型建设工程出现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属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就将其独立设立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第287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它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又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它主要有以下这些独特的法律特征:(1)承包人必须为法人,而且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
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则上要求是经批准可从事相应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或合伙也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授课课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授课课件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因其涉及的内容广泛、金额巨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其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
工程项目受自然环境、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较大。
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常见合同纠纷类型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变更纠纷、工期延误纠纷等。
这些纠纷往往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变更管理不到位或是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引发。
成因分析深入分析合同纠纷的成因,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首先是合同文本的不规范,如条款模糊、责任不明确等;其次是项目管理不到位,比如进度控制不严格、质量监管不力;再次是外部环境的变化,例如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最后是人为因素,如诚信缺失、沟通不足等。
解决策略面对合同纠纷,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解决策略。
要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再次,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本课程还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合同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有效应对。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学习和提高。
希望通过本次授课,大家能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有效规避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课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课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双方产生了争议。
纠纷分析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这导致了乙方的施工计划受到影响。
由于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增加的成本和延误的工期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材料供应问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材料供应不及时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材料款,另一部分是供应商的延期交付。
这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双方就责任归属发生了争议。
违约责任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存在不同理解。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双方最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具体措施包括:- 对于设计变更,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了增加成本的分担比例和调整后的工期。
- 关于材料供应问题,甲方承诺及时支付款项,并与供应商协调确保材料按时到达。
- 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根据实际损失重新计算了违约金,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未来的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成本分担原则以及工期调整机制。
- 加强沟通协调: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共享,遇到问题能够迅速响应。
- 严格履行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知识讲座 PPT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讲的承包人合同解除权,这里面有一些限制性
的条件,要达到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
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 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 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
第二十六条 一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培训课件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帮助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人员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本培训课件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 合同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约定施工内容、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的法律文书。
2. 合同要素: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等。
3. 合同风险: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合同解除风险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及处理方法1. 施工质量纠纷a. 问题定性:确定质量问题的具体范围和损失,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b. 责任追究:找出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分析和调查,确保追究责任。
c. 纠纷解决方案:制定解决方案,包括修复、赔偿等。
2. 工期纠纷a. 原因分析:分析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业主违约等。
b. 程序合规:确保工期纠纷处理程序合规,遵循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
c. 合理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3. 价款纠纷a. 合同条款审查: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确保了解支付方式、工作量计量等细则。
b. 验收与支付:确保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c. 争议解决机制:如发生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处理。
4. 变更索赔纠纷a. 变更申请程序:遵循合同规定的变更申请程序,书面申请并经相关方确认。
b. 变更费用确定:根据变更申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c. 解决争议:如发生变更索赔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争议。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果a. 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
b. 不可抗力: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及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合同的终止条款
序号
索赔条款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18.1
承包人索赔程序
17.2
பைடு நூலக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8.2
承包人获得赔付的方式
17.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点 分 底扑灭,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 月 日 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 检测,上海“ 检测,上海“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上升到58人 其中男性 人 女性36 上升到 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 人受伤。 人,另有73人受伤。 另有 人受伤
9.6
暂列金额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1.3 结清证明
背 景
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原示范文本的不适 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 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组建的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已完成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的起 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 10日至4 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 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住建部根据收集 日至 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 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说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毕竟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可大有人在。
你想,工地上忙得不亦乐乎,结果合同一不小心就出现了问题,想和对方沟通调解,可问题来了,对方说的你听不懂,自己说的又没人听,纠纷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整个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想找人帮忙吧,律师又贵得离谱,最后只得硬着头皮走进法院。
这时候,施工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合同纠纷嘛,咱们得从最基本的地方说起。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讲好”的事情,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你干活,我给钱”;你给钱,我干活。
听起来挺简单的,但一旦出现了问题,事儿就大了。
不管是工期延误,还是质量问题,或者是款项拖欠,哪一样都可能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索。
所以呢,作为法院的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看合同内容,是不是清清楚楚,明确到位。
大家常说“合同要写清楚”,这话可一点不假。
如果合同里写得一团糟,那就相当于你站在法庭上,啥都没准备,岂不是给自己添堵?然后呢,纠纷一旦上法庭,法官就得“按照合同来”,但不能单纯看合同上的字面意思。
毕竟合同的背后,还是有双方的实际行为、执行情况的。
比如说,某个建筑项目里,施工方拖了工期,发包方一气之下就想直接扣钱,但实际上,拖延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外界因素,比如天气原因,或者是材料没到位,发包方心急如焚,想通过合同条款来直接索赔,可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也未必支持。
这时候法官就会考虑到“合同外的事实”,即双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如何操作的。
法官一般会通过审查工程进度、材料验收等相关证据,来判断当事人的责任。
在这过程中,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得有点“生活智慧”。
想象一下,工地上常见的情形是,发包方总是催得紧,施工方说工期延误是因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都“各执一词”,最后怎么办?法官就得从细节入手,像侦探一样查清楚真相。
咱们得提提那种“拖延症”典型:付款问题。
大部分建筑工程纠纷,归根结底还是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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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2018-01-02 无讼阅读建工法务第一部分:诉讼主体及相关人员行为效力一、一般情形(一)发包人【法释25】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09安徽】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申请追加)【00广东】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转包)【15四川】“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00广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法释2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的范围认定【15四川】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12北京】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11山东】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06深圳】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劳务报酬的,不予支持。
【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虽自己签名或盖章,但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以建筑单位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以自己名义”2.实际施工人起诉条件【12浙江】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15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转包违法分包【15四川】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12北京】【11山东】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09安徽】【00广东】一般不追加为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15四川】【10杭州】【08江苏】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10江苏】【12-广东】可以【11山东】【10杭州】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挂靠【09四川】【09安徽】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申请追加)【12北京】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11广东】【10杭州】【08江苏】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12北京】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1•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2•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3•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00广东】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07重庆】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5.发包人举证责任【15四川】【12北京】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4安徽】【10杭州】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08江苏】【10杭州】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6•发包人给付责任性质【12北京】【08江苏】【25杭州】发包人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1 山东】承担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5四川】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1.【10江苏】以下情形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第15条):(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无权代理权;(2)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3)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帐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4)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10南通】建筑单位#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5)实际承包人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企业授权而以施工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6)实际承包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
2.【10南通】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3.【10南通】以下情形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1)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符合要求的相关印章;(2)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者建筑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3)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4)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5)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其他情形4.【10南通】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或符合第9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追加被告、诉讼请求的责任主体等进行法律释明。
当事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依职权追加。
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无争议的,为查明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相关事实,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第三人。
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即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5.【10南通】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仍然存在重大争议,难以准确认定建筑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应将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审查,如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相对人对“合同标的物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举证证明已将借贷资金通过转帐、现金解款、票据等方式交付于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的,可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应证明所借资金的确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资金来源、数额及工程所需资金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数额较大的借贷资金未进入建筑单位或项目部帐户,直接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的,建筑单位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不应直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实际施工人对所借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承担举证责任,且所举证据间应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基本达到所借资金与用于工程开支资金系同一资金的证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