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制度汇编下载

民间资本管理制度汇编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风险可控、诚信经营的原则,旨在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管理制度,促进民间资本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间资本从事投融资、股权投资、信贷等活动的管理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民间借贷机构等。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职责、管理权限和风险责任,建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运营稳定。
第五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开业绩报告、风险提示和其他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投诉处理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明确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投融资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投融资活动管理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从事投融资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严格依法合约,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和高风险投机活动。
第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注重风险控制和预案设计。
第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退出机制,合理安排退出时机,保障投资资金的回笼,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运营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度量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波动和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资金流动和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

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十不准”规定1、不准违规开设账户。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所在区市协议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格禁止多头开设账户。
2、不准混淆公私账户。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往来资金必须通过基本账户收支,严格禁止通过私人账户收支业务往来资金的行为。
3、不准超越经营范围。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禁止偏离主业经营、超越范围经营、利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抵押资质开展非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代报抵押等行为。
4、不准超出经营比例。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笔业务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金总额的30%,严格禁止拆分项目、超出规定比例经营的行为。
5、不准虚报业务数据。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年度审计报表、大额支付信息等数据,严格禁止报表数据与合同、与银行流水、与经营情况不相符的行为。
6、不准违规使用合同。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规定使用、填写和管理《投资合同》,严格禁止不使用《投资合同》开展投资业务、借用《投资合同》从事非法违规投资以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7、不准随意变更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备案事项加强公司治理、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手续,严格禁止随意转让股权、随意更改备案事项、随意向股东借款、随意更换合作机构等行为。
- 1 -8、不准触碰三条底线。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守不非法集资、不暴力收债、不高利放贷三条底线,严格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以及利用违约金、滞纳金等变相提高利率等行为。
9、不准影响行业形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门头设计、装修布局、业务开展等方面要合规合法使用行业标识,严格禁止随意使用、滥用行业标识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10、不准误导舆论宣传。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合理利用媒体进行合规合法宣传,严格禁止夸大宣传经营范围、诱导社会舆论、欺骗社会监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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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莒县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保证资本管理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发【2013】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股东会议决议,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莒县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设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发【2013】33号)、《日照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方案》、《日照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公司法人代表:XXX第五条公司住所:XXX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向莒县区域内“三农”、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资金支持,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如有改变,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完成,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依法在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自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算。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占股比例㈠日照市XXX有限公司 2550现金51%㈡山东XXX贸易有限公司1450 现金29%㈢日照XXX肥业有限公司1000 现金20%第十四条股东全部以贷币资金出资。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
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民间投资管理制度

民间投资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投资行为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法制环境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民间投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
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管理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民间投资管理制度能够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风险,促进民间投资的良性发展。
2. 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民间投资管理,能够加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的稳定发展。
3. 提高投资效率:建立民间投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投资的健康发展,助力经济增长。
三、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民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等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规范投资者的行为。
2. 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民间投资信息的披露标准,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投资风险。
3. 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民间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 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民间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促进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5. 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四、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管1. 实施:建立健全的民间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民间投资信息披露的监管,指导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强化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2. 监管:加强对民间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处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严格的投资者保护监督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的民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规范民间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间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公司的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金融业务。
第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运营方针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民间融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是民间融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批重大决策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公司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是民间融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审计监督等方面。
第九条风险管理是民间融资公司的重要职能,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条合规监管是民间融资公司的基本要求,应当建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业务流程、合同文本等合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是民间融资公司的独立监督机构,应当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承担,定期对公司财务和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设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应当实施全员参与,包括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应当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五章合规监管第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监管机制,配备专业的合规人员,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和外部合规监督。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业务、财务、风险情况。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同类型的融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合规经营。
第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间融资机构应依法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合规运营,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科学评估和管理风险,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对机构内部业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一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范内部失职行为,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业务情况和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监管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布监管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预警和处罚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持商业信誉,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
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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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公司业务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股权投资,重大项目投资,小额贷款,私募资金;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邓咨询业务;
(三)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四)以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三、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证明。
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四、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
五、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向外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
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协议期间资金不得退出,可以在辖区内进行转让。
六、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
为了防止风险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七、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合作银行进行结算,由合作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帐户托管。
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八、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与资金投向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九、本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按照“小额、分散、审慎”的原则发放贷款。
一、设立“贷审会”,明确职责和议事范围,由总经理负责。
二、实施贷款前调查办法,调查内容:1、贷款人的基本情况、年龄、住址、家庭情况、诚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合法证件,法人代表,经营能力,学识水平,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能力及来源;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的现值状况;
三、实施贷款后检查办法。
要对借款人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调查和定期调查。
四、坚持“小额、分散、审慎”的原则对项目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实行现额管理。
五、设计贷款审批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