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案例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
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
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
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篇一:案例15 国际保理案例: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方案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
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
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
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批准。
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运出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权利?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规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书面确认)。
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依然有效。
根据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
对已经运出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任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
篇二:国际保理案例国际保理案例分析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国际保理业务介绍课件

供应商需确保提交的应收账款真 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保理商
的要求。
保理商审核并购买应收账款
保理商对供应商提交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理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购买该笔应收账款。
如果决定购买,保理商与供应商达成保理协议,明确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条款。
供应商收到融资款项
提高竞争力
提升产品竞争力
通过提供国际保理服务,增加产 品附加值,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
竞争力。
增强客户黏性
通过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增加 客户对卖家的信任和忠诚度。
扩大销售渠道
国际保理业务能够帮助卖家开拓 国际市场,扩大销售渠道和客户
群体。
简化操作流程
高效审批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具有快速、简便的审批流程, 降低操作成本和时间。
融资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帮 助解决资金流转问题。
账款催收
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专业的账款催收服务, 帮助出口商快速回款。
信用风险担保
国际保理业务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保障出 口商的收款安全。
业务模式
双保理模式
反向保理模式
双保理模式是最常见的国际保理业务 模式,涉及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 理商的合作,共同完成应收账款的转 让和融资服务。
总结词
出口企业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成功开拓海外市场
详细描述
某出口企业面临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选择国际保理业务作为解决方案。通过与 国际保理商合作,该企业获得买家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等服务 ,成功开拓海外市场,实现销售增长。
案例二:某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创新
总结词
银行创新国际保理业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
保理合同案例

保理合同案例
保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是指将某企业或个人的应收账款,通过委托、出售或抵押等方式转移给专业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进行融资、风险管理、账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综合融资方式。
2. 保理合同案例一:小企业向保理公司申请融资
小企业A与保理公司B签订了保理合同,A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移给B,由B负责催收、承担信用风险、提供融资等服务。
保理公司B对应收账款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向A提供了融资服务,帮助A解决了资金周转难题,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
3. 保理合同案例二:跨国企业进行跨境保理
跨国企业C在中国和欧洲都有业务,为了解决海外资金周转难题,C与两家保理公司D和E签订了跨境保理合同。
C将国内和国际的应
收账款分别转移给D和E,由D和E提供相应的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服务。
跨境保理合同的签订,解决了C的跨国业务融资难题,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4. 保理合同案例三:大企业对供应商进行保理融资
大企业F与其供应商G签订了保理合同,将供应商G的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公司H,由H提供融资、风险管理、账务管理等服务。
大企业F通过保理合同,为供应商G提供了融资支持,缓解了其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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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
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
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
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保理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越来越普遍。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购买下来,为卖方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理法律服务案例的分析,探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外商(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买方所在国。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期限为60天。
卖方在货物出口后,向买方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
然而,在信用证到期后,买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卖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保理商在审核卖方提供的资料后,同意购买该笔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在保理商购买应收账款后,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催收,但卖方以买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卖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四、案例分析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卖方负有妥善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义务。
在本案中,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多次向卖方催收,但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因此,保理商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卖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方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未能提供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到买方的信用状况,但仍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
典型判例▏保理合同纠纷典型判例六则

典型判例▏保理合同纠纷典型判例六则经授权转自公众号:小甘读判例微信号:ggm-dpl定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十条: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现查找六个涉及保理合同相关典型判例,供读者学习参考。
限于篇幅,在不影响判例主旨的情况下,对原判决进行了删减,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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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
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
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
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
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Jeremy Smith先生认为对进口商而言,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它的好处。
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而对于出口商十分关心的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纠纷问题,相对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
Jeremy Smith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
日本轮胎制造商Shimano公司为了开拓北欧这一新市场,于1984年首次采用出口保理的结算方式。
目前该公司已对许多国家的出口采用了此方式。
据公司的一位发言人介绍,出口保理作为一种价廉高效的结算方式,帮助公司抓住了出口机遇,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减少了坏帐,同时也节省了用于销售分户帐管理、资信调查、帐款回收等管理费用。
该公司认识到,仅靠公司规模以及产品声誉不足以应付跨国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
日本出口保理商的合作以及FCI全球网络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公司成功开发海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保理答疑
◎国际保理业务包括哪些费用?
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包括三部分:(1)保理商佣金,其中出口保理商佣金约为发票金额的0.1-0.4%,进口保理商佣金约为发票金额的0.4-1%。
不同保理商确定的佣金比例范围有所不同。
(2)针对每单发票的处理费用,约为10美元。
(3)银行费用。
◎若出口保理商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在遭到进口商及进口保理商拒付时,出口保理商是否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是否可以追索要视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及融资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前者在由于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无法收回款项时,出口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下,出口保理商只得自己承担资金损失。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采用无追索权保理,而我国开办保理业务时间不长,保理商为保护自身利益,采用有追索权保理的情况相对多一些。
◎若进口商到期不付款怎么办?
如果进口商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等为由到期不付款,则进口保理商会将拒付原因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通知出口商;保理商会协调进出口双方解决贸易纠纷。
若纠纷确实是由于出口商未按照基础合同执行,则进口保理商可免除付款担保责任。
若属于进口商无理拒付,则进口保理商仍需承担付款担保,最迟于发票到期后90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如果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而进口商却出现破产等突发事件,无力偿还欠款,则进口保理商必须履行付款担保,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善用保理业务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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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2006-01-17 14:52:24
哑巴吞黄连
江苏某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初出口韩国女式全棉勾针衣,进口商是MATRATRADINGCO,LTD,因为对债务人知之甚少,5月20日,江苏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发货前韩国INDUSTRIALBANKOFKOREA答复中行江苏分行此债务人资信不佳,不能批准信用额度,也劝告出口商不要与之交易。
但因听信韩商花言巧语,且货已备好,江苏公司在6月初发货20万美元,付款方式T/T收货后15天。
结果债务人到期不付货款,反而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但货物却被提走,当时正在出售。
现出口方正在委托收账,净损失将至少为货款的20%。
点评
在保理商未批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意味着进口商信用风险较大,此时不应采用信用方式出口。
即使出口,也应采取其他债权保障措施,如保险、担保、抵押等。
明智选择
山东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拖拉机,进口商是NOV APLUSSDN.BHD。
以前双方曾有过贸易往来,债务人有拖延付款习惯。
山东公司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中国银行向马来西亚银行申请额度。
马来西亚ARAB-MALAYSIAUMER鄄CHANTBANK答复此公司规模很小,无法批出额度。
由于山东公司在对俄业务中受过损失,对马银行的信息十分重视,取消所有发货。
半年后,债务人破产倒闭。
点评
山东公司的选择显得很明智。
既然申请了保理业务,银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信息。
因为取消发货,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
机械制造公司国际双保理业务案例
时间:2007-11-7 公司介绍:
案例介绍:
A公司主营业务为机械加工,年出口业务量约为100万欧元。
货物主要出口给欧洲的B公司和C公司,结算方式均为赊销,账期为45天,从历史记录看,B公司和C公司付款及时,双方合作愉快。
A公司一直希望能够扩大与B公司和C公司的业务量,但由于A 公司资产质量一般,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房产、设备等抵押物,长期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加之购买原材料的结算方式均为现款发货,A公司资金压力较大,业务一直无法做大。
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浦发银行向客户推荐了国际双保理业务,具体方案如下:(1)鉴于A公司下游销售集中在B公司和C公司,且历史付款记录良好,拟选取B公司和C 公司向国外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2)鉴于A公司给予B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账期均为45天,2006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贸易额为80万欧元,与C公司之间的贸易额为20万欧元,初步判断,A公司对于B公司平均的应收账款应该为10万欧元,对于C公司平均的应收账款应该为2.5万欧元。
(3)鉴于A公司预测,如果其资金压力得到缓解,A公司将加大对B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力度,为此该行拟向国外保理商申请B公司的信用额度17万欧元,C公司的信用额度10万欧元,以满足其将来贸易额的扩大。
在向国外保理商申请额度后,大约15天的时间,该行收到了国外保理商的回复:(1)同意给予B公司额度17万欧元、B公司额度10万欧元(即进口保理商会赔付的最高金额);(2)每笔按照转让的发票收取保理费0.45%;(3)由于该业务为低风险业务,很快就在授信审查部获得审批,最终业务方式为保理额度共27万欧元。